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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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砺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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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84554
版次:1
商品编码:1195088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7
字数:3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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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以来已实施近10年,所以有必要检讨其近10年的运行情况、问题,以及对某些疑问进行追根溯源,以期为未来的立法积累学理资源。

  本书围绕五个问题展开思考:(1)重整制度在今天是否还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2)为什么根植于相同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破产重整制度,其设计理念、旨趣、成形同其最终的实际运行却可能大相径庭,相去甚远?(3)这些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差异真的那么巨大吗?(4)在破产重整领域,哪些关键的设计元素是普世性的?(5)对于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过去的10年中,学到了什么,又欠缺了什么?

  在系统梳理和比较了美国、英国、中国三个国家的破产重整体系之后,本书尝试为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结论;并揭示,目前立法及司法中的“问题”,有些是纯粹中国特色的,有些原本就是在引进该制度时的一厢情愿与雾里看花所致。


作者简介

  齐砺杰,1976年生。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师从英国公司法及破产法专家Gerard McCormack和David Milman教授。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主要研究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和法理经济学。在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The Company Lawyer和Insolvency Intelligence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以及省部级课题4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全书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区别
二 国际协调的努力和本书的研究目的
第二节 结构与方法
一 本书结构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产重整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英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法的主要特征和目标
一 英国破产拯救体系
二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
三 制度差异
四 不同的倾向性
第二节 “继续经营的价值”之谜
一 企业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经济困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只有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才是“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
第三节 关于破产重整法目的的诸多理论及其分歧
一 债权人协商理论
二 破产重整意义的价值解说
三 英国学者的处理方法
四 破产选择和真实同意理论
五 公司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产重整的团队产品(team production)理论
六 沃伦(warren)教授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节 破产法的风险分摊(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产法的应有目标之一吗?

第三章 英国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节 英国的破产管理程序
一 破产管理程序流程
二 破产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征
三 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把破产管理程序当作破产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节 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产法》所带来的变化
三 CVA与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之异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第四章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节
第11章程序的特征
一 债务人在位
二 托管人、调查员和各类委员会
三 重整计划
第二节 困扰
第11章程序的各种问题以及2005年BAPCPA通过前的种种改革建议
一 关于“高管层不良动机”的假设以及破产重整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问题
二 对
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议
三 支持法庭监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证据
第三节 2005年颁布的《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与专门适用于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国、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比较
第一节 债务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层行为的双重可能性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为如何影响重整结果
第二节 重整期间的继续融资
一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中的继续融资机制
二 英国破产管理程序中继续融资的可能性
第三节 私下重整和预装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预装式的重整
三 英国预装式的破产管理程序
四 美国公司破产的“私下解决”现象
五 英国的“伦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行情况、问題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的数量、真实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节 重整案件的真实面目
一 重整的主要适用者、受益者和受损者
二 普通债权人权益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博弈
第三节 《破产法》条文之外的原因对重整制度的重大影响
一 会计制度的原因导致“出局”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机制问題及其对重整程序的影响
三 地方政府的参与
四 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真的可行吗?
第四节 新投资人(重组方)
一 新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的法律权利问题
二 新投资人的出资问题
第五节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在衔接方面的各种问题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一 《破产法》第85条规定股东进行表决的条件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该如何理解?
二 对《破产法》第87条该如何理解
三 出资人组决议通过的标准: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结论
英文缩写表
后记

精彩书摘

  《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建议书中所提出的启动该程序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讨论通过,之后破产管理人无权擅自改变该目标,除非改动意见被另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建议书通常也确实是包括了启动一个伴随进行的CVA或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的计划。如果要启动一个CVA,需要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而且要获得出席会议的3/4以上债权的同意。如果不需要启动一个CVA,则出席会议债权的简单多数就可以表决通过该建议书。如果债权人会议否决了建议书,甚至其修改之后的版本,那法庭就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管理程序,将案件转入破产清算,或做出法庭认为合适的其他裁定。跟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法庭拥有强裁权不同,英国的法庭没有权力强制通过一个破产管理建议书。
  根据是否需要法庭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管理程序有两大类方式。
  一是不需要法庭裁定的终结方式。(1)根据Sch.B1第76段,因为超时而自动终止;(2)根据Sch.B1第80段,由QFCH或公司或其董事在法庭之外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达到所建议的程序目标之后,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3)根据Sch.Bl第83段,从破产管理程序转入自愿清算程序(CVL),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4)公司根据Sch.B1第84段解散,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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