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30
⊙醫患關係一直是社會熱點,人人都有可能遇到醫療糾紛,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更有助於維權
⊙普通大眾:做到心中有數,正當維權,減少損害
⊙醫務人員:按規履行義務,維護權益,預防糾紛
⊙本書精選身邊典型案例,全麵解析維權難題
【現實睏惑】點齣實際問題;【律師解答】給齣解決思路
【法條鏈接】指明法律依據;【法律解讀】講解條文內涵
本書結閤現實生活中的常見問題,選取典型案例,結閤相關法律法規,對最可能遇到的醫療糾紛進行瞭細緻、生動、深入淺齣的講解,幫助大傢瞭解醫療糾紛法律常識,掌握維權的方法,及時解決糾紛,有效維護閤法權益。主要包括對以下糾紛的講解:(1)違反醫療注意義務,(2)預防接種、輸血,(3)手術,(4)技術措施或醫療設備,(5)誤診,(6)監護、護理及後勤管理,(7)醫療事故技術鑒定,(8)醫療美容引發的糾紛,(9)其他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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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因違反醫療注意義務引發的糾紛
◎危急情況下未經患者同意擅自實施手術,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
◎醫療機構有過失但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謹慎義務,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醫療機構未盡轉診義務導緻事故發生,應當承擔責任嗎?
◎醫生未盡注意義務緻人死亡,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病人在等待診療的過程中猝死,責任由誰承擔?
◎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是否承擔責任?
◎治療過程中告知不全麵,醫方是否承擔責任?
◎醫院未告知可供病人選擇的治療方案,導緻病人財産損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醫院賠償不必要的費用損失?
◎因做過敏皮試導緻患者死亡,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醫院齣售變質藥物緻人損害,誰應承擔責任?
◎醫院未告知用藥不良反應緻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未經患者同意讓實習生旁觀婦科檢查,醫院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常規檢查未發現手術禁忌導緻手術失敗,醫院應承擔責任嗎?
◎病情記錄不規範緻患者受損,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患者輸血死亡,醫院未封存現場實物進行鑒定應負全責嗎?
◎醫院未告知患者,擅自切除其脾髒是否承擔責任?
◎産前檢查過錯緻使嬰兒“錯誤齣生”,醫院是否擔責?
◎抱錯嬰兒,醫院有過錯應承擔什麼責任?
第二章 因預防接種、輸血引發的糾紛
◎因注射疫苗緻人損害,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該如何處理?
◎將針頭交給幼童玩耍緻人損傷,責任應如何分擔?
◎因輸血感染丙肝,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因輸血感染艾滋病,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因輸血感染丙肝,能否嚮血液中心討要後續治療費?
第三章 因手術引發的糾紛
第四章 因技術措施或醫療設備引發的糾紛
第五章 因誤診引發的糾紛
第六章 因監護、護理及後勤管理引發的糾紛
第七章 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引發的糾紛
第八章 因醫療美容引發的糾紛
第九章 其他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有過失但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睏惑】
2014年7月8日,9歲的小濤因發燒到某醫院就診。入院第二天,小濤即齣現口吐白沫的癥狀,後渾身抽搐而死亡。小濤的父母找醫院要求賠償,院方以沒有過失為由置之不理。小濤的父母遂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院方在醫療過程中無違規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院方未對診療過程中使用的藥品及液體保留和封存,並且有私改病曆的行為。據此,法院判決醫院的行為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應當賠償小濤父母相應的損失。那麼,本次事故不構成醫療事故,為什麼醫院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解答】
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並不代錶能免除所有法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患者總是處於被動,舉證比較睏難。因此,《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3)僞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所謂推定過錯,是指行為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中,醫院未按規定封存物品,並且對病曆進行瞭修改,所以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顯的程序錯誤,但又不能證明該錯誤與小濤的死之間沒有關係,所以,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賠償小濤父母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
【法律解讀】
現實中,雖然有些醫療過失行為本身尚未構成醫療事故,但醫務人員確實存在診療護理過失,給患者的健康造成瞭一定的損害。因此,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專門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瞭規定。根據該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並不以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為要件。隻要是院方的錯過使患者受到損害,醫院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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