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问题导向的研究思路。虽然全书并未直接提出任何问题,也没有做过多的比较研究,但是,问题导向的思路却内在地贯穿始终。可以说,无论是制度解读、历史溯源还是实证考察,都在追究、探寻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即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信息公开制度到底能够担当多大的责任,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问题中哪些能够通过制度解决,哪些不能?正是因为这种问题导向的研究思路,使得《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跨越了一般性的制度介绍,而是以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为样本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在规律做了一次深入的探寻。例如,通过对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的梳理,总结出了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制度的特征和边界,提出主动公开的范围并不是越大越好,宽泛的公开范围划定,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再如,通过对于美国联邦信息公开期限规定的发展历程的考察,总结出信息公开领域期限规定所能够发挥作用的局限性,进而指出,在信息公开领域,处理期限问题不能用其他法律领域惯常的模式简单地划定一个统一界限;等等。
作者简介
后向东,男,1980年生,江西进贤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硕士、法理学博士。先后供职于某国有企业和中央国家机关。长期致力于对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思考、探索与实践,专注于对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行政管理”、“人民日报”等发表文章二十余篇,译著《法律资本制度》,承担并完成各类研究课题若干。
内页插图
目录
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制度解读
第一节 《信息自由法》概述
一、起源及发展历程
二、《信息自由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三、美国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第二节 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客体
一、美国联邦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二、美国联邦信息公开申请人
三、美国联邦信息公开的客体
第三节 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开
一、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告的内容
二、简化公开机制
三、保障机制
四、豁免条款的适用
五、特征与评述
第四节 “阅读室”公开的信息
一、“阅读室”信息的种类
二、“阅读室”信息的特别规定
三、公开方式
四、保障机制
五、删减公开与豁免
第五节 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提交申请的条件
二、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
三、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五、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进程的告知义务
第六节 依申请公开收费制度
一、收费依据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不同类型申请适用不同的收费项目
四、费用减免
五、费用的收取
第七节 信息公开的豁免与排除
一、什么是豁免条款
二、豁免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豁免条款的效力
四、排除条款
第八节 信息公开诉讼
一、信息公开诉讼类别
二、管辖规定
三、信息公开诉讼的程序
四、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
五、诉讼的后果
六、其他规定
第九节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概述
二、年度报告的主体、对象和时限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节 信息公开工作体制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指导)部门
二、各机关的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节 《信息自由法》(2009)文本全译
第三章 历史溯源
第一节 概述
一、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3节
一、概述
二、立法过程
三、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3节 法律文本
四、法律文本解读
五、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3节 的简要评述
第三节 1966年《信息自由法》
一、概述
二、莫斯与1966年《信息自由法》
三、立法过程
四、1966年《信息自由法》法律文本
五、法律文本解读
六、约翰逊总统关于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声明
七、对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简要评述
第四节 1974年《信息自由法》修订案
一、概述
二、修法背景及经过
三、1974年修订案法律文本
四、法律文本解读
五、福特总统对1974年修订案的否决
六、对1974年修订案的简要评述
第五节 1986年《信息自由法》修订案
一、概述
二、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
三、1986年修订案法律文本
四、法律文本解读
五、里根总统的声明
六、对1986年修订案的简要评述
第六节 1996年《信息自由法》修订案
一、概述
二、修法背景及经过
三、1996年修订案法律文本
四、法律文本解读
五、对1996年修订案的简要评述
第七节 2007年《信息自由法》修订案
一、概述
二、修法背景及经过
三、2007年修订案法律文本
四、法律文本解读
五、总统对于2007年修订案的态度
六、对2007年修订案的简要评述
第八节 其他五次修订情况
一、1976年修订
二、1978年修订
三、1984年修订
四、2002年修订
五、2009年修订
第四章 实证考察
第一节 奥巴马政府信息公开政策
一、奥巴马总统的信息公开备忘录
二、总检察长的专题备忘录
三、其他有关信息公开的重要政策
四、对奥巴马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初步评析
第二节 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
一、概述
二、司法部信息政策办公室
三、国家档案记录局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
第三节 信息公开数据分析
一、整体数据概要
二、国土安全部年度报告简要分析
三、司法部年度报告简要分析
四、美国联邦信息公开状况的突出特点
结语
附录1 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
附录2 约翰逊总统的声明
附录3 《信息自由法》文本(2009)
后记
精彩书摘
(二)费用减免诉讼
这是1986年修改《信息自由法》、完善收费制度时确立的诉讼类型。在修改完善后的收费制度中,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减免收费,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费用减免条件的,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减免收费,由此引发争议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类型就是费用减免诉讼。
由于《信息自由法》对费用减免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模糊,仅为“如果某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显著促进公众对于政府运转和行为的了解,且申请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实践中这类诉讼较为多发。也正是因为费用减免条件较为模糊且又存在诉讼的风险,司法部专门就收费减免政策的执行颁布了一个专门的指导性文件,即《新费用减免政策指引》。①
(三)加急办理程序诉讼
这是1996年修改《信息自由法》、增加加急办理程序时确立的诉讼类型。1996年增加的加急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如果对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着特别紧急的需求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启动加急办理程序处理其申请。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启动加急办理程序,或者没有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加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以就这一行为本身提起诉讼。这就是加急办理程序诉讼。加急办理程序诉讼的审查对象,不是信息是否公开,而是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为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加急办理程序。当然,由于法院拥有全面审查的权力,它可以在加急办理程序诉讼中一并做出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决定。
(四)反信息公开诉讼
反信息公开诉讼是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院在1987年的一个判例中创造的概念,①它是指信息提交人为了阻止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将与其有关的信息向第三方公开而提起的诉讼,原告通常为公司或者其他商业主体。司法实践中,反信息公开诉讼的提出不限于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也有原告仅仅基于可能的预期而提起这类诉讼。
二、管辖规定
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层级管辖规定。《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受理信息公开案件。根据《联邦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相应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还不服的,可以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再审。二是地域管辖的规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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