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9
《洗冤集录译注》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较早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医学专著。自南宋后,《洗冤集录译注》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是刑、法官必读之书,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洗冤集录译注》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洗冤集录译注》以上海图书馆藏孤本元刊大字本为底本进行校勘,对各种术语、名词作了科学的注释、客观的评价,并有白话翻译,有助于读者阅读、理解,一探中国古代科技之谜。
前言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上
三、检复总说下
四、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附:小儿尸并胞胎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已□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骨脉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打勒死假自缢
二一、溺死
卷之四
二二、他物手足伤死
二三、自刑
二四、杀伤
二五、尸首异处
二六、火死
二七、汤泼死
二八、服毒
二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一、劄口词
卷之五
三二、验罪闪死
三三、受杖死
三四、跌死
三五、塌压死
三六、压塞口鼻死
三七、硬物瘾痁死
三八、牛马踏死
三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一、虎咬死
四二、蛇虫伤死
四三、酒食醉饱死
四四、筑踏内损死
四五、男子作过死
四六、遗路死
四七、仰卧停泊赤色
四八、虫鼠犬伤尸
四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一、辟秽方
五二、救死方
五三、验状说
五、疑难杂说下
【原文】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日:“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日:“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日:“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㈩,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人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人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筹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人口中,诬以自服毒药。
……
《洗冤集录》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一一意大利医生费德罗(Fodunoto Fedclo,1550一1630)的《医生的报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还早三百五十多年。《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一一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自南宋迄清的数百年间,历代官府都把它奉为刑狱案件中尸伤检验的指南和经典。在它的影响下,后代学者颇多研究,并相继有《平冤录》、《无冤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法医检验专著问世,但均未离开或超出《洗冤集录》的系统、内容和水平。《洗冤集录》曾先后被介绍到朝、日、荷、法、英、德、美等国,译成19种文字,引起了许多国家学者的研究兴趣。前苏联著名的现代法医学家波波夫在他的《法医学》中对此书作了详尽的介绍。1976年,美国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马克奈特翻译了本书,并在评论中指出《洗冤集录》“是世界现存最古的法医学著作,验尸的指南”。到了法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洗冤集录》仍被现代法医学家视为专业方面的经典。
《洗冤集录》之所以备受古今中外学者的重视和推崇,是因为该书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内容之系统、涉猎之广泛、研究之深刻,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之紧密,无不使历代法医学家惊叹不已。此书共五卷53篇,有关法医学的叙述比较全面而完整。它首先引录了有关尸体、伤病检验的条例法规。其次,从有关检验法规的具体实施、注意事项,到现场检验顺序、技术处理、尸体保存、检验结果的书面报告形式以及对各种不同死因、不同身份、性别、年龄、死后变化程度差异的尸体作初检、复检的要领等,都做了系统的精辟论述。再次,详细论述了尸体变化征象、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烧死、雷击死、中毒、急病死、饿死、生物性原因致死、尸骨、无名尸等各具的特征及鉴别判断的要求,以及判定自杀、他杀的知识等。书中对各种检验对象的形态特征的描述,大都很准确,有的比现代法医学还详尽;尤其对于死亡性质,此书特别强调在详细检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情况及调查所得,综合分析,以作出更符合科学与实际的判断。在宋慈的检验体系中,已使用排除法,并已初步运用了昆虫学、化学、光学的原理,因而其不少的论述至今仍具有科学的价值。
《洗冤集录》是中华民族古代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成果,是自春秋战国到南宋时期我国古代法医理论与司法检验的经验总结。现代法医学创立仅两百来年,传至我国才数十年,但我国早就存在并运用着具有自己独特创见的法医学。它的历史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前475一前221),据《礼记》、《吕氏春秋》等书记载:当时的司法官吏在规定的时间里,要“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礼记义疏》引)这里所说的“瞻、察、视、审”就是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就是损伤程度。1975年底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记载了许多秦代的案狱和司法检验的情况,说明当时在活体检查、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方面都已取得了科学的成就。时至唐朝,封建法律制度曰趋完善,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早期最完整的一部法典一一《唐律》,唐律对涉及法律的伤亡病残、人身识别等的检验及处理,均有明文规定。宋代的检验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不但对验官的差遣、验官的职责和初、复、免检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颁布验尸格目、验状及检验正背人形图。这说明了唐、宋时期司法检验不仅相当盛行,而且有十分严密的规章制度和比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这就是《洗冤集录》得以产生的背景和土壤。
《洗冤集录》的产生,同作者宋慈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正直个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宋慈,字惠父,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诞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他祖籍河北顺德县,曾迁居浙江建德县,以后才迁移到福建建阳县。宋慈幼年就读于朱熹弟子吴稚门下,朱学的.“格物致知”给予了他较为正面的影响,使他比较注重实事求是的学风与方法。宋慈二十岁人太学,钻研百家学说,“性无他嗜,唯喜收异书名帖”,作文章源于心灵,备受当时主持太学的著名学者真德秀的赞赏。嘉定十年(1217)中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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