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內容齊全:本書係國內*本專門針對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規工具書,收錄瞭通用航空領域的各種法律法規
編排科學:按照由總體到部分的原則,根據通用航空領域法律法規所規範內容的不同,分為十二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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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係國內專門針對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規工具書,收錄瞭通用航空領域的各種法律法規
一、民用航空綜閤
二、通用航空綜閤
三、通用航空市場準入
四、國籍登記和權利登記
五、機場管理
六、適航管理
七、飛行和運行規則
八、航空專業人員
九、航空專業機構
十、航空事故調查與搜救
十一、航空財稅專項管理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06年10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49號),規範民用航空企業、機場(以下統稱民航企業)聯閤重組改製行為的管理工作,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受理民航企業聯閤重組改製申請,辦理相關事宜,並對聯閤重組改製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實施聯閤重組改製事項的民航企業或參加聯閤重組改製的各方主體或其資産所有者可以作為申請人嚮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提齣聯閤重組改製申請:
(一)兩個以上企業法人閤並的,閤並各方或其資産所有者為共同申請人;
(二)參股情況下,參股方及被參股民航企業為共同申請人;
(三)擬進行公司製改製、股權重組、分立、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債權轉換股權以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民航企業,該民航企業或其資産所有者為申請人;
(四)擬進行所有權、經營權轉讓的,齣售方和購買方為共同申請人;
(五)承包經營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申請人;
(六)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為共同申請人;
(七)租賃經營的,齣租方和承租方為共同申請人;
本條所指共同申請人,可以由其中一方為主申請人,代錶其他各方提齣申請,但須提供相關證明,如協議、委托書等。
第四條申請人應按照《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材料清單》(附件1)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具體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錶人履曆錶(附件2);申請人最近一個年度經審計的資産負債錶;最新股權結構說明;屬於民航企業的,還須提供行業經營許可證書;自然人參與民航企業聯閤改製重組的(購買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須提供個人履曆錶(附件3)。
(二)擬聯閤重組改製企業的基本資料,具體包括:最近一個年度經審計的資産負債錶;最新股權結構及聯閤重組改製後的股權結構說明;資産評估報告;擬新成立公司的,還須提供公司章程。
(三)聯閤重組改製方案。
(四)各方簽訂的有關聯閤重組改製的閤同、協議。
(五)擬聯閤重組改製企業的資産所有者或上級主管單位齣具的同意企業實施聯閤重組改製的文件,或其控股公司提供的董事會決議。
(六)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認為應該提交並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防止壟斷等其它相關材料。
第五條申請人為聯閤重組改製企業自身時,須提供的申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第四條所有內容。當其他企業、個人參加該企業股權重組時,須提供其他企業、個人的基本資料,具體內容參照申請人須提供的基本資料。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無需提供資産評估報告:
(一)民航企業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國有股東嚮非國有股東轉讓股權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流通股轉讓;
(三)承包經營、委托管理、租賃。
第七條聯閤重組改製各方簽訂的聯閤重組改製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聯閤重組改製期間及聯閤重組改製完成後的安全運營責任作齣明確、具體的約定;
(二)聯閤重組改製後的運營計劃
(三)涉及到職工安置問題的,應當作齣初步安排計劃;
(四)是否涉及安全生産責任轉移或責任人變更。
第八條申報民航企業聯閤重組改製許可,應當提交申請文件或填報《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錶》(附件4),並將申請文件或申請錶及需提供的其他申請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申請材料應逐份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確認。
第九條民航企業實施聯閤重組改製,包括多項聯閤重組改製行為的,如其管
轄機關為同一主體,可一並提齣許可申請。
第十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在收到申請後,嚮申請人齣具《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附件5),列明收到的申請材料及申報日期。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閤法定要求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發齣《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6),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如發生以下情形,申請人應重新提齣申請:
(一)相關法律和政策作齣重大調整;
(二)重組改製方案發生重大變化;
(三)相關閤同、協議發生實質性變更。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齊全、符閤法定要求,或者申請人按要求補齊材料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嚮申請人齣具《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7)。申請人未按《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的日期遞交補正材料,或者申請事項不屬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職權範圍的,不予受理,並齣具《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
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8)。
第十四條需要采取實地核查方式進行許可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監察員進行核查,並作記錄(附件9)。涉及專業技術問題,需要進行鑒定、檢驗、檢測、專傢評審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其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就申請人的申請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時,應送達《民航企業機場聯閤重組改製許可利害關係人告知書》(附件10),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利害關係人5日內不予迴復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六條具有重大影響的民航企業聯閤重組事項,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應當予以公示,組織聽證,並發布公示通知(附件11)或聽證公告(附件12)。聽證時應作聽證記錄(附件13)。
第十七條依法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嚮申請人頒發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書(附件14、附件15)。
第十八條獲得許可並實施聯閤重組改製行為三個月內,申請人應將實施聯閤重組改製的總體情況書麵報告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聯閤重組改製總體實施情況;
(二)成立新的公司的,提交經批準的公司章程;
(三)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九條獲得許可並實施聯閤重組改製行為兩年內,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部門應定期對該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做齣評估。
第二十條下列行為視為未經許可實施聯閤重組改製:
(一)未經許可或審核而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注冊;
(二)未經許可或審核實施實質性的聯閤重組改製;
(三)擅自變更經許可或審核的聯閤重組改製方案實施聯閤重組改製;
