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30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的核心和靈魂,但是目前對於傳聞概念、傳聞規則的實質以及中國是否要引進傳聞規則還沒有一個很恰當的認識。本書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成果,研究傳聞證據規則的各國理論與實踐應用狀況。具體來說,分專題闡述美國、英國、加拿大、香港傳聞證據規則的發展和變化;傳聞證據規則在、颱灣、日本的確立與發展變化;我國證人齣庭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劉玫 女,國傢“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曾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法學雜誌》等境內外刊物發錶學術論文數十篇。主持國傢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項目多項。作為高級訪問學者曾赴加拿大、美國、英國、芬蘭、意大利、德國、法國、奧地利、俄羅斯等國傢和我國香港、澳門、颱灣等地區訪學、交流。
專題一傳聞證據規則概述 | 001
一、傳聞證據概述 | 001
二、傳聞證據規則 | 007
三、傳聞證據規則與我國刑事訴訟 | 024
專題二英國傳聞證據規則的立法和司法變化 | 031
一、立法變化的背景 | 031
二、新法規定的傳聞證據規則解讀 | 033
三、特殊保障措施 | 061
四、歐洲人權法的影響 | 063
五、結語 | 072
專題三美國傳聞規則的新發展 | 074
一、2000年後判例法的新發展 | 074
二、2000年後成文法的新發展 | 093
三、美國傳聞規則新發展述評 | 109
專題四美國“電子傳聞證據例外”的提齣及其預期影響 | 116
一、概述 | 116
二、“電子傳聞證據例外”的提齣背景 | 118
三、美國傳聞證據規則例外的曆史演進概況 | 123
四、“電子傳聞證據例外”的內容和要求 | 125
五、“電子傳聞證據例外”的預期影響 | 130
六、結語 | 133
專題五加拿大傳聞證據規則的發展軌跡及啓示
——以1990年R�眝�盞hann案件為起點 | 134
一、傳聞證據識彆的一般原則及其發展 | 135
二、傳聞可采性考查的發展階段與軌跡:以原則性方法(The Principled Approach)為綫索 | 141
三、加拿大傳聞證據規則發展狀況的簡評及啓示 | 156
專題六日本法中的傳聞證據規則 | 168
一、日本刑事訴訟法概述 | 168
二、日本傳聞證據規則的概述 | 170
三、日本傳聞證據規則的內容 | 172
四、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 | 176
五、傳聞證據規則的其他相關問題 | 189
專題七香港傳聞證據規則的變遷及發展趨勢 | 195
一、傳聞證據規則簡述 | 196
二、香港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規則的變遷 | 200
三、香港刑事訴訟程序中傳聞證據規則的發展 | 215
四、結語 | 250
專題八傳聞法則在颱灣 | 255
一、傳聞法則引入的背景 | 255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架構 | 256
三、傳聞法則的實踐統計 | 259
四、本土化進程中的問題 | 273
五、結語 | 290
後記 | 292
傳聞證據的虛假性。
首先,傳聞證據並非最佳證據。人對客觀事物的認知由多方麵的因素所主導,如記憶能力、觀察能力和理解能力等,不同的人又存在能力的不同。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鬍戈·曼斯特伯格(Hugo Munsterberg)曾經做過一個實驗,在未警告學生的情況下突然在教室裏開槍,再問剛纔發生瞭什麼情況,結果學生們的答案各異。該實驗錶明,即使是目擊證人的指證,也存在錯誤的可能。而傳聞證據是對原證據的轉述,其中不可避免地會摻雜轉述人的個人意識,能否還原原陳述人的意思值得懷疑。除個人客觀認知能力外,個體的誠實信用程度也有所不同。人是有感情的動物,做事情說話都包含一定的動機,在不同動機的驅使下,其陳述的可信性易打摺扣。
其次,傳聞證據未經宣誓作齣。宣誓是英美法國傢法庭審判中一項重要的程序。基於信仰,宣誓被認同為嚮上帝作良心的保證,如若有假,要受上帝的懲罰,宣誓通過道德的潛在震懾防止齣庭證人作僞證。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3條規定,作證前要求每個證人聲明如實提供證詞,通過宣誓或雖不宣誓但以某種旨在喚醒證人良知和加深證人責任感的方式來進行。傳聞證據隻是齣庭陳述者轉述庭外陳述者的陳述,由於庭外陳述者並沒有在法庭上宣誓,其所作證言可能存在隨意性和虛假性。曼斯菲爾德勛爵(Lord Masfield)在判決中就曾經宣布:“按照一般原則,任何人所說的話必須是在雙方訴訟當事人麵前以宣誓說齣的,纔能作為證據。”不過,宣誓是否確有實際效用也引人質疑,如1972年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指齣:“宣誓無法防止法庭充斥大量的假證言。”後來,法律委員會對此作齣總結:“沒有明顯的證據錶明通過宣誓能夠確保證人證詞的真實性。”
再次,傳聞證據未經交叉詢問。交叉詢問,又稱反詢問,是指由一方當事人嚮另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人提齣的詰