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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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友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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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4344
版次:1
商品编码:1168134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司法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84
字数:477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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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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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分,从中归纳、提炼各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并对裁判规则进行深入阐释,裁判规则之后则是与之相关的指导案例,且与同类书不同的是,本书的案例部分将只提供案例标题,具体内容通过扫描二维码阅读,使得本书可以将更多的内容和空间放在裁判规则的提炼与阐释上,大大增强了本书的价值。

作者简介

  王福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和侵权法。主要著作:合著《产品质量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编著《经济法》,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主编《经济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

目录

检索码(1)
第一章立案与受理
一、受理
1.因刑事和解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按合同纠纷处理?
2.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引发的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3.借款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提交答辩状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受理?
4.基于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驳回起诉?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6.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履行生效债务调解书的,是否受理?
7.经公证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借款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又另行提起诉讼是否受理?
8.出借人起诉后因同一事项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法院是否驳回起诉?
9.法院立案后审结前出借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10.对借款事项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出借人是否还有权提起诉讼?
二、虚假诉讼
1.虚构事实进行诉讼且法院已受理的,申明后应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2.再审中发现原审系虚假诉讼的,应否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
3.疑似双方以债务诉讼设定一方配偶实际承担债务义务的,能否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4.借款人未实际获得借款但在诉讼中自认的,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5.为逃避债务指使他人伪造借据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6.借贷双方因款项的性质及归还问题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第二章证据与时效
一、证据
(一)书证
1.借款人向出借人所汇款项用途不明时,应如何确定该款性质?
2.债务人不能证明借据系货款往来时,是否应就借据认定借款事实?
3.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削弱借据的证明力时,借款事实如何认定?
4.不能对借据内容矛盾作出合理解释时,该借据是否具有真实性?
5.借据载明的内容与出借人口述笔录不符时,应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6.借据主文与签名形成时间先后无法证实的,是否有效?
7.借款人未证明其出具的收据系受胁迫所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8.存有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瑕疵的借据能否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9.欠据存有瑕疵且无合理解释时能否否定借款事实?
10.经鉴定具有真实性的借据,借款人提出异议时,是否否定为定案依据?
11.借据能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婚内借款事实的证据?
12.借款凭证在未被证明有胁迫情形时,是否可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13.无其他证据补强的瑕疵借据是否仍为优势证据?
14.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借据是否属于直接证据?
15.债权人仅以被证明为受胁迫签订的欠据主张债权,能否获得支持?
16.借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确定的,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二)视听资料
1.私自录制谈话录音是否具有证明力?
2.录音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时,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3.合法取得且能得到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三)当事人陈述
1.一方心理测试结果能否作为单独定案依据?
2.能与其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测谎结论是否采信?
3.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作出自认,是否应视为被代理人自认?
(四)电子证据
1.仅以手机短信证明借款关系无其他证据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2.手机短信能否单独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依据?
3.对借贷事实记载完整且与其他证据相符的短信息是否具有证明力?
(五)证人证言
1.债务人自认借款事实但借据不具真实性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2.债务人未对存有瑕疵的验资报告进行举证时,验资机构是否承担虚假验资责任?
3.在借贷双方均无足够证据证明借款是否归还时,应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4.存在多名证人时,是否必须采取隔离询问的质证方式认定事实?
二、诉讼时效
1.债期超过诉讼时效数年后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能否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2.借贷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确认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债务人未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法院是否应主动释明?
4.约定某日以前还款,债权人于约定日期当日24时前主张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以手机短信主张债权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6.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义务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
7.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且债务人未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是否起算?
第三章借贷主体
一、债权主体
1.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中出借人的行为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在当事人存在合理抗辩理由时是否只根据借据认定借款事实?
3.公司以个人名义经营贷款业务,此人能否依据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4.借据持有人能否依据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据主张债权?
5.借据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真实的出借人?
6.在借款人有异议时,是否可以单凭借据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
二、债务主体
1.借款人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出借人已证实的欠款事实的,是否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变更前的债务是否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借款且未经追认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4.职工擅自以单位名义借款且单位未获借款利益的,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5.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一自然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如何认定?
