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4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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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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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30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9155
版次:1
商品编码:1132787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 ,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9-01
用纸: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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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合同法研究(第4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一九六〇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录

第一章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第一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类型
第三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发展趋势及完善
第二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第五节 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第六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章 商品房租赁合同
第一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无效及其后果
第五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中的一房数租
第六节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七节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节 商品房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 借用合同
第一节 借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用合同和相关合同
第三节 借用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借用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第三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出版合同演出合同
第一节 出版合同
第二节 演出合同
第七章 储蓄合同信用卡合同
第一节 储蓄合同
第二节 信用卡合同
第八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保证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主体
第五节 保证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第六节 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保证责任
第八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九节 共同保证
第十节 最高额保证
第十一节 独立保证
第九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 保险利益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八节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第九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则
第十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章 合伙协议
第一节 合伙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伙协议的订立和内容
第三节 合伙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
第五节 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
第六节 合伙协议的终止
第十一章 信托合同
第一节 信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信托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区别
第四节 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信托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违反信托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七节 信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章 和解协议
第一节 和解协议概述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订立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
第十三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第三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四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第六节 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章 医疗服务合同
第一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三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四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医疗美容合同
第六节 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节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第二节 特许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特许经营权
第五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
第七节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第一节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一、 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认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由于交易形式日益复杂,社会关系逐渐多样化,无法通过一部合同法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对各类有名合同作出规范 ① ,因而需要通 过特别法的形式对新型的、特殊的有名合同作出规定,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成了合同法及其研究的重要内容。应当承认,此类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它们与无名合同的区别 在于,其并非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合同,而是已经为法律所调整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既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时的依据,那么它们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有名合同的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解释在现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合同(如旅游合同)所作的规定,已经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可见,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也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所以,本书以法律、行 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依据。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有名合同类型。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的,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区分普通法上的有名合同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例如,在德国法中,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德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调整但在其他法律中作出规定的合同类型。 ① 特别法上的合同涉及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与劳动法等领域。 ② 我国目前尚未颁行民法典,但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其中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性质上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在未来 将会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但“社会生活变化万端,交易生活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之契约,以满足不同之需要” ③ 。《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并不能涵盖所有有名合同的类型,因此,许多有名合同是在特别法中规定的,这些特别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例如,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借用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凡是《合同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是有名合同的类型。所谓合同的有名化,是指将各种交易关系进行类型化,归纳其特定的内容、性质和规则,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凡是非典型的合同,一旦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就可认为其已经完成有名化。立法之所以要实现有名化,主要是根据交易的频发程度以及纠纷发生的几率,需要为此类合同确立一定的规则,从而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指引,并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有名合同都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的确认。就有名合同的规范意旨 来看,只要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类型化的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的,就应当认为是有名合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我国有名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主要在于:一方面,从有名合同的概念来看,凡是法律明确规范的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并 不限于《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重要特点在于,法律将特定的交易定型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集中规定。从合同法的立法史角度考察,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和合同法(债法)分则上的有名合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界限,起初仅仅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有名合同,后来也可能成为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例如,技术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早期都属于特别法规定的合同,后来被纳入《合同法》。另一方面,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凡是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已经作出规定的,都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并依据该特定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承认其他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认定有名合同的依据,反而会给法律适用带来麻烦。由于规范合同的法律并不以《合同法》为限,其他如《保险法》、《海商法》、《著作权法》、《拍卖法》 等法律也规定了多种合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看,合同法分则只是规定了部分典型合同,因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分则应当包括《合同法》上的 典型合同以及特别法上的典型合同。 ①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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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太挫了为服务俄方无法丰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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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这本书籍很好,有不错的感想。认真学习了这本书,给我几个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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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交易中采用的合同远不止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种,合同所涉及的法律也远远不止合同法。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安排或文字表述稍有不当,就会影响交易利益或者交易利益的安全实现。因此,《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增订版)》从基本原理和实用技能两个角度,通过大量的实例,介绍如何处理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表述问题。其核心是如何根据客户的交易需求以及法律环境、交易背景等情况,以最优的方式表述最优的内容,同时倡在融会贯通合同原理的基础上,如何顺理成章地完成合同的起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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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下合同法,或许对自己的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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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在《合同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认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由于交易形式日益复杂,社会关系逐渐多样化,无法通过一部合同法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对各类有名合同作出规范 ① ,因而需要通 过特别法的形式对新型的、特殊的有名合同作出规定,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成了合同法及其研究的重要内容。应当承认,此类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它们与无名合同的区别 在于,其并非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合同,而是已经为法律所调整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既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时的依据,那么它们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有名合同的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解释在现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合同(如旅游合同)所作的规定,已经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可见,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也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所以,本书以法律、行 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依据。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有名合同类型。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的,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区分普通法上的有名合同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例如,在德国法中,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德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调整但在其他法律中作出规定的合同类型。 ① 特别法上的合同涉及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保险法与劳动法等领域。 ② 我国目前尚未颁行民法典,但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其中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性质上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在未来 将会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但“社会生活变化万端,交易生活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之契约,以满足不同之需要” ③ 。《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并不能涵盖所有有名合同的类型,因此,许多有名合同是在特别法中规定的,这些特别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例如,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借用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 因此,可以说,凡是《合同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属于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 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是有名合同的类型。所谓合同的有名化,是指将各种交易关系进行类型化,归纳其特定的内容、性质和规则,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凡是非典型的合同,一旦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就可认为其已经完成有名化。立法之所以要实现有名化,主要是根据交易的频发程度以及纠纷发生的几率,需要为此类合同确立一定的规则,从而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指引,并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有名合同都是立法者就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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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教学生抓重点.教学难免有意外,课堂难免有突变,应对教学意外、课堂突变的本领,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驾驭课堂、驾驭学生的能力。对教师来说,让意外干扰教学、影响教学是无能,把意外变成生成,促进教学、改进教学是艺术。生成相对于教学预设而言,分有意生成、无意生成两种类型;问题生成、疑问生成、答案生成、灵感生成、思维生成、模式生成六种形式。生成的重点在问题生成、灵感生成。教学机智显亮点.随机应变的才智与机敏,最能赢得学生钦佩和行赞叹的亮点。教学机智的类型分为教师教的机智、学生学的机智,师生互动的机智,学生探究的机智。机智常常表现在应对质疑的解答,面对难题的措施,发现问题的敏锐,解决问题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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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多向互动,形式多样.互动的课堂,一定的活动的课堂,生活的课堂。互动的条件:平等、自由、宽松、和谐。互动的类型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小组互动、文本互动、习题互动、评价互动。互动的形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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