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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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30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0392
版次:1
商品编码:1168547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84
字数:2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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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1.专业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金融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收单行应否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
——杨龙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借记卡案
2.磁条银行卡盗刷后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邓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3.银行是否应为客户银行卡被盗取承担赔偿责任
——吴春田诉宁远县邮政局等储蓄存款合同案
4.银行卡盗刷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占武斌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家汇支行银行卡案
5.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陈会民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6.使用伪卡的储蓄卡盗刷案件,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泄露密码存在重大
过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奇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二)信用卡纠纷
7.银行自行提高信用额度后是否需对信用卡盗刷超原额度损失承担责任
——王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信用卡案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克隆卡”交易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
——孙明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储蓄合同案
9.银行收取储户打印账单费用的司法审查
——王岩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10.存款合同中储蓄机构之审查义务的判定
——张平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存款合同案
11.ATM机上存款金额争议的举证责任
——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借款合同担保
12.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农行北京分行诉兴东方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3.附解除条件保证合同的认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诉李竹、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14.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诉欧阳华、欧阳可耀金融借款合同案
15.合同相对性的司法应用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岂云芬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帅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7.回购担保责任的效力和履行顺序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环东支行诉李年海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8.违法发放贷款的合同效力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承群金融借款合同案
19.伪造离婚协议书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后所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诉唐建东金融借款合同案
20.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是否属于“以贷还贷”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诉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1.名义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李凤岭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2.房屋预告登记是否能够优先受偿
——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岳小平金融借款合同案
23.担保合同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担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秋霞、高振全金融借款合同案
24.连带之债诉讼时效的涉他性
——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税郭信用社诉王宜龙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5.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死亡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剀川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6.房地产抵押会知书的效力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条德、惠来德安特种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27.受益人受领再担保权益也应接受相应约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案
(二)金融借款合同履行
28.和解协议履行不同程序会产生不同法律效力
——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案29.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章鼠、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案
30.对被执行人在其入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可强制执行
——北京凤桐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被执行人扬州隆耀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31.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享御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2.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时的还款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砂阳路支行诉李凡、宋桂莲、卢晶金融借款合同案
33.父亲代为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君义金融借款合同案
四、票据纠纷
(一)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4.票据被除权判决后的权利救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沧州为民棉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案
35.交付转让的票据是否需要对基础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夏俊田诉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责任案
36.票据除权后的权利救济
——苏州市合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恒信基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案
37.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可以票据损害赔偿为由提起
侵权诉讼
——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长英票据损害责任案
38.诉讼请求不同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
——北京市瑞隆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门支行票据损害责任案
(二)其他票据纠纷
39.票据返还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陈学军诉北京星球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票据案
40.无法证明交易关系能否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石振营诉北京兴瑞明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41.如何确定未在票据背书的失票人的公示催告权利
——纪建凤诉上海锦禹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案
42.出票日期的填写人不明是否影响善意持票人持有支票的效力
——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腾飞开拓数码科技中心票据追索权案
43.撤销票据除权判决的理由
——江苏展飞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诉洛阳悦达汽车有限公司票据案
44.公示催告程序与正当理由
——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万雀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票据案
45.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时的责任承担
——大连旅顺德业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威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46.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宁国市三方恒信耐磨有限公司诉溧阳禾锋化学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47.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认定与处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执行异议案
五、信用证纠纷
48.议付行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证议付案
六、企业借贷纠纷
49.是否应该对借贷企业收缴利息和罚款
——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案
50.典当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
——聊城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聊城雁峰塑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案
附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
储蓄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前言/序言

  1收单行应否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杨龙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龙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世纪支行)【基本案情】
  杨龙起诉称,其于2004年在天津市农业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金穗通宝卡(账号:955998002022734××××)。2013年2月8日下午17时左右,杨龙在东莞市东城塘边头邮政银行的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50多元,遂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建议杨龙去东城派出所报案。2月9日,杨龙到东城派出所报案,由于处于春节假期,东城派出所建议杨龙先去东莞市农业银行查询交易明细。2013年2月12日,杨龙去东莞市农业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该行要求杨龙去开户行所在城市即天津市查询案涉流水明细及相应情况。2013年2月15日,杨龙到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得知,案涉款项是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点多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取现金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建议杨龙回东莞报案。杨龙遂于2013年3月1日到东莞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报案。原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头戴帽子、口罩蒙脸,在ATM机分四次取款,杨龙的案涉银行卡被该男子取款20000元。
  杨龙认为,案涉取款行为不是其本人所为,卡是被他人复制后取款,要求建行新世纪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新世纪支行主张,取款人是凭正确的密码取款,且建行新世纪支行并非案涉银行卡的发卡行,建行新世纪支行与发卡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存款储蓄合同基本义务应由发卡行承担,建行新世纪支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农业银行借记卡在建设银行ATM机上被盗刷,作为ATM机产权人的银行是否对储户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银行卡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一蒙面男子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取款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杨龙在2013年2月8日查询得知银行存款有异常后第一时间打110电话报警,又于2013年2月15日去天津市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取款情况,在得知款项在东莞市某ATM机上被盗取又及时向东莞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报案,杨龙向法庭出示案涉账户银行卡的原件,结合取款时间为凌晨1时许,且被一蒙面男子取款,可认定杨龙的银行卡信息被人复制后制作伪卡并取款。建行新世纪支行虽不是发卡行,但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一致,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他人持伪卡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取走了杨龙的银行存款,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杨龙的存款损失,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如果密码保管得当,亦可以保证账户内的存款安全,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密码的丢失并不存在过错。综合取款的时间、地点及建行新世纪支行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行新世纪支行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建行新世纪支行应否对杨龙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案涉银行账户系被一蒙面男子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建行新世纪支行的ATM机上分四次支取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杨龙在得知其银行存款异常后及时报警并与银行协商解决,已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并无不当,可以认定杨龙的损失为20208元。其次,如一审法院所述,银行作为经营存取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有责任正确识别真伪银行卡,并防范伪卡交易的进行。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银行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唯一性是案涉银行卡能够完成交易的两个关键因素,杨龙未能举证证明建行新世纪支行存在泄露其密码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综合建行新世纪支行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建行新世纪支行对杨龙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持卡人以发卡行违约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银行卡交易过程中还涉及特约商户、收单行等多方主体,持卡人亦可以特约商户、收单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向特约商户、收单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行新世纪支行应否对杨龙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建行新世纪支行在案涉交易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建行新世纪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存在过错,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银行卡类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持卡人应当先证明账户内资金减少的事实及案涉银行卡被复制盗用的事实。本案中,案涉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可以证实账户内资金减少的事实。在当事人持有银行卡原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银行卡系被他人复制后盗用。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实践中,监控录像往往是关键证据,而监控录像的调取存在种种困难,我们认为,银行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完整的监控录像。至于不同银行之间的取证协作属于银行业内部问题,不应以此对抗持卡人。当然,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提出异议,因而导致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交的,属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无法取证,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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