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為公益事業給力
在我所主任林鑥海律師的倡議下,全體撰稿人一緻同意僅保留署名權,將所有稿費用於公益事業。
內容簡介
我國建築業的法律、法規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是我國民營建築企業的法律意識卻普遍還不高,尚不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因此,我們以曆年來我所林鑥海主任律師針對民營建築企業舉辦的法律培訓的講課稿、我所針對疑難復雜案件及項目齣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我所代理的訴訟和非訴訟的典型案例等眾多實務性內容為基礎,經過整理,終成本書,望能對破解我國民營建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難題有所裨益。
《建築工程法律服務操作實務:建築企業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具有較強的實務性。本書從建築企業實踐中各環節的風險防範及效益創造著手,用最簡單的文字錶述和最基本的法學理論將建築領域最復雜、最奧妙的法律實務問題一一破解。
《建築工程法律服務操作實務:建築企業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是建築業領域法律服務專業律師的特色教材。本書指導建築企業如何運用法律防範風險並創造效益,指導律師如何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為當事人防範風險並創造效益。因此,本書不僅是我國民營建築企業的法律讀本,還不失為我國提供建築業領域法律服務專業律師的特色教材。
作者簡介
林鑥海,男,高級律師,畢業於東南大學,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主任,現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産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房地産協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建築業協會律師顧問團成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專傢委員會專傢、紹興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專傢谘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浙江商會副會長、《法治研究》雜誌社副理事長等職。
林鑥海律師2004年被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評為“全國優秀建築企業法律顧問”,2005年被中國建築報社評為“全國建設領域百名優秀專業律師”,2006年9月被評為“上海市建築施工行業專傢委員會專傢”,2007年被浙江省司法廳和律師協會授予“浙江省律師事業突齣貢獻奬”,2008年10月起任中國房地産協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2009年1月被建築時報評為“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建設領域法製先鋒人物”,2009年1月被中國企業公民委員會授予“責任獻社會”稱號,2009年12月被評為浙江省律師行業“優秀公益律師”,2010年4月被聘為“中國人民大學建築房地産法律實務研究所特邀研究員”,2010年9月被聘為“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2011年9月當選為浙江省律師協會第三屆建築與房地産專業委員會主任,2011年12月25日,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2008-2010年度全國優秀律師”榮譽稱號。
在訴訟方麵,林鑥海律師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技巧,經辦瞭一批建築房地産法律服務領域頗有影響力的經典案例,比如建設工程領域中的“陰陽閤同”、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以送審價為準”、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等案件;房地産開發領域中的項目轉讓閤同、包銷閤同、參聯建閤同糾紛等案件。
在非訴訟方麵,林鑥海律師為房地産開發和建築施工提供工程項目全過程法律服務,以“降低風險、增加收益”為宗旨,掌握瞭審查房地産開發和建築施工過程中的招投標文件、各類閤同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簽證、反簽證、索賠、反索賠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麵的獨特技巧,成功開闢瞭適閤中國國情、有滬鑫特色、走在全國建築和房地産非訴訟法律服務前沿的一整套核心技術,並受到企業青睞。在理論研究方麵,林律師也是碩果纍纍。2005年撰寫《(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操作指南--建築商之孫子兵法》一書,由法律齣版社齣版,被上海市施工行業協會推薦為“施工企業讀本”,該書同時也深受廣大建築商及建築工程專業律師好評,目前已經是第六次印刷;2009年3月主編的《建築業法律服務實務》由法律齣版社齣版,2009年7月主編的《房地産開發法律服務操作實務》,由法律齣版社齣版。此外,其撰寫的《解析“陰陽閤同”之法律問題》、《論發包人的閤同解除權》、《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和悔標的法律後果》三篇文章連續三次獲浙江省律師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一等奬和華東律師論壇優秀論文奬,《以最高院司法解釋為契機,全麵開創律師非訴訟法律服務新局麵》一文獲全國律師論壇優秀論文奬,且有《商品房包銷法律問題研究》等多篇文章在核心期刊上發錶。
林律師作為主執筆人參與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建設工程法律業務操作指引》、《律師為買受人辦理商品房買賣閤同法律服務操作指引》和《律師為開發商辦理商品房買賣閤同法律服務操作指引》的編寫工作;主持和起草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提供房屋租賃閤同非訴訟法律服務的操作指引》;目前正在主持和起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保障性住房為主的房地産投融資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林鑥海律師不僅是一名優秀的律師,而且是一名優秀的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律師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傾注瞭大量心血,確實做到瞭嘔心瀝血,決定將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打造成一所全國一流的房地産與建築領域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且取得瞭階段性的成果。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獲得瞭“2003年度紹興市十佳律師事務所”、“2005年度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2009年度長江三角地區工程法律服務突齣貢獻律師(團隊)事務所”等一係列榮譽。2011年11月,又榮獲美國《工程新聞紀錄》(ENR)/中國《建築時報》首屆“最值得推薦的30傢中國工程法律律師事務所(團隊)”並位居第二。
林律師同時也是一名優秀的行業協會主任,自2008年擔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産專業委員會主任以來,將更多的心血傾注於整個浙江省建築與房地産領域法律服務業務的指導與開拓,目前已躋身全國一流的建築與房地産專業委員會之列,受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浙江省律師協會領導的一緻認可和高度評價。2011年3月,該專業委員會被評為“浙江省優秀專業委員會”。
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獲奬情況:
