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6
《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由中國標準齣版社齣版。
2.2法醫學屍體解剖環境及器械要求
2.2.1法醫剖驗應在具有一定條件和設備的屍體解剖室進行。屍體解剖室設備要求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2.2.2如需在現場就地進行屍體剖驗(如發生在農村,偏遠山區的案件),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包括攜帶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裝檢材容器),選擇光綫充足而又比較僻靜的地方,應用便攜式解剖床或臨時搭成的屍體解剖颱,並應尊重當地群眾的風俗習慣。如現場無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備上述條件,法醫應拒絕剖驗,以免造成誤、漏診。
2.2.3法醫學屍體解剖應具備的基本器械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2.2.4解剖器械必須乾淨、整齊,避免交叉汙染。
3屍體剖驗
3.1法醫學屍體解剖分類
3.1.1係統解剖,包括顱腔、胸腔、腹腔的剖驗。如根據案件需要僅作一腔的解剖時,應按本標準執行。
3.1.2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關節腔、四肢、背臀部及會陰部的剖驗,可根據案件需要時進行。
3.1.3法醫學屍體解剖術式,在進行係統解剖時,屍體均取仰臥位,術者位於屍體右側操作,根據不同要求,可以選擇不同的術式。
3.1.3.1直綫切法:切綫從下頜下緣正中綫開始,沿頸、胸腹正中綫繞臍左側至恥骨聯閤上緣切開皮膚及皮下組織。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綫從左肩峰經胸骨上切跡至右肩峰作弧形橫切口,在其中點嚮下作直形縱切口,繞臍左側至恥骨聯閤上緣。
3.1.3.3 Y字形切開法:切綫分彆從左、右乳突嚮下至肩部,再嚮前內側切開至胸骨切跡處會閤,胸腹部切口同上,剝離頜下及胸前皮膚,將皮瓣上翻蓋於顔麵部,暴露頸前器官。
3.1.3.4腦與脊髓解剖術式見3.6所述內容。
3.1.3.5無論選擇何種術式,必須在屍體外錶檢驗後方可進行。如遇有損傷切綫應繞過損傷處,以保留損傷的原始狀況。
3.1.4在進行解剖時,法醫應隨時將剖驗所見口述,指定在旁的記錄者筆錄或攜帶聲發錄音機錄音,術後根據筆錄或錄音進行文字整理,必要時加以繪圖說明損傷位置、形狀、大小和方嚮,為瞭使解剖記錄全麵詳盡,除陽性所見外,也應寫明某些陰性情況。
3.1.5剖驗中對有損傷或病變的器官,應充分暴露清楚後,在原位進行拍照,切取後將髒器衝洗置於清潔背景上,旁置比例尺-並拍照,必要時進行細目特寫照相(如損傷或病變區域、管腔內異物、阻塞等)。對於某些損傷(如皮膚咬痕、工具所緻損傷等)應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於比對鑒定。具有創道的損傷,應在原位用探針貫通創道進行拍照,以說明損傷的連貫性和創道方嚮。
3.2胸腹腔剖驗
3.2.1胸腹腔的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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