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3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交易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财务欺诈与舞弊、虚假陈述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的常识和判断能力,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对涉案的特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本书将经济专业问题与法律专业问题有机结合,适应社会需求,提供实际案例,解决现实问题,目前这种特色的图书在市场上还是比较少见。
《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实证研究》内容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交易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财务欺诈与舞弊、虚假陈述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的常识和判断能力,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对涉案的特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提供专家意见证据,即会计鉴定意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官凭借常识和经验都很难判断会计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判断。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前,司法会计鉴定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地具有证据资,鉴定意见不存在可采性问题,一般在庭审时直接被法官采信。但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后,特别是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官采纳,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为了更好解决现实问题,本书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4-2016年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对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本书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以基本概念为切入点,从纵向的历史渊源到横向的概念内涵这两个视角描述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引入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结果的会计鉴定意见,梳理其动态的形成过程;另一方面考察会计鉴定意见的概念并探讨会计鉴定意见的特性,明确会计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二部分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4-2016年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并通过对典型、重点案例的考证,试图对民事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应用年度趋势、区域分布、案由以及启动主体、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出庭、质证、采信等司法适用现状及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同时对有关会计鉴定意见的现行民事法规进行梳理,指出会计鉴定意见存在的困境。第三部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不论是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会计鉴定人制度,这两者除了名称上的差异之外,其实质都是对在诉讼中不得不面对的涉及经济专业问题所作出的回应。通过对两大法系会计鉴定意见司法适用制度的比较,必会对我国有关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所裨益。第四部分在对我国会计鉴定意见司法适用现状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两大法系会计鉴定意见司法适用制度,描绘适合我国现状的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的蓝图。构建我国现行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原则和规则,并对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出庭质证以及专家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白岱恩,男,1967年11月生,山东成武人,华东师范大学理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学硕士,山东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学研究所所长,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目前主要从事理论法学、司法会计等方向的研究,先后在《法学论坛》、《政法论丛》、《经济纵横》、《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法务会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两部;主持省部级课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研究》等多项,参与《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研究》、《能动司法与转型社会矛盾化解研究》等省部级课题多项。
第一章会计鉴定意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活动的界定
二、司法会计鉴定概念辨析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四、民事诉讼中的会计鉴定意见
第二章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的统计分析
一、样本来源及相关说明
二、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审判应用的统计分析
三、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审判适用的统计分析
四、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的困惑
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中的鉴定意见司法适用制度
一、域外主要国家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考证
二、域外主要国家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考证
三、域外主要国家鉴定意见的审核与判断
第四章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制度的完善
一、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适用原则的确立
二、会计鉴定意见民事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
三、会计鉴定意见司法审查实现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会计鉴定意见采信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会计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信的案例
二、会计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案例
三、会计鉴定意见部分被法院釆信的案例
参考文献
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官凭借常识和经验都很难判断会计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判断。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前,司法会计鉴定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地具有证据资格,鉴定意见不存在可采性问题,一般在庭审时直接被法官采信。但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后,特别是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官采纳,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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