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經濟法(民商法 第16版)》首創瞭適用於財經管理專業的經濟法教材的體係結構,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一些單行經濟法規作瞭深入淺齣的闡述,在經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中獨樹一幟,受到大學財經管理專業師生及廣大經濟工作者的廣泛歡迎。自上世紀80年代首次齣版以來,《經濟法(民商法 第16版)》至今已有十多個版本麵世,纍計發行量達二百多萬冊,在海內外産生較大影響。
作者簡介
高程德,東吳大學法律係本科畢業,北京大學經濟係研究生畢業,曆任東吳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助教,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講師,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濟研究所所長、工商管理研究所所長、經濟學院副院長,中美經濟學教育交流委員會委員,維也納經濟大學、韓國中央大學客座教授,法國巴黎大學、日本麗澤大學、澳門大學訪問學者,全國人大《證券法》起草小組副組長,中國國際谘詢公司專傢委員會委員,東友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主要研究領域:企業管理、民商法、國際票據管理。
主要論著有:《公司組織與管理》、《經濟法(民商法)》、《國際票據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趨勢》、《中國的經濟改革》;主編《企業管理》、《現代公司理論》、《西方企業規範管理集成》、《中國公司法實務》、《中國證券市場研究》等。
曾獲北京大學教學優秀奬,被北京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評選為“*受學生愛戴老師”之一,被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授予“終身教書育人奬”,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入選國傢重點圖書齣版規劃項目《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傢學術成就概覽》。
目錄
序
前言
第一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法律事實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四節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五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六節 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七節 無效或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財産後果
第三章 物權法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
第二節 物權的發生和消滅
第三節 所有權
第四節 保護所有權的方法
第五節 國傢、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六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節 所有權以外的物權
第八節 相鄰關係
第四章 債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債的概述
第二節 債發生的根據和債的變更
第三節 債的履行
第四節 債的不履行
第五節 債的消滅
第五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
第二節 代理權的産生和終止
第三節 代理權的濫用、無權代理和錶見代理
第六章 時效
第一節 時效的概念及意義
第二節 訴訟時效
第三節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第四節 占有時效
第五節 除斥期間
第七章 閤同法
第一節 閤同的概念
第二節 閤同的訂立程序
第三節 閤同的形式和主要條款
第四節 訂立閤同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閤同的效力
第六節 閤同的履行
第七節 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八節 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八章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
第九章 公司法
第十章 證券法
第十一章 票據法
第十二章 保險法
第十三章 專利法
第十四章 商標法
第十五章 著作權法
第十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章 海商法
第十九章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章 繼承法
第二十一章 仲裁與民事審判
附錄
精彩書摘
《經濟法(民商法 第16版)》: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比如,某個人能以自己獨立的行為與人簽訂有法律效力的閤同。所有公民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要求公民達到一定年齡,以及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具有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纔具有行為能力。比如,嬰兒齣生就有繼承權,有取得遺産的權利能力,但是,不到一定年齡,不能獨立處理自己繼承的財産。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瞭保護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人的閤法權益,同時也是為瞭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因為,當公民不具備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時,很可能做齣對自己及社會不利的法律行為,而使自己或社會濛受損失。因此,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它不是從公民一齣生就有的,也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而是根據他們的年齡或者精神狀態的不同情況,享有不同的行為能力。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比如,16周歲的公民到公司當實習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行使與自己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比如,買些生活上的必需品及價格較低的普通商品等;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利。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彆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對於精神病患者及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的人,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可以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行為能力受限製的人所進行的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的民事活動,都不發生法律效力。比如,禁止其管理自己的財産等民事活動。
對精神病患者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是在一定時期內對其行為能力的一種限製,而不是其行為能力的終止。所以,根據精神病患者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公民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有意識能力及達到一定年齡。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消滅,即終於死亡,但不是始於齣生。
(三)法人的基本特徵和意義
1.法人的基本特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符閤法定條件的都可以成為法人。比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私人企業、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閤資經營企業、中外閤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的新的經濟實體、有獨立經費的機關以及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經濟活動中,企業法人是主要的。國傢機關作為法人是因為它在進行某些經濟活動時,應該以法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其行政職能機構的麵目齣現。比如,它到工廠訂購産品,或與農民訂立農産品收購閤同時,就是以法人資格齣現的,應該按照平等、自願和有償的原則辦事。隻有當它行使國傢機關的權力職能時,它就不是以法人的身份齣現瞭。比如,依法徵稅、徵地及交通管製等。
法人的本質是法律對一定的社會組織賦予法律上的人格。這種法律上的人格使法人成為除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從而使它具有主體所應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前言/序言
我在北京大學經濟管理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是從1978級起始的,本書是為此而寫的教材。鑒於經濟管理專業的學生一般沒有學過法律,對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定,特彆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與規定不瞭解,比如,不瞭解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係、法人製度、民事法律行為、物權、債權、代理與時效、閤同製度、民事責任等,這樣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掌握各種具體的、單行的商事經濟法律。比如,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等。
民法的規定是調整財産關係(即商品經濟關係)及人身關係(即人們基於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産繼承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發生的關係)的法律規定。人身關係本身雖然不是商品經濟關係,但它與商品經濟關係有著極其密切的聯係。從經濟法是國傢為調整經濟關係而製定的法律規範概念齣發,則民法也可以說是經濟法,而且我認為是基本的經濟法。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法典——拿破侖法典(即法國民法典)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起瞭極大的推動作用。民法對其他的經濟法規具有指導的意義,民法的一些基本規定都適用於其他的經濟法規。民法對其他的商事經濟法律來說是一般法,也即基本法,而其他商事經濟法律對民法來說則是特彆法。一般法與特彆法在法律效力上的關係是:如果其他的商事經濟法律不違背民法的規定或者民法允許其他商事經濟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其他商事經濟法律的效力就優先於民法。但如果其他商事經濟法律違背民法的規定,而民法又沒有規定其他商事經濟法律可以另行規定的,則其他商事經濟法律應遵守民法的規定。
民法是以調整商品經濟關係中的一般條件作為對象,而單行商事經濟法律是以調整具體的經濟活動作為對象。因此單行的商事經濟法律中包含商品經濟關係的規範,則可以視為民法在該商事經濟法律調整的經濟活動中的補充和發展。
本書第一章至第七章是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定,第八章至第十八章是闡述一些具體的商事經濟法律。第十九章是由於侵權行為所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與經濟問題直接相關。第二十章財産繼承本身雖不屬於商品關係,但是涉及人死後財産的歸屬問題。財産繼承權是從所有權派生齣來的一種財産權利,因此它與所有權有著密切的關係。繼承法也是民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第二十一章是關於民事經濟糾紛的處理,也就是如何進行仲裁或民事訴訟。由於經濟管理專業開設有微觀經濟的課程,比如,企業管理、財政與稅收、銀行與信貸、金融與證券、會計與統計、市場營銷等,如果再講這些方麵的法律規定,內容容易有重復之處,而且經濟管理專業不可能對法律方麵的課程安排很多的學時。因此本書選擇瞭經濟管理專業學生需要掌握,但又精簡瞭一些與該專業其他課程內容有重復的商事經濟法律。經過三十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這樣的結構,能使學生掌握一些基本的與經濟有關的民事經濟法規,從而起到舉一反三的效果。因此本書也可稱為民商法。我在北大光華管理學院對本科生開民商法的課程,用此教材。因學時有限,主要講授第一章至第七章及第十九章;另外我還對研究生從法律的角度開設公司組織與管理和國際票據管理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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