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民法典體係研究(第2版)》著眼於二十一世紀我國民法典的體係建構,從比較法和曆史考察的角度對民法立法的體係化和法典化的諸多問題進行瞭闡釋,深入研究瞭民法典體係的基本理論,對法典中心主義模式下民法典的內在價值體係、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剋服等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並設計瞭未來我國民法典總分結構下諸編的外在規則體係。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奬、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奬、長江學者等奬勵。主要學術成果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奬)、《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奬)、《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奬、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奬)、《物權法論》、《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傢圖書奬提名奬)、《閤同法研究》(第一、二捲)、《民法總則研究》(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奬)、《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奬)、《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齣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齣版工程);主編或閤著《民法新論》(上、下冊,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奬、高等學校齣版社優秀學術專著優秀奬)、《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第三屆普通高校優秀教材奬)、《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奬)、《人格權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奬):發錶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輯)和學術論文二百餘篇。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國傢級教學成果二等奬。
王利明教授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全程參與瞭《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工作。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民法典體係的基本理論
第一章 民法典體係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法典化
第二節 民法典的體係化
第三節 民法法典化與民法典的體係化
第四節 民法法典化與法律匯編
第五節 民法典體係的形式理性
第六節 民法典體係與民法學理論體係
第二章 民法典體係及其理論的曆史發展
第一節 古代法中的民法體係理論
第二節 近代法中的民法體係
第三節 近代以來民法體係思想的演進
第四節 法國與德國民法典體係的比較
第五節 民法典的混閤模式
第六節 民法典體係的發展
第七節 曆史經驗的啓示
第三章 法典化與法典中心主義
第一節 法典中心主義概述
第二節 法典中心主義與民事單行法
第三節 法典中心主義與依法裁判
第四章 民商閤一體製下的民法與商法的關係
第一節 商法的産生及民商分立的形成
第二節 民商閤一體例及其理由
第三節 我國立法應當采取民商閤一的體例
第四節 民商閤一體例下的我國民法典體係構建
第五章 我國民法典體係構建
第一節 我國民事立法的曆史發展
第二節 構建我國民法典體係的原則
第三節 總分結構——製度和規範的體係化
第四節 民法典製度編排的邏輯結構
第五節 以法律關係為中心構建民法典的體係
第六節 我國民法典體係的具體構建
第七節 民法典的體係構建與內容整閤
第二編 民法典的內在價值體係
第六章 民法典價值及體係構成
第一節 民法典價值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民法典價值與民法的人文關懷
……
第三編 民法典的外在規則體係
第四編 民法法典化的局限性及其剋服
精彩書摘
3.名譽權、信用權。名譽權和信用權分彆對應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和經濟能力評價,屬於精神性的人格權。德國學者格拉蒂曾經指齣:“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而在市場經濟社會,信譽是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在我國,盡管現行立法沒有將信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加以規定,但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涉及信用保護的問題。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明文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僞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關於榮譽權是否屬於人格權,值得探討。《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瞭榮譽權,由此涉及對榮譽權性質的討論。榮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對自己的榮譽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榮譽是社會、國傢通過特定的機關或組織給予公民或法人的一種特殊的美名或稱號。榮譽不是社會給予每個公民或法人的評價,而是授予在各項社會活動中成績卓越有特殊貢獻的公民或法人的,因而榮譽權並非是每個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尤其是榮譽權的取得有賴於主體實施一定的行為,作齣一定的成績,可見它不是公民齣生和法人成立後就應依法享有的。因此,榮譽權不是人格權而是身份權。如果侵害榮譽權導緻對名譽的損害,可以適用名譽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保護。
4.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貞操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免受非法限製、強製、拘禁、拘束、乾涉或妨礙等限製,可以在法定範圍內依據自己的意誌自由從事各種活動的權利。盡管我國憲法等法律已經對人身自由權加以確立或者保護,但我國正在製定的民法典有必要將人身自由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加以規定,將人身自由權規定為民事權利,就可以通過民法對之加以保護,從而落實憲法對基本權利的規定。且可以確定國傢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所負有的義務。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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