6.企业出借银行账户致使债权人相信其是实际借款人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7.债务人主张实际借款人是第三人但未举证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8.出借人能否因第三人实际使用借款而向其主张债权?
9.债权人据重新汇总的借据主张债权时,是否应出具原借据?
10.作为证据的借据证明力大于还款支票时,是否能认定其效力?
11.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利益伪造印章对外借款是否应视为职务行为?
12.法定代表人承诺偿还公司借款时,是否认定为个人债务?
1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非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章债权债务
一、债务性质
(一)家庭债务
1.经配偶同意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无共同举债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之间婚内借款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后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否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6.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非基于夫妻合意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夫妻双方未证明借款系个人债务的,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借款人的配偶未能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系个人债务的,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10.夫妻一方是否应偿还配偶生前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11.夫妻婚内关于一方承担个人举债的约定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12.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但由一方出具借款的借据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13.婚姻一方私自对外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14.同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15.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赌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6.夫妻一方未与配偶协商并用于赌球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17.夫妻一方生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其配偶是否应偿还?
(二)经营债务
1.夫妻一方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与经营的借款性质如何认定?
2.用于个人经营且家庭成员未享用经营收益的借款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3.因经营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为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所需向他人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分居与离婚债务
1.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借的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后同居期间因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
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并供自己使用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4.离婚后用于偿还婚姻存续期间贷款的债务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
5.借据载明的借款时间晚于离婚时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同居期间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7.分居后夫妻一方用于个人经商和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夫妻一方于登记离婚当日对外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合伙债务
1.出具借据一方主张款项为合伙财产但未提供证据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2.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该借款是否属于合伙债务?
3.部分合伙人为合伙经营对外举债,是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
4.退伙时就退伙款出具借条后,合伙关系是否转化为借贷关系?
二、债务清偿
1.分公司使用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责任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2.借款合同存在但出借人未实际支付借款的,债务关系是否存在?
3.出借人出借银行卡的,应对借用人使用其账户所借用的借款承担何种责任?
4.改制时未获通知的原企业债权人的原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5.存在多笔债务时,债务人部分清偿的是否应抵充无担保债务?
6.借款人主张已还款但是不能对还款事实进行举证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7.债务人通过其名下的公司向债权人关联公司转账是否视为还款?
8.法定代表人为清偿个人债务而签订的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9.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0.代理人未经授权出具无债权人和债务人签名盖章的结算表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11.借据缺损不能反映借贷事实时,应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三、债权债务转让
1.借贷关系以外第三人承诺偿还债务并出具借条,属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2.借贷关系以外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3.明知是赌债仍受让该债权,是否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4.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是否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5.无偿受让借款人全部财产的买受人是否应对借款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子女使年事已高的父母背负高额债务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
7.公司财务主管擅自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8.再审前未主张债务转移且无法定变更情形能否变更诉讼主体?
9.公司注销后概括承受公司资产的企业应否偿还原公司债务?
四、债务加入
1.第三人仅承诺代债务人还款的,债务人能否免除清偿责任?
2.第三人在借贷主体未变更的情况下加入债务关系应承担何种责任?
3.单方允诺成为并存债务人且未约定如何承担债务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4.第三人在具有债务承担内容的借据上签字是否应对债务连带担责?
第五章借贷事实
一、确认借贷关系
1.通过第三人转账方式出借大额款项时,借贷事实应如何认定?
2.债务人主张已偿还借款的,债权人是否还需证明借款事实?
3.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4.股权受让人因资金不足向转让人出具借据的,双方是否形成债务关系?
5.出借人不具备借款能力时,是否可以仅凭借借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6.受胁迫订立的借据所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7.借款人出具借据后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出借人可否主张构成不当得利?
8.出具借据的经办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9.对案件的事实均未提出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0.仅有借据但无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11.无其他证据佐证时,仅凭存款凭证能否直接认定借款关系存在?
12.出借人未对存在变造嫌疑的借据提供证据补强,借贷事实是否成立?
