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这本《法哲学》,我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对人类思想史的好奇。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那些塑造法律体系的思想家们,他们的智慧无疑是这座巨大宝库中的璀璨明珠。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带领我穿越时空,去拜访那些伟大的法哲学家,了解他们的思想是如何孕育,又是如何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实践。例如,我想知道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看法,与现代法律实证主义有何异同?霍布斯、洛克、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又是如何为现代国家的法律基础奠定基石的?这本书如果能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展现不同法哲学流派的演进和争鸣,并解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那对我来说将是极大的收获。我渴望从这些思想的碰撞中,获得一种更宏大、更深邃的视角,来理解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人类智慧和价值追求的结晶。
评分坦白说,我并不是法律行业的从业者,但对社会运行的公正性有着强烈的关注。每次看到社会上关于公平正义的讨论,我都会思考,法律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它是否总是能够实现其宣称的公平?《法哲学》这本书,在我看来,提供了一个审视法律公正性的视角。我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关于“什么是公正的法律”的答案,以及不同哲学流派对此的解读。例如,功利主义的法哲学是否会认为,只要能够最大化社会整体的福祉,即使牺牲个体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而权利本位论又会如何强调个体的基本权利?这本书是否能清晰地阐述这些核心观点,并引导读者理解法律背后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深刻含义,从而让我能够更深刻地理解社会制度的根基,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更理想的社会秩序。
评分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在课堂上接触过不少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但总觉得零散,缺乏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法哲学》这本书对我来说,更像是一个系统性的梳理和深化。我非常期待它能够为我搭建一个清晰的知识框架,将那些曾经模糊的概念和理论融会贯通。比如,关于法律的渊源,不同学派的观点究竟有什么差异?它们是如何影响我们对法律效力的理解的?还有,在现代社会,法律与科技、伦理的关系日益复杂,这本书是否会对这些前沿问题有所触及,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考方向?我希望它不仅仅是理论的罗列,更能引导我进行批判性思考,学会如何运用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来分析和评价具体的法律现象,甚至能够为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启示。毕竟,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深刻的法哲学素养是必不可少的。
评分老实说,我是在一次偶然的机缘下翻开这本《法哲学》的。当时我正被工作上遇到的一些棘手法律问题困扰,那些冰冷的条文似乎无法完全解释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我开始寻求更深层次的解读,希望找到能够帮助我理解法律真正“精神”的东西。这本书的名字恰好吸引了我,带着一种尝试突破技术性限制,触及法律本质的期望。我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找到关于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在道德和政治领域中所扮演的角色。特别是关于法律的权威性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我们要遵守法律?这种遵守是出于理性认同,还是仅仅因为恐惧惩罚?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我脑海中。如果这本书能提供一些历史性的视角,比如回顾不同时代思想家是如何思考法律与权力的关系的,那我一定会非常欣喜。我期待它能够提供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帮助我将法律置于更广阔的社会和哲学背景下进行审视,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评分拿到这本《法哲学》的时候,我怀揣着既好奇又有些忐忑的心情。毕竟“法哲学”这个词汇本身就带着一丝神秘感,仿佛是通往理解法律背后深层逻辑的钥匙。我一直对法律的运作方式以及其背后的伦理、道德考量充满兴趣,常常在新闻报道或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法律事件面前,不禁思考“为什么会这样?”“这背后是什么在支撑?”。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而富有质感,标题“法哲学”三个字,在我看来,不仅仅是学科名称,更是一种对智慧和思考的邀请。我希望通过这本书,能够超越对法律条文的表面理解,触及到那些塑造和影响法律体系的根本理念。我期待它能带领我探索法律的正义性、合理性,以及不同法哲学流派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比如,我一直对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争论感到好奇,究竟是什么让法律具有了强制力?是源于某种普适的道德法则,还是仅仅因为国家机器的强制推行?这本书是否能为我揭示这些概念的来龙去脉,并提供清晰的分析框架,让我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和意义,这对我来说至关重要。
评分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 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评分经典读本,不错!
评分学习,,,,,,,,,,,,,,,,,
评分刚收到,准备好好学习。
评分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ofLaworLegal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
评分法律诞生于何处,从何处汲取营养,是任何时代的法律应当自我追问的问题。
评分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 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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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非常好,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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