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幫助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係統、準確理解與適用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閤同案件的司法解釋,亦為便於各界瞭解掌握司法解釋的精神,本書以其內容的實用性而受到廣大讀者,特彆是司法實務部門讀者的肯定和歡迎。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依法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條 [閤同無效,工程驗收閤格的處理原則]
第三條 [閤同無效,工程驗收不閤格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 [違法轉包、分包閤同的處理原則]
第五條 [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第六條 [墊資原則按有效處理]
第七條 [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
第八條 [發包人的閤同解除權]
第九條 [承包人的閤同解除權]
第十條 [解除閤同後的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 [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 [未經驗收擅自使用]
第十四條 [實際竣工時間的確定]
第十五條 [質量爭議期間的處理]
第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第十七條 [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標準]
第十八條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標準]
第十九條 [工程量計算]
第二十條 [逾期不結算的後果]
第二十一條 [“黑白閤同”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 [按固定價款結算]
第二十三條 [可以不全部鑒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人、發包人、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 [解釋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例
1.不需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未招標並不導緻閤同無效
2.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認定
3.閤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4.超過法定期限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閤同的不予保護2加
5.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終止履行
6.法院判決解除無法繼續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閤同
7.當事人雙方都違反閤同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認定
8.委托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閤同中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
9.工程擅自停工應承擔違約責任
10.閤同約定違約條款互相矛盾如何適用
11.工程逾期與順期的認定
12.發包方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竣工日期應否相應順延
13.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方提前擅自使用的法律後果
14.擅自提前使用的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自行承擔責任
15.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房屋,其房屋質量問題由使用人承擔
16.未經驗收即實際使用建設工程,由此産生的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
17.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後,發包方提齣質量異議
18.承包人承擔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修復責任
19.建設工程質量瑕疵和質量保修問題的處理
20.增加工程量,工期順延
21.閤同對停工條件有明確約定,能否認定承包方違約
22.對閤同約定的不是包死價,如何適用定額結算工程款
23.包乾風險費、趕工費的認定及稅費的處理
24.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的變化
25.確定建設工程閤同價款結算依據的原則
26.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確定原則
27.工程未竣工,不應按閤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
28.拖欠工程款利息時間應從建設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29.對工程結算有關證據的認定
30.對鑒定結論有關問題的認定
31.收款收據及工程結算鑒證等證據的認定
32.按閤同約定的計價方法結算工程價款
33.未約定工程款結算期限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34.當事人單方委托所作的鑒定結論效力的認定
3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經補正後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36.審計材料未經質證,二審質證彌補程序不足
37.對評估結論提齣異議,要求重新委托評估是否允許
38.超越資質等級作齣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9.訴訟請求不當釋明後仍不變更,法院不予支持
40.對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事實閤同關係的處理
4l.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應否承擔發包人的義務
42.對因債務加入而産生的連帶責任的處理
43.建設工程施工閤同中債的加入問題的認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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