(四)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為未經許可或審核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聯閤重組改製過程中不按經許可或審核同意的方案實施或在聯閤重組改製後不按經許可或審核同意的方案運營,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按下列程序作齣相應處理: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發送《聯閤重組改製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附件16);(二)不予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手續;(三)不予運行閤格審定或補充運行閤格審定;(四)限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銷許可(附件17)。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許可或審核同意的,按規定作齣處理。凡已受理的申請,作齣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凡已審核同意或已經許可的,撤銷審核同意決定或行政許可決定,並撤銷相應的行業經營許可或安全運行許可。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_
……
一、通用航空係列法律著作編著背景
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劉斌律師及其通用航空法律事務團隊緻力於通用航空以及相關産業領域法律問題的學術研究和法律實務操作。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並將其研究成果與各位讀者分享,是該團隊一直孜孜不倦工作的源動力。為盡快將團隊的研究成果與讀者見麵,該團隊專門成立瞭通用航空法律著作編委會,由劉斌律師領銜並擔任係列法律著作的總策劃、內容擬定和主要編著人,團隊其他成員對各自的細分研究領域進行分工寫作。根據計劃,將陸續齣版包括通用航空法律法規匯編、法律實務操作和專項法律問題研究等內容的通用航空係列法律著作。本書是通用航空係列法律著作的第一本,係國內第一本專門針對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規工具書,填補瞭國內該領域的法律法規工具書的空白。
二、我國通用航空法律法規體係
航空業屬於國傢重點管製的行業領域,專業技術性強,且受法律法規政策的影
響大,就通用航空而言尤其明顯。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②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運輸航空一起構成民航強國戰略的兩翼,在國傢經濟社會建設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整個航空領域而言,中國民用航空局⑤作為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部委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麵的飛行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條有關規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故民用航空,是指使用各類航空器執行除用於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所有航空活動。民用航空分為公共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兩大類。此處“運輸航空”是指公共航空運輸。
三、本書內容
本書的內容,即法律法規部分,主要是按照由總體到部分的原則,根據通用航空領域法律法規的特點,並考慮通用航空領域法律法規所規範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民用航空綜閤、通用航空綜閤、通用航空市場準入、航空器國籍和權利登記、機場管理和使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空中航行管理、航空人員審定和管理、航空機構審定和管理、航空事故調查與搜救、航空財稅專項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十二個部分。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為“民用航空綜閤”,本部分收錄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民用航空領域的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其為民用航空領域一切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二是國務院為維護民用航空的基本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所製定的安全保衛條例;三是交通運輸部為規範民用航空信息安全,預防控製民用航空事故安全所製定的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四是中國民用航空局在行政處罰、行政賠償、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方麵的特彆規定;五是國務院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為促進民用航空行業的發展發布的有關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為“通用航空綜閤”,本部分收錄的法規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國務院、中央軍委聯閤下發的關於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作業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方麵的規定和意見;二是國務院為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所頒布的規範通用航空管理的規定,這也是我國最早專門針對通用航空發展和管理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三是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頒布的加快通用航空發展的有關措施和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的管理辦法;四是國務院辦公廳最新頒布的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對我國通用航空業的發展提齣瞭總體要求,並分彆從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加快通用機場建設、促進産業轉型升級、擴大低空空域開放、強化全程安全監管和保障措施等方麵提齣瞭具體要求。
第三部分為“通用航空市場準入”,本部分收錄的法規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促進民用航空業快速健康發展而製定的國內投資民航業規定;二是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傢計委為規範外資投資國內民用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運輸相關項目而製定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含補充規定);三是中國民用航空局製定的開辦、經營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及監管的規定,以及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有關登記規定;四是國務院頒布的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涉及民用航空業的有關措施的規定。
第四、五部分為“航空器國籍和權利登記” “機場管理和使用”,這兩部分收錄的法規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國務院、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和管理製定的國籍登記條例和國籍登記規定;二是國務院、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航空器的權利登記和管理製定的權利登記條例和權利登記條例實施辦法;三是國務院、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機場的綜閤管理、總體規劃管理、建設管理、使用許可、運行安全管理、收費管理等事項製定的相關規定;四是交通運輸部為規範民用航空企業和民用機場在重組、改製等事項所製定的針對性規定;五是專門針對通用機場在機場建設、收費標準和空管運行保障方麵的特彆規定。第六、七部分為“航空器適航管理” “空中航行管理”,這兩部分收錄的法規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國務院、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所製定的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適航收費辦法、適航指令規定、委任代錶和委任單位代錶等規定;二是中國民用航空局專門針對外國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和適航,以及載人自由氣球的適航所製定的相關規定;三是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飛行管理、空中交通、飛行保障事項所製定的相關規定,其中國務院、中央軍委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是空中交通管製的根本依據;四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航空的空域管理製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管理辦法;五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飛行所製定的外國民用航空器的飛行管理規則;六是國務院、中央軍委為規範通用航空的飛行活動所製定的飛行管製條例;七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審批專門製定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管理規定;八是中國民用航空局為規範民用無人機的空中交通和運行所製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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