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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默主张,由法律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特征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实际上都取决于还原的可能性,亦即法律范畴是否可以根据其它一些性质上更为基础范畴来解释。除了探讨当代法律思想中的主要问题之外,《法哲学》还对在过去数个世纪主导该领域的学者及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对于那些对法律的性质感兴趣的人来讲,这是一本必不可少的读物。
内容简介
在《法哲学》里,安德烈·马莫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当代辩论有关法律的基本性质——法哲学的心脏这个已经存在几个世纪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似乎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一事实的规范性意义:它告诉人们他们应该做什么。有什么法律可以规范的道德约束?我们完全可以定义和分类的法律,但不承担什么法律应该是一个道德观念吗?最后,是法哲学来描述法律是什么,或应对方式应该是什么?马莫认为,无数的问题所提出的事实和规范性的法律特征实际上取决于减少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别的东西,更多的基础性法律领域可以解释。在探索当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大问题,法哲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和想法。这将是法律的性质感到好奇的人的必备读物。
作者简介
安德瑞·马默,美国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莫里斯·琼斯(Maurice Jonese Jr.)讲座教授和哲学教授,法学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伦理学和社会哲学》杂志主编。师从拉兹,1990年获牛津大学博士学位。孙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
精彩书评
★“这部由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所写就的杰作,以其巨大的教育价值和渊博的学识在法学文献中备受欢迎。它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对当代分析法律哲学中的所有中心问题和理论进行了一种广博而又饱含同情的讨论。它不仅对初涉该领域的学生有重大的价值,而且同样能够激起那些经验丰富的学者和高年级学生的兴趣,他们渴望获知马默本人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独特看法。这是一项十分了不起的成就。”
——瓦卢乔(W.I.Waluchow),《司法审查的普通法理论》的作者
★“这是一部精彩的著作。作者的论证水平是一流的,而且读者将会从马默仔细的、论证充分和透彻的分析中获益良多。”
——布莱恩·比克斯(Brian Bix),明尼苏达大学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一种纯粹法理论?
第二章 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规则
第三章 权威、惯习及法律的规范性
第四章 法律是由道德所决定的吗?
第五章 法哲学是规范性的吗?
第六章 法律的语言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然而,这些都无法说明道德是法律的一部分。例如,设想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其中某个官员(比方说城市规划者)被授予这样一项法律权力,即基于审美的因素(比方说,如果拟修建的建筑与周边建筑存在“审美上的不协调”)可以拒绝对某些建筑的许可。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形中我们不会说,审美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或者关于什么是“雅致的”(pretty)的真理构成为了何为法律的一部分。当然,特别是基于审美的因素,官员的决定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挑战。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比如质疑规划者的官方决定在审美上是错误的,而且这有可能会胜诉。这并没有什么独特之处。官方的决定可以被基于诸如经济、正义、道德、行政效率或者其他各种因素而经受来自法律上的挑战,但只有当这种挑战成功时,也就是说被一种更高的法律权威所认可时,那么它才是法律。
承认规则能够将道德包含进来并以此作为判定法律效力的一个条件,这一主张更加有趣,而至少乍一看是合理的。该观点是这样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特定的社群,其中承认规则确立了某些公认的造法的方式,但前提条件是制定法并不是极端邪恶或者并未侵犯基本人权等等。如果这个承认规则是可能的,那么道德约束似乎就成为了判别法律效力之条件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只有在符合某些特定道德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事实的确如此,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承认规则在相关社群中刚好被人们在事实上所践行。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没有任何因素可以排除这种可能性。他们认为,这起码在概念上是可能的。因此,如果说这在概念上是可能的话,那么道德真理或正义构成何为法律之判准的一部分也是可能的。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给人们一种这样强烈的感觉,即他们想鱼和熊掌两者兼得。它一方面想要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信条,即在任何特定社会中何为法律基本上是由社会规则所决定的。而另一方面,它又想融合一些德沃金关于法律推理之本质方面的洞见,也就是法律的内容有时是由道德真理所决定的。无论这种结合是否会引起当代法哲学界的巨大争论,当代分析法学的声誉都有可能会受损。它难免会给人们带来这样一种印象,即该争论已经开始降格为对那些相差无几的观点做吹毛求疵的论证。既然我参与到了这个争论中来,那么我就不能同意这一观点。然而,在此我们最好还是避免对那一吹毛求疵的(作为支持或反对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而出现的)论证进行概括,毋宁专注于一些更加主要的问题。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必须抛弃承认规则是社会惯习这一观点。一种来自于惯习主义者对这些规则的解释,很难与它们可以将道德融合为规则的一部分的观点相容。为了阐明这个问题,考虑一下这样一个不同的场景:在各种社交场合中我们拥有着某些关于适宜的行为模式的惯习,比方说参加一个宴会,存在这样一个惯习,即你在参加宴会时需要带礼物,比如鲜花或红酒;或者你需要使用银质餐具进餐(也就是说不能用手)等等。但是从道德的意义上讲,如果说存在一个要求人们参加宴会时举止得体的惯习,这将显得非常奇怪。道德上举止得体的理由是独立于任何惯习的。惯习并不能确立行动的道德理由。惯习是这样一些规范,它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相关社会规范不足以(underdetermined)为理由所决定的那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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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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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诞生于何处,从何处汲取营养,是任何时代的法律应当自我追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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