内容简介
《艺术法基础》共分九章,介绍了艺术作品的特征、法定类型,艺术家的权利,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版权的归属,艺术作品在社会生活中传播,艺术作品的拍卖,艺术家的表达自由,艺术作品在使用和权利转移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典型案例,是参与艺术活动“必须知道的基础”法律知识。
《艺术法基础》可作为艺术院校本科生、专科生学习艺术法的教科书,也可作为艺术工作者学习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 艺术作品
第一节 艺术作品的特征
第二节 艺术作品的类型
第二章 艺术作品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一节 精神权利
第二节 经济权利
第三章 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版权的归属
第一节 版权的一般归属原则
第二节 特殊作品版权归属
第三节 版权人
第四节 版权的集体管理
第四章 艺术作品的传播和传播者的权利
第一节 出版者的权利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播放者的权利
第五章 版权
第一节 版权的保护期
第二节 版权的限制
第三节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 版权的国际保护
第六章 艺术作品的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
第一节 版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概述
第二节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节 版权转让合同
第七章 艺术作品的拍卖
第一节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方式
第四节 拍卖规则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八章 艺术家的表达自由及限制
第一节 出版物禁止内容规范
第二节 表演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音像制品禁止内容规范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内容规范
第五节 电影审查制度
第六节 互联网禁止内容规范
第七节 美术品经营禁止内容规范
第九章 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一节 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文物的保护
第三节 文物的利用
第四节 文物的考古发掘
第五节 文物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第六节 文物收藏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附录一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附录二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附录三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精彩书摘
给艺术作品的定义,似乎没有一个是被普遍接受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阐释那些有助于判定艺术作品的特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艺术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一、必须是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艺术作品必须是艺术领域内的一种智力创造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艺术作品必须是人创作的。日出和大海都很美,可它是自然景观,因而不能被视为艺术作品。二、独创性
独创性,指艺术作品是由艺术家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的内容必须具有新颖性或首创性,而是强调作品内容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独创的,例如作品的整体设计、内容取舍、组合排列等,它的表现形式体现了艺术家的创作个性和独具匠心之处。例如,“千手观音”这个素材,来源于佛教,多位作者同时对以“千手观音”这个古已有之的题材创作绘画,尽管内容相同或相似,如确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之处,作者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他们各自的作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前言/序言
本书是为艺术院校的学生而写的,也可供艺术工作者学爿参考。由于本书面对的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所以,在编写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和纯理论分析,而是以中国现行立法规定和法学基本原理为依据,将法律与艺术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法律的实际运用,以期通过艺术法的学习,培养艺术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在以后的艺术实践活动中,能够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维护自己或者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艺术法关注的是艺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即在艺术创造、艺术传播、艺术接受和艺术消费等一切与艺术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诸如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版权的归属、艺术家的表达自由、艺术作品的许可使用、版权的转让、艺术作品的拍卖以及艺术家的权利等,这些问题必须由多种法律、法规加以训整。虽然艺术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是,它是在整个同家的法律体系内运行。艺术法律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我国参加的有火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通过立法程序,也可以转化为我国艺术法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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