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在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规划布局
4 建筑物
5 消防设施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 用火
6.2 用电
6.3 用气
6.4 用油(可燃液体)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5 消防设施
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5.0.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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