2011年11月,榮列美國《工程新聞紀錄》(ENR)/中國《建築時報》首屆“最值得推薦的30傢中國工程法律律師事務所(團隊)”並位居第二
2010年3月,榮列“2009年度長三角地區工程法律服務突齣貢獻律師(團隊)事務所”
2006年3月,被評為“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
2004年2月,被評為“紹興市十佳律師事務所”
目錄
第一章 “黑白閤同”(陰陽閤同)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一節 一般原理及其法律規定
一、一般原理
二、法律規定
三、各級法院觀點相異的原因分析
第二節 有關“黑白閤同”的經典案例
【案例1】 工程款結算糾紛案1
【案例2】 工程款結算糾紛案2
【案例3】 工程款結算糾紛案3
【案例4】 工程款結算糾紛案4
第三節 有關“黑白閤同”的疑難復雜問題
一、是不是所有的閤同都以備案閤同為準結算工程價款?適用《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第21條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案例5】 工程款結算糾紛案5
啓迪
並不是所有建設工程施工閤同都以備案閤同結算條款進行結算,隻有經過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纔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
法解釋》第21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中,當《閤同法》理論與《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理論相抵觸時,應首先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建築法》。
【案例6】 ××直轄市第一高樓案
啓迪
五星級的賓館和寫字樓的項目工程是否屬於強製招標投標的項目?
如此重大復雜的案件隻有經驗豐富的律師和專業律所纔能成功破解。
可得利益賠償問題。在訴訟中,一個成功的律師,其秘訣就是牢牢把握住裁判的尺度,不給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餘地。
建築企業一定要做好簽證和索賠工作。
二、《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第21條是否都對建築商有利?以中標並經備案的閤同為準來結算工程價款是否一定對建築商有利?
三、是不是所有經過中標並經備案的閤同的價款結算內容在閤同履行過程中都不能變更?
第四節 律師怎樣利用“黑白閤同”的基本原理進行非訴訟法律服務,為建築商在預防風險的同時創造效益?
【案例7】 發包人與承包人間的非訟法律服務案
啓迪
律師為建築商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的主要目的是固定所有簽證與索賠的證據。
建築商更應注重備案閤同的簽訂,作齣對已有利的約定。
第五節 實踐中齣現的新問題
一、備案閤同與招標投標文件不一緻時,以何者為準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
【案例8】 備案閤同與招標投標文件的矛盾——××花園一期A標段案
啓迪
以招投標文件為準結算工程款,對律師開拓非訴訟法律服務有重大影響。
二、招標文件有沒有法律效力?
三、中標通知書發齣以後,當事人悔標如何處理,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案例9】 發包人悔標案
【案例10】 承包人悔標案
四、實踐中應特彆注意的問題
……
第二章 工期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三章 簽證與索賠的風險控製與效益創造
第四章 閤同履行過程中人工、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五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六章 最低價中標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七章 工程價款結算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八章 來自發包人的風險
第九章 內部隨包的風險防範與效益創造
第十章 附則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及中院有關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的司法指導意見
本書法律規範性文件全簡稱對照索引錶
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簡介
精彩書摘
1.資金實力風險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的多少直接反映瞭公司的規模與實力。注冊資本多,錶明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對較強;注冊資本少,則錶明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對較弱。以房地産企業為例,根據《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新設立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嚮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申領《暫定資質證書》,且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於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而四級資質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為100萬元以上,國務院《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5條也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設立應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所以房地産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僅為100萬元;房地産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500萬元。
另外,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注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産的基礎,因而注冊資本也是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注冊資本的多少直接反映瞭公司償還債務能力的強弱。若一個房地産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其開發項目的資金要求相差甚遠,建築商應特彆注意該房地産企業的資金實力與工程款的支付能力,對發包人存在的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予以警惕與提前預防。
注冊資本雖然能摺射反映公司的資金能力,但登記顯示的注冊資本並不一定是發包人當前的實有資本,僅通過注冊資本審查判定發包人的資金實力仍存有風險。《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齣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01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因此,若發包人公司成立不足兩年,則有可能公司實有的資本僅為注冊資本的20%,遠遠未繳足注冊資本,債務的償還能力未能與注冊資本顯現的能力相符。更遑論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抽逃、挪用注冊資金等行為,使得發包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大打摺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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