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使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符閤安全生産、保證正常供氣、保障公共安全和保護環境的要求,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CJJ 51-201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CJJ 51-201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適用於城鎮燃氣廠站、管網、用戶燃氣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係統等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本規程不適用於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閤國傢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運行與維護
4.1 一般規定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3 設備
4.4 壓縮天然氣設施
4.5 液化天然氣設施
4.6 監控及數據采集
4.7 用戶燃氣設施
5 搶修
5.1 一般規定
5.2 搶修現場
5.3 搶修作業
6 生産作業
6.1 一般規定
6.2 置換與放散
6.3 停氣與降壓
6.4 動火
6.5 帶壓開孔、封堵作業
6.6 通氣
7 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7.1 一般規定
7.2 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
7.3 氣瓶運輸
7.4 瓶裝供應站和瓶組氣化站
7.5 搶修
8 圖檔資料
8.1 一般規定
8.2 運行、維護的圖檔資料
8.3 搶修工程的圖檔資料
附錄A 城鎮燃氣安全事故報告錶
附錄B 調壓裝置分級維護保養
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CJJ 51-201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3.0.1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製度及運行、維護、搶修操作規程。
3.0.2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搶修人員應24h值班;應設置並嚮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
3.0.3 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中,應利用監控及數據采集係統,逐步實現故障判斷、作業指揮及事故統計分析的智能化。
3.0.4 城鎮燃氣設施或重要部位應設置標誌,並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過程中,應設置安全標誌。標誌的設置和製作應符閤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標誌標準》CJJ/T153的有關規定。
3.0.5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燃氣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分析製度,並應製定事故等級標準。燃氣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分析的內容可按本規程附錄A的格式確定。
3.0.6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製定燃氣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內容和要素等應符閤現行國傢標準《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GB/T29639的有關規定。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應編製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組織實施演習每年不得少於1次,並應對預案及演習結果進行評定。
3.0.7 對於停止運行,報廢的管道,管道所屬企業應及時進行處置;暫時沒有處置的應采取安全措施,繼續對其進行管理,並應與運行中的室外管道及室內管道進行有效隔斷。報廢的室外及室內管道在具備條件時應予以拆除。
3.0.8 當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需要切斷電源時,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操作。
3.0.9 人員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場所前,應先檢查所進場所是否有燃氣泄漏;人員在進入地下調壓室、閥門井、檢查井內作業前,還應檢查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監護,並應輪換操作。
3.0.10 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場所作業時,應符閤下列規定:
1 應穿戴防護用具,進入地下場所作業應係好安全帶;
2 維修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3 帶氣檢修維護作業過程中,應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産生火花;
4 應連續監測可燃氣體、其他有害氣體及氧氣的濃度,如不符閤要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3.0.11 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的在用氣瓶內應保持正壓,不得給無閤格證或有故障的氣瓶充裝。
3.0.12 進入廠站生産區的機動車輛應在排氣管齣口加裝消火裝置,並應限速行駛。
3.0.13 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並應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和補充,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消防通道的地麵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應保持暢通無阻。
3.0.14 站內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好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防雷裝置應按國傢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測宜在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結果應符閤設計要求;防靜電裝置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3.0.15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儀器儀錶等應按國傢有關規定進行運行維護、定期校驗和更換。
3.0.16 燃氣供應單位應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價,並應符閤現行國傢標準《燃氣係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GB/T50811的有關規定。
……
前言/序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製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程編製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運行與維護;5.搶修;6.生産作業;7.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8.圖檔資料。
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第3章基本規定,對運行維護及搶修人員和機構配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等提齣瞭原則性要求;2.新增對調壓裝置定期進行分級維護保養、周期及內容的要求;3.補充完善瞭壓縮天然氣設施和液化天然氣設施運行維護的要求,並各自獨立為一節;4.新增對發電廠、供熱廠等大型用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的要求,並明確供氣單位與用戶雙方的職責。
本規程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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