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与以往法学专业统编教材不同,《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应用系列·“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力求有所创新,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与同类教材相比,《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应用系列·“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具有以下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繁简得当;(2)充分考虑证据法学这门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将证据法理论、证据规则与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法律实务结合起来,用案例引出原理和规则,用原理和规则解说案例;(3)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注重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
《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应用系列·“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在每一章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其中既有针对知识点理解和应用的案例,又有指导学生分析的引导案例,此外还有供学生测试使用的练习案例。
作者简介
李浩,1951年11月出生,江苏省吴江人。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代表作中专著为《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论文为《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1997年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2001年获安徽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一次,2005年获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证据法、证据法学
第二节 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第三节 事实认定与认识论和价值论
第四节 证据法的目的
第五节 裁判中的真实
第六节 证据制度与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第三节 传统中国的证据制度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物证
第四节 视听资料
第五节 电子数据
第六节 证人证言
第七节 鉴定意见
第八节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五章 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七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八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九章 推定
第一节 推定概述
第二节 立法推定
第三节 司法推定
第十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一节 证据收集概述
第二节 收集证据的要求
第三节 收集证据的方法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五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第一节 证据的提供
第二节 证据的交换
第十二章 证据的调查
第一节 证据调查概述
第二节 对书证的调查
第三节 对物证的调查
第四节 对当事人的陈述的调查
第五节 对证人证言的调查
第六节 对视听资料的调查
第七节 对鉴定意见的调查
第八节 对勘验笔录的调查
第九节 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
第十三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第二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第三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第四节 法官“心证”的形成
精彩书摘
(二)审查证据
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必须依法进行。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必须当庭出示或者播放,经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当庭辨认、质证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予以确认,用作定案的根据。对于传来证据,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如果经过审查核实,证明传来证据没有确切来源和出处,无法判明其是否真实、可靠,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例如,道听途说、匿名的电话、信件等,均不能称为传来证据并用作定案的根据。
(三)运用证据
对于原始证据而言,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在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应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关于如何对待传来证据的问题,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没有像英美国家的法律那样排斥对它的使用。《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并不限制将转述、转抄的事实作为证据。但是考虑到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通常大于传来证据这一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定》和《行政证据规定》规定,在提供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时,要求当事人以提供物证的原物、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原件为原则,但是在提交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也允许提交复制件、复印件等传来证据,并确定了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原则规定,同时确认了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运用传来证据的规则。
在具体案件的运用过程中,针对传来证据的特点应当注意:不仅要求它与案件事实确有联系,有确切的来源和出处,而且还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或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可靠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不能获得原始证据或者在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准许以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
第三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不同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研究作用,更对司法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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