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考察當代世界各主要國傢檢察權發展的曆史,不難發現,各國檢察權的産生和檢察製度的建立的根據是不完全相同的,大緻可以區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為瞭維護國傢完整和法製統一而設立檢察權和檢察製度,法國早期檢察製度和蘇聯檢察製度屬於該類型。第二種類型是基於製衡司法和警察權而設立檢察權和檢察製度,近代法國、德國等國傢的檢察製度屬於該類型。第三種類型是因形勢需要不斷調整檢察權的內涵而設立檢察權和檢察製度,英國和中國的檢察製度屬於該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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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上捲目錄:
第一部分 檢察監督總論
民事檢察權芻議
論民事檢察監督與司法公信力
論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全麵監督
民事訴訟三角形結構的質疑與思考
維護公共利益:我國檢察機關的功能
——以民事法為研究視閾
民事訴訟中檢察權的實現方式
民事檢察監督新探索
民事檢察監督“短闆”論
閤議製辦案模式的實踐與思考
檢察院監督民事訴訟之曆史與現實反思
論檢察機關參與人事訴訟
論民事審判監督機製的閤理化配置
——以檢察監督為中心
司法改革中的民事檢察監督製度與法治理想
——以法治的社會基礎為視角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如何在民事訴訟中實現
論民事檢察監督強化模式及其運行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再認識
——兼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的角色定位
論民事訴訟監督製度體係的閤理構造
論民事檢察學的獨立性
民事檢察監督之正當性分析
——以司法程序的類型為中心
……
第二部分 完善民事抗拆製度
第三部分 對民事審判過程的監督
第四部分 檢察和解與調解
下捲目錄
第五部分 對民事執行的監督
執行救濟與檢察監督
檢察權如何介入民事強製執行
——從價值論轉嚮認識論的思考
論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中的證據審查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範圍和方式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法理基礎的再思考
論民事執行中的檢察監督
——以支持性檢法關係的構建為中心
論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
論我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的構建
我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構建的若乾法律問題探討
論執行檢察監督製度的構建
——從檢察監督與執行救濟銜接的角度切入
民事執行監督機製研究初探
論我國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監督製度的建構
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
論我國民事執行監督的路徑選擇與體係構建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立法芻議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設計若乾問題研究
比較法視角下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應然性分析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探析
係統論視角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製度的反思與構建
關於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方式的思考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實證分析研究
……
第六部分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第七部分 公益訴訟與督促起訴
第八部分 民事訴訟中的檢法關係
第九部分 其他
編後語
精彩書摘
2.由各社會團體作為啓動主體
各社會團體能夠體察其所代錶的公眾的利益,也能夠從公眾的切身利益齣發,但是在現其生活中,社會團體僅僅為民間組織,與處於強勢地位的公益訴訟的對方相比,仍然處於弱勢地位,從根本上沒有改變個人的處境。再者,不同的公眾利益有不同的代錶團體,比如,有消費者協會、環境協會等等,這樣一旦發生相應的利益侵害,各受害者就會求助於不同的團體。而當今社會,弱勢群體越來越多,各色各樣,他們各自又該求助於什麼組織?是不是要建立許多不同的團體來作為公益訴訟的代錶?這些都是要麵臨的問題。即使我們根據不同的利益需要建立起瞭各樣的代錶團體,我們又得麵臨一係列新的問題:各受害者得具備一定的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以後要懂得明確清晰地將自己分門彆類,這樣纔能達到迅速解決糾紛的目的;而一旦將案件定錯瞭性質,選錯瞭代錶機構,救濟措施又如何?而且有些案件並不單純是一種性質,也許它既是有關消費者的問題,又涉及環境的問題,以及行政上的問題,像這種案件,又應該嚮哪一個主體提齣主張呢?而且社會團體是不是就具有足以解決公益訴訟案件的能力呢?另外,對於作為相對方的企事業單位來說,在不明確對方代錶團體的情況下,也不能很好地做齣應訴準備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的。
當這些問題都難以解決,並且即使解決瞭也沒什麼效力可言時,我們就應該反思它是不是閤適的解決方式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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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察院作為啓動主體
“考察檢察權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檢察權的産生是基於兩方麵的要求:一是剋服私人追訴的不力,實行國傢追訴主義;二是避免控、審權能不分對人權的侵犯,實現控訴與審判權的分離。”①這樣乍看之下,好像將檢察院作為啓動公益訴訟的主體,是閤理的。但是同時我們也會遇到很多不可解的難題:首先,公益訴訟中,受害者的相對人往往是國傢機關、經濟能力強大的企事業單位等等。而檢察院作為國傢機關之一,所謂“官官相衛”,它往往是從“公”的立場齣發,並不能切實地體會民眾的需要,給予其應得的救濟;同時,齣於維護地方經濟、政績的需要,對那些實力雄厚的大商傢的利益根本就不敢觸及,相反還給其予地方保護,這樣就使得很多公益訴訟案件一開始就麵臨“不起訴”的決定;其次,檢察院除瞭檢察權,還有監督權,這就使得在審判中法院被置於被監督者的地位,法院齣於現實顧慮,在審判中就更可能采納檢察院的意見,從而使控辯不平等,而審判也不中立;再者,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擔當控訴主體的弊端已畢現,已有眾多學者對此提齣異議,因此,民事訴訟中不能再循著錯誤的導嚮走下去。
“同一製度體係內,國傢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往往交織纏繞、牽連互動,因此,在進行製度設計時,特彆是在為國傢配置一定權力時,必須要考慮它可能給公民個人權利所造成的影響。”②而綜觀上述意見,檢察院並不能從公眾的立場齣發,維護公眾的利益,因此它不可能是公眾利益的最佳代錶。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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