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於2012年獲得通過,兩個司法解釋也於2012年9月正式頒布。對此,相應的法學教科書需根據新的法律條款重新加以編寫成為《刑事訴訟法學(第3版)》。
目錄
第三版修訂說明
第一編 刑事訴訟法學總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學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的製定目的、任務和價值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一節 外國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二節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章 刑事訴訟理論基本範疇
第一節 刑事訴訟目的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主體
第三節 刑事訴訟客體
第四節 刑事訴訟職能
第五節 刑事訴訟結構
第六節 刑事訴訟價值
第四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三節 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五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第六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
第一節 管轄製度
第二節 刑事迴避製度
第三節 刑事辯護與代理製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援助製度
第七章 刑事訴訟證據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刑事證據分類
第四節 訴訟證明
第五節 證據規則
第八章 刑事強製措施
第一節 刑事強製措施概述
第二節 拘傳的適用
第三節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
第四節 刑事拘留的適用
第五節 逮捕的適用
第六節 扭送和傳喚
第九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曆史沿革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五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第六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
第七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十章 期間和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二編 審前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
第一節 立案程序
第二節 立案的根據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的程序
第四節 立案監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偵查程序
第一節 偵查概述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偵查
第五節 補充偵查
第十三章 起訴程序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公訴的程序
第三節 自訴的程序
第三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審判程序概述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特徵和任務
第二節 審判要素及其功能
第三節 刑事審判模式
第四節 刑事審判原則
第五節 刑事審判製度
第六節 審判組織
第七節 審判筆錄
第八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適用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審程序
第三節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對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概述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第四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各種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第一節 執行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各種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程序
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章 執行的變更程序
第一節 死刑、死緩執行的變更
第二節 監外執行
第三節 減刑和假釋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漏罪和申訴的處理
第五編 刑事特彆程序
第二十一章 單位犯罪追訴程序
第一節 單位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單位犯罪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錶人製度
第三節 單位犯罪強製措施的適用
第四節 單位犯罪中的自訴、上訴、抗訴
第五節 單位犯罪中辯護權的行使
第六節 單位犯罪中的不起訴和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
第三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
第四節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賠償程序
第一節 刑事賠償程序概述
第二節 刑事賠償範圍
第三節 刑事賠償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方針和原則
第三節 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第二十五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 刑事和解程序概述
第二節 刑事和解的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一節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概述
第二節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啓動及相關措施
第三節 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管轄和審判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第一節 強製醫療程序概述
第二節 我國強製醫療程序的具體內容
精彩書摘
《刑事訴訟法學(第3版)》:
二、刑事訴訟主體理論在我國的發展
受蘇聯刑事訴訟主體理論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後的一段時期內,曾有學者主張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的國傢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視為刑事訴訟主體。至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相當多的學者基於“刑事訴訟是一種行政性治罪活動”的認識,認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等並不具有與國傢專門機關進行平等對話、理性交涉的能力和資格,當然也就不具有刑事訴訟主體這一身份。然而,對於蘇聯的刑事訴訟主體理論,目前的學術界主要有兩種看法。一是基本認可,即將刑事訴訟主體等同於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凡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某種訴訟權利並承擔某種訴訟義務的人,都應該是訴訟主體。但是由於他們各自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同案件事實的關係和訴訟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他們彼此之間也存在明顯差異。對於刑事訴訟主體可以劃分為主要主體和非主要主體。前者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自訴人和被告人;後者如證人、鑒定人。
另一種做法是,將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區分開來。比較有代錶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根據刑事訴訟參與者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來界定刑事訴訟主體。因此,凡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並對刑事訴訟的産生、發展和結局有決定性作用的機關和個人,就是刑事訴訟主體。因而,刑事訴訟主體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2)凡是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辯護、審判、監督職能的機關和個人都是刑事訴訟主體。據此,刑事訴訟主體包括執行控訴職能的公訴機關及協助的偵查機關、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執行辯護職能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執行審判職能的法院以及執行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3)劃定訴訟主體範圍的界限,需要掌握兩個標準:第一,必須符閤訴訟主體理論産生和存在的目的;第二,必須符閤“訴訟主體”自身的含義。就前一項標準而言,訴訟主體理論産生的目的在於確立被告人程序主體地位的需要,界定並保障各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後一項標準而言,訴訟主體在訴訟中享有能夠根據自己的意誌自主行動的權利,而不依附於其他的訴訟主體而存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我國刑事訴訟主體範圍的確定
(一)確定刑事訴訟主體範圍的理論依據
科學的理論依據,不僅能夠幫助我們正確界定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而且有助於凸顯刑事訴訟主體理論的價值,並推動刑事訴訟中相關理論的研究與發展。
1.“訴訟性”是確定刑事訴訟主體範圍的法理依據
根據我國學者的研究,刑事訴訟基本構造的特點是,控、辯、裁三方分立構成刑訴構造的主體;控辯雙方既對立又統一,既配閤又製約,形成特有的相互關係。①可以看齣,控訴、辯護、裁判這三方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構成瞭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在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則訴訟將無法正常展開。不妨假設一下,在一個沒有中立裁判者的程序中,隻有控訴方與被控訴方的對抗,兩者地位、力量相差甚遠,對抗的結果是控訴方對被控訴方作齣處置,顯然這已經不是一種訴訟程序而是一種行政程序。同樣,在一個沒有控訴方的程序中,裁判者為瞭使程序得以運行下去就不得不身兼控訴者與裁判者的雙重身份,前者負責與被控訴者進行對抗,將需要裁判的問題提交齣來,後者則負責作齣裁判,那麼這樣一種程序也不是典型的訴訟程序。
由上可知,典型的訴訟程序必須由控、辯、裁三方同時參加,並且都應當發揮特定的作用。既然控、辯、裁三方是刑訴構造中不可或缺的組成人員,那麼這三方都應被視為刑事訴訟主體。這就是說,不僅作為控訴方和裁判方的國傢專門機關是刑事訴訟主體,而且作為辯護方的被告人也是刑事訴訟主體。如果否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那麼刑事訴訟就會喪失訴訟性,進而刑訴構造也會演變為一種畸形的構造,脫離瞭“訴訟性”也就沒有必要去確立刑事訴訟主體。
2.“主體性”是確定刑事訴訟主體範圍的哲學依據
從哲學意義上講,主體是相對於客體而言的。確定刑事訴訟主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瞭將其與刑事訴訟客體區分開來。迴顧刑事訴訟的曆史,可以發現被告人正是經曆瞭由訴訟客體嚮訴訟主體的發展和演變過程,換句話說就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主體性”逐步得到確立的過程。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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