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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学派史:评判理论与政治》介绍了法兰克福学派的人物生平、研究所历史、当代史与哲学政治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还介绍了评判理论的各个分支,展现了核心人物霍克海默与阿多诺,代表人物本雅明、波洛克、诺伊曼、马尔库塞等人的专长、贡献及其分歧。其中,作者对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着墨最多,对于这两个人核心人物的生平、性格、学术道路,以及他们与当时的社会、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做了很好的分析。书中引用了大量珍贵的个人通信记录,按照自己的观点概括地展现了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的历史及其评判性社会研究的开端。
内容简介
虽屡遭宣告死亡,法兰克福学派却令人惊异地不断展示自己强大的生命力:更有迹象表明,它正被新一代重新组合并得到继承发扬。这一方面必然与该学派独具特色的创始人马克斯·霍克海姆和特奥多·W.阿多诺有关——他们的文章及学术著作仍受到人们的不断探讨研究;另一方面,如尼克拉斯·卢曼所推测:“马克思主义的火山”绝没有“灰飞烟灭”,它们仍然生生不息。
国内谈法兰克福学派的书籍可谓多如牛毛,但真正深入、全面和确如其分地加以评述的并不多见。《法兰克福学派史:评判理论与政治》则从史学的视角对这一学派奇迹社会批判理论的发生、发展、影响和现状,以及一些主要人物的关系和互动,做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资料丰富,论证有据,值得一读,具有很高的学术品味和社会意义。
作者简介
埃米尔·瓦尔特-布什(Emil Walter-Busch),瑞士社会学家,1942年出生,2007年退休前任教于圣加仑大学、苏黎世大学,讲授实用社会学。最新作品为《革命时代的布克哈特和尼采》,目前正在写作《通理与人文学家》一书。
目录
中文版前言
前言
第1章 导言式概述
——从“马克思咖啡厅”到“马克斯咖啡厅”
第1节 大商人赫尔曼·韦尔资助马克思主义社会研究所的动机
第2节 20世纪30年代
——马克斯·霍克海姆的所长体系
第3节 1930-1949年
——研究所的圈内圈外
第4节 研究所重返法兰克福
第2章 马克斯·霍克海姆以哲学为导向的社会研究规划
第5节 “烦恼与痛苦,是人生的表达方式”
第6节 霍克海姆的跨学科研究规划
第7节 1930-1940年:
“评判理论”——共同的理论基础
第3章 1934-1950年在美国:
剖析法西斯主义,体验民主
第8节 弗里德里希·波洛克的“国家资本主义”观
第9节 弗朗茨·诺伊曼的对立观点:
民族社会主义是“极权式垄断资本主义”
第10节 加利福尼亚的理论研究
——《辩证论证解明运动》,战略情报局的德国问题专家
第11节 研究所课题
——关于权威型人格及偏见研究
第4章 1950–1970:评判理论的分支
第12节 特奥多·W·阿多诺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位思想大师
第13节 弗朗茨·诺伊曼为重建西德政治学做出的重要贡献
第14节 赫伯特·马尔库斯
——革命理论的火焰与灰烬
第15节 小结:评判理论
——马克思主义“死火山”之一?
缩写
参考文献
人名索引
精彩书摘
由(MARCUSE,1965年,第150页)。他认为,在现今已达到的文明程度上,完全可以对决定“生活满意感”的“物质及精神资源”进行广泛定量分析,即进行客观分析。在此“历史进步度量法”的基础上,通过解放者对压制性“政治实践与观点”的不宽容,可以将致力于社会解放的人们以及他们的对立面区分开来。因而对于这个“谁有资格来对整个社会进行区别、定义、考核——的问题,便有了……逻辑答案”。也就是说人人都有资格,只要他们“学过理性思维及独立思维方式。对柏拉图教育独裁的回答是自由人的民主教育独裁”(MARCUSE,1965年,第153、154页)。
因而“解放性的宽容”对马尔库塞意味着:“对右派势力的不宽容”——这是必要情况下会合法使用暴力的不宽容——另一方面“是对左派运动的容忍”。可惜在法西斯时代没有用到它,结果右派纵火者肆无忌惮的喧嚣,成了“大屠杀的直接前奏”。如果那时他们的演说被及时阻止,“那人类很有可能避免奥斯威辛集中营及世界大战的出现”(MARCUSE,1965年,第156页)。
按照马尔库塞的观点,当前世界,即“整个法西斯之后时期”,同法西斯时期几乎没有发生根本不同。在他看来,当前应该是“明确的危险期”;因而,在可能的“极端危险”情况下,即危险状况“成为常态”的情况下,“真正的和平”要求对右派暴力运动不再给予宽容,而应对各类争取自由运动的左派给予认可(MARCUSE,1965年,第156页)。尽管反对极端危急状态以及为争取和平斗争的抵抗力量,不再容易只与某个特定社会阶层,比如与无产阶级画等号;如今,他们“无可救药地遍布社会各阶层,并且其少数异议力量以及孤立群体”往往就站在“自己领导的对立面”。因而具评判质疑精神的知识界更应帮助这些“弱小组织”(MARCUSE,1965年,158页)。他们的主要任务包括,提请注意“历史上过于乌托邦的形式,破坏当前具体的压制状态”(MARCUSE,1965年,第136页)。其前提条件是,给予受压制的少数以可进行抵抗的天赋人权,“一旦法律条例显出自身的不足够性,便可使用超出法律之外的手段”:
不论在什么地方,法律、秩序永远都用来维护既定等级体系;毫无意义的是,向法律和秩序的绝对权威呼吁,呼吁关注受它们打击并要与它们抗争的人们——他们之所以抗争,并不为个人利益,不出于个人报复心理,只因为他们要做人。在法律秩序之上不再存在其他法官,除非当局、警察和他们自己的良知。如果他们使用武力,他们并没有开始新的暴力链,而是在打破既定的。他们知道有遭到打击的风险,但如果他们愿意自己承担责任,则不会有哪个第三者,特别是教育工作者和知识分子,有权劝说他们放弃初衷。(MARCUSE,1965年,第161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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