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 [Separating Civil Liabilities From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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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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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32149
版次:1
商品编码:1134453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无
外文名称:Separating Civil Liabilities From Obligation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49
字数:373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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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作者坚定地认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基本的法律概念,同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基本的民法概念。我国民法应当以《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权利一民事义务一民事责任”理念为基石。这一理念符合法理,且历经我国司法实践将近30年的检验,已为我国司法界和民众所熟悉,应继续坚持。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之间联系密切,但层次分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基于合法行为而生,民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生,各自互相对应。另外,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是有区别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之分。

作者简介

  魏振瀛,1933年11月出生,河北省威县人。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前一年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曾参加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起草组顾问。合著《民法原理》《民法教程》《民法通则要论》等著作5部,主编《民法》《市场经济与法律》《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比较研究》《疑难合同案例研究》等著作1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和《法学家》等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编纂《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任全书编辑部主任,全书未设总主编)共9卷,27个分支学科。曾获优秀教材奖、优秀论文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励。2012年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责任与债分离
说明
第一题 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的发展
一、古代西亚地区债的起源与债的担保
二、古代中国债的起源与债的担保
三、古代罗马债的起源及债务与责任融合
四、古代日耳曼法上债务与责任的区别及责任制度
五、法、德国两国债法比较及德国民法上责任与债结合
六、债与责任关系的发展变化及中国民法上责任与债分离
七、启示与思考
第二题 责任与债分离的必要性和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
二、责任与债分离的必要性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
四、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与设想

第二编 由责任和债分离到请求权体系变革
说明
第三题 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的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
一、债权与请求权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吗?——基础权利与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物权的救济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
四、请求权新体系之构建——区分原权利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
五、结论

第三编 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
说明
第四题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
一、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二、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方式
三、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
四、结论
第五题 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
一、返还财产责任的含义及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二、德国民法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我国民法规定返还财产责任的社会背景及其理论根据分析
三、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四、结论

第四编 侵权行为之债法变革为侵权责任法
说明
第六题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
一、罗马法上债的起源与性质
二、侵权行为之债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属性
三、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四、民事责任在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权利本位的关系
……

精彩书摘

  主张不设债权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将侵权行为从债分离出来,债的范围缩小了,没有必要再设债权编了。实际上在设侵权行为编之后,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除合同外,还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悬赏广告①等需要在民法典中规定。另外,还有基于公司、票据、海商、保险、证券等特别法上的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无名债还会不断产生,有些无名债还会上升为有名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有不同,为什么能合在债权编中规定?就是因为这些法律关系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在民法典中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债权编的总则之中。我国合同法总则基本上是参照德国民法模式的债权编总则制定的,这是在我国还没有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现在制定民法典,就应当将合同法中本来属于债权编总则的内容纳入债权编总则,以下分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作为债的组成部分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悬赏广告等诸多债的关系均与合同的性质不同,显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债权编的规定。以下以无因管理为例作简要阐述:(1)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的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货币,因此就有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及利息之债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债权编总则规定的。(2)在无因管理关系中标的额巨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就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属于债的保全问题。(3)在无因管理关系中,也会发生多数人之债。(4)无因管理关系确定后,可以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问题,这就需要适用债权编总则中关于债权移转或债务承担的规定。(5)债的效力,包括给付、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这对无因管理之债也是适用的。(6)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包括清偿、提存、抵销、混同等,均需要适用债权编总则的规定。
  其次,仅从合同角度看看,是否应当以债权编的总则统率各种合同。债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此王泽鉴先生在《债法原理》一书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民法典的债权编所规定的各种之债,是广义之债。狭义之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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