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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体例简明,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一目了然,通俗易懂。本书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刑法总则类问答,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第二部分是涉刑法分则类问答,即围绕每一个具体罪名展开阐述,基本上是一个罪名一章;第三部分是涉刑事诉讼程序类问答,涉及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程序问题。本书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主要围绕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展开,内容集中在与司法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作者简介
吴小军,1980年生人,江苏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1年,办理刑事案件1200余件,曾主审首都机场爆炸案,“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某国有日报社记者站受贿案等多起大要案。因审判工作、学术水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多次立功受奖,获北京法院刑事审判业务标兵,系北京法官兼职教师。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比赛中3次获二等奖,在《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等刊物发表理论文章、案例等40余篇;参与编著《证明标准研究》《法官实用写作指南》等书。
目录
第一章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认定
1.《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理解?
2.《刑法》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哪些?
3.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4.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5.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6.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7.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性质如何界定?
8.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认定?
9.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10.受委派人员担任某职务需要依法履行选举、聘任等有关程序是否影响其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身份的认定?
11.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1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吗?
1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哪些?
14.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15.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6.《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如何理解?
17.中国证监会及下属机构的主体,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镇财政所所长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1.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如何理解?
第二章 贪污罪
2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何认定?
23.因承包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24.因租赁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25.因临时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26.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27.如何理解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
28.违禁物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
第三章 受贿罪
第四章 挪用公款罪
第五章 单位受贿罪
第六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七章 行贿罪
第八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九章 对单位行贿罪
第十章 介绍贿赂罪
第十一章 单位行贿罪
第十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十三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十四章 私分国有财产罪
第十五章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十六章 量刑
第十七章 诉讼程序
精彩书摘
第二章 贪污罪
2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何认定?
刑法中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1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资产。认定“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从委托的内容上,看被委托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务的含义。这种公务是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物质对象所产生的公务事项,既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中的公共事务,也有别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的生产性、服务型的劳务活动,必须是在受托范围内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2)从委托的主体看,委托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法人组织,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些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下属部门或单位并不拥有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3)从委托的后果来看,受托人在接受委托进行经济活动中,必然产生经营效益,顺利完成公务性业务;或发生经营亏损,不能完成公务性业务。对这些结果,被委托人除了承担工作中失误的责任外,其他责任或效益,包括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等由委托方承担或享有。【法条链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23.因承包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通常的承包经营关系中,主要有经营型承包和劳务型承包两种类型。对因承包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需区分不同承包合同的类型,对于经营型承包关系中的经营行为和依照合同所进行的部分处分行为,不属于对所有权的侵犯,此时不存在贪污罪主体的构成问题。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了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造成了对国有财产的侵犯,如擅自处理国有财产,私自侵吞、占有属于国家的利润等行为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24.因租赁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有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一旦租赁方违反法律规定,且违背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对国有财产进行侵吞、占有的,可以构成贪污犯罪。
25.因临时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临时聘用与聘用有较大的差别。聘用不受时间范围限制,而临时聘用一般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的聘用人员,即单纯地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段时间内暂时聘用某些人员完成一些工作。《刑法》上,聘用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被聘用人在受聘用期间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同的身份待遇,而对于临时聘用来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在侵吞、非法占有自己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时,才以贪污罪论处。
……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依法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来看,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四个罪名;1997年《刑法》增加了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8个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为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对贪腐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如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至此《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已达14个。201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出刑事打击重点,进一步细化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本书体例简明,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一目了然,通俗易懂。本书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刑法总则类问答,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第二部分是涉刑法分则类问答,即围绕每一个具体罪名展开阐述,基本上是一个罪名一章;第三部分是涉刑事诉讼程序类问答,涉及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程序问题。本书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主要围绕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展开,内容集中在与司法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全书共有360个问题,作者解答这些问题的基本方法是:有立法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文件)根据的,以有关规定为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刑法理论上通说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公认的做法或参照典型案例来解决。其中,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实务中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书中所引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报》的案例等,几乎囊括了1997年以来贪污贿赂犯罪的所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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