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测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趋广泛,但其科学性和正当性却一直备受质疑,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也未获认可。基此,本书从技术上阐释测谎的科学性,从哲学上证成测谎的正当性,为测谎结论的证据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书还以详实的实证数据打破人们对测谎的偏见,更以域外的理论与实践增添了他山之玉的适切参照。而此中诸多方法与路径的融会,乃至作者多年磨剑的努力,不但使本书具有了开创的意味,更使测谎的司法应用站上了新的高度。
作者简介
邵 劭 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挂职),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以及浙江省重大人文社科青年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已在《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曾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学术奖多项。
目录
导论
第一章测谎的缘起、名实与功用
第一节测谎的发展历程
一、测谎的萌芽时期
二、单导测谎仪主导时期
三、多导测谎仪主导时期
四、测谎发展的新阶段
第二节测谎的名与实
一、测谎的称谓选择
二、测谎的重新界定
三、测谎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测谎的功用
一、测谎的功能
二、测谎的局限
第二章测谎的科学性
第一节测谎的理论基础及验证
一、测谎的基本理论学说
二、测谎理论的心理学验证
三、测谎理论的生理学解释
第二节测谎方法的科学性
一、常用的测谎方法
二、测谎方法科学性的检验指标
三、测谎方法科学性的两种验证
第三节测谎科学性的影响因素及控制
一、测谎科学性的影响因素
二、测谎科学性影响因素的控制
第三章测谎的正当性
第一节正当、正当性与测谎
一、中国语境中的正当性
二、正当性含义在西方的流变
三、测谎与正当性
第二节测谎的干预性及正当化事由
一、基本权干预的界定
二、测谎属于基本权干预行为
三、测谎的正当化事由
第三节测谎正当性的一般要件
一、测谎与法律保留的契合性
二、测谎对比例原则的遵循
第四节测谎正当性的特别要件
一、同意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同意测谎的正当性
三、同意测谎的要件
四、同意测谎的撤回
第四章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可采性与证据能力的基本理论
一、以关联性为核心的可采性理论
二、以证据禁止为代表的证据能力理论
第二节美国的判例演变
一、严苛的弗莱伊规则及其例外
二、开放的道伯特规则
三、谢弗尔案之后的分化
第三节德国的传统和现状
一、严格禁止的传统
二、趋于松动的现状
第四节日本的理论和实务
一、对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普遍承认
二、对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法律依据之争
第五节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则和判例
一、与测谎结论有关的证据规则
二、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程序保障
第五章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
第一节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我国的运用现状分析
二、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的实践诉求
第二节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之证成
一、测谎结论证据化的法律依据
二、测谎结论证据化的科学依据
三、测谎结论证据化的伦理依据
四、测谎结论证据化的法理依据
第三节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的路径
一、我国测谎结论的运用层次
二、我国测谎结论证据化的立法推进模式
第六章测谎结论在我国的生成和运用规制
第一节测谎结论的生成过程规制
一、测谎权配置的合理化
二、测谎启动条件的具体化
三、测谎技术操作的标准化
第二节测谎结论的审查运用规制
一、测谎结论的审查原则
二、测谎结论的审查主体
三、测谎结论的审查内容
四、测谎结论的审查规则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自序
时间的一维性常将“事件”阻隔于“过去”,人类为了还原或者无限接近曾经的真在,创辟了无数回溯的路径以重返事件的现场,测谎即为其一。
“测谎”系舶来词,源自英文“Polygraph Test”。与之近似的概念还有“心理测试”“犯罪记忆检测”等。所谓测谎,是指由具有测谎资质的人员运用专门仪器,记录并分析被测人在接受特定刺激时的生理反应强度,并进一步判断其对相关问题是否知情或有关陈述是否真实的一种鉴定活动。
在国际上,测谎被广泛运用于诉讼、国家安全和商业领域,发挥着证据调查、罪犯矫正、人权保障和人员筛查等诸多功能。而在我国,在诉讼场域,这一探寻真相的方法还远未“名正言顺”,仍处于“用其实而虚其名”的阶段。因此,系统梳理和阐述测谎的科学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就显得尤为必要。
事实上,看似局域甚小的测谎,不仅关涉心理学、生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运用,同时需要科学、哲学与法学的共同涵育,方能成就其大。
测谎的科学性,包括测谎原理和测谎方法的科学性,一般用信度和效度来衡量。一百多年来,研究人员从心理学、生理学的角度对测谎原理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提出了恐惧理论、惩罚理论、认知唤醒理论以及朝向反射等理论。因为恐惧情绪和认知心理可以共同构成朝向反射中新异刺激的基础,因此朝向反射理论是对测谎原理的科学揭示。由于测谎借助测谎仪器,是人机结合系统,它的信效度受测试人员、测试仪器、测试方法、测试条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测谎方法的科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使用的主要测谎方法是准绳问题测试法(CQT)和犯罪情景测试法(GKT),它们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有了固定的测试格式、标准化的测试程序,使测谎具有足够的信效度。随着事件相关电位技术、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术的成功应用,测谎技术又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测谎的科学性并不能消除对测谎正当性的质疑。长期以来,测谎被视为“对人性的透视”或“精神的刑讯逼供”,是故,测谎的应用尚需进一步回答测谎何以具有正当性。对这一终极追问的论证,构成了测谎正当化的全部内容。而对测谎正当性本身的回答,是以哲学的高度审视测谎权力的来源,从根基上对测谎主体行为的“合道德性”与“合规律性”进行价值证成,从而揭示测谎被认可的内在根据。与此同时,测谎的基本权干预性使测谎的正当性分析必须遵循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分析框架,即从测谎与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契合性着手。又由于测谎的技术特性要求“同意测谎”作为测谎的必备程序要件,对测谎的正当性分析还应梳理和考量“同意测谎”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测谎只有实现经由正当性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才能完成郑永流教授提出的从哲学家的法学到法学家的哲学的转变。在测谎技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测谎结论在诉讼中不仅获得了合法的证据地位,还形成了完备的程序保障机制。而在我国诉讼中,虽然测谎早已突破了侦查辅助手段这一功能局限,成为公安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利用的证据调查方式,但是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尚未得到确认,其作用被明显低估。
至此,测谎的科学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归聚于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这一“主轴”,反过来以其有效性辐射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由此而上下其说:上以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为务,下及测谎结论在我国的生成与运用。用孙笑侠教授的话说,就是“返回法的形而下”,以此归依实践科学之魂。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先贤的筚路蓝缕与时俊的不懈努力,如涓滴细流,终成大势,将为测谎提供科学、正当及合法的理据。但是,作为法律学人,我更期待将这种愿景闲置。如果世无谎言,焉用测谎?一如韩非子期待的“法如朝露,纯朴不散”,或如孔子憧憬的无讼高境,至少应是罗伯特·C.埃里克森追求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以防“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是为序。
邵劭
2016年于杭州初春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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