13.夫妻之间借款来源于共同财产且未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二、借贷期限
1.欠条未明确还款日期且不能证实出具时间时,如何认定还款期限?
2.未证明起诉状记载的借款期限系笔误时,是否应认定起诉状记载的借款期限?
三、借贷金额
1.出借人在借款人举证已还款后主张存在其他借款的,是否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出具欠条后又签订和解协议的,欠款金额如何认定?
3.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4.将高息计入实际借款数额后作为借款本金的行为是否有效?
5.借款双方未对部分还款的性质进行约定时,该还款是否应先抵偿本金?
6.借款人不能证明其支付的业务款系还款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7.债权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大于债务人自认金额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8.债权人伪造高于实际借款欠据的,如何认定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四、借款用途
1.自然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是否为入股资金?
2.签订名为房屋买卖与担保协议实为资金使用内容的,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3.法院在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时,能否依据事实直接认定为传销行为?
第六章借贷合同
一、合同效力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带有借款内容的工资表为依据主张劳动者还款?
2.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债务人在催收函上盖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3.自然人之间仅存在借据无其他证据的,是否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
4.为境外自然人在境内账户汇款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5.村民小组为经营管理而未经会议讨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6.股票质押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系虚构且未办理质押登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7.借款人婚前向配偶的借款,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8.就赌债出具借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9.当事人情急之下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0.因经商而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1.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致使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12.自然人之间达成合意并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13.借据载明的借款仅部分被证实已交付的,出借人能否就全部借款主张债权?
二、附条件借款
1.借款人以不确定的项目收益承诺还款,是否成立为借款条件?
2.以第三人偿还其他欠款作为还款条件是否属于附条件借款合同?
三、表见代理
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无授权而与之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及签写借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3.出借人违背交易习惯向无权代理人出借款项是否属于善意?
4.合同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如何认定?
5.行为人借款既不属履行职务亦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6.员工持公司财务出具的欠据前往出借人处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7.承包人借款时加盖分包人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8.持借款人证件使出借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七章借款担保
一、保证方式
1.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对全体保证人有效?
2.保证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的,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其他保证人?
3.保证人未在其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4.未约定在债务人无还债能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时,是否可以顺延?
2.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3.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担责时,保证责任是否可免除?
4.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起算?
5.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
6.债权人能否以口头方式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
三、保证合同
1.被挂靠单位签字同意挂靠人作出的优先还款承诺,是否成立担保关系?
2.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无效均有过错时,责任应如何承担?
3.分别以保证关系和借款关系起诉保证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4.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但未注销的民办学校,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5.债务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其债务进行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6.债务人伪造借据并擅自填写保证条款的,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7.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签名和捺印为非本人的,是否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抵押担保
1.合同约定抵押担保,但担保人实际将股票交付债权人的应属何种担保?
2.抵押人以权属不明的房产抵押,应如何确认担保责任?
3.物权法生效前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应如何承担责任?
4.以农村住宅设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5.以农村房屋为借款设立抵押担保,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债务人以已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清偿他人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7.债权人对已经被另案诉讼保全的未登记抵押物,是否分享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利息与违约金
一、利息
1.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过高时,法院是否予以调整?
2.为借款而订立买卖合同但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特征时,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3.借据中对利率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应如何确定?
4.民间借贷双方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存在歧义时,应如何确定?
5.未约定借款本金与利息的归还顺序时,先归还款项的性质如何确定?
6.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是否合法?
7.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是否有效?
8.债务转移时未重新约定利息的,利息如何计算?
9.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借款人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10.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发生分歧时,能否运用合同解释方法确定?
二、违约金
1.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应如何确定?
2.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是否有权同时主张罚息与违约金?
3.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是否完全有效?
4.为生产经营借款并约定亏损双倍赔偿本金,是否应予支持?
第九章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是否有权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2.保证人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的,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3.被执行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4.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且不配合执行时,法院可否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刑民交叉案件中借款与挪用资金混同时,出借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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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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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焦点分析,司法实践,实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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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收到,纸张还可以,就是快递稍微慢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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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焦点分析,司法实践,实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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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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