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在1949年前后,经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当时的农地制度是“公益性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性土地归农民所有”二元复合型产权结构。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权利。但1955至1958年间,由于强制推行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我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很快就被剥夺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出台后,农民个人不再拥有土地,农民祖传下来的宅基地也被收归农村集体所有。
评分 评分 评分3.3 描述性证据
评分好
评分7.3 理论逻辑:流转管制、农地交易权与农地流转
评分12.5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评分3 农地调整的影响因素分析
评分2.2 农地使用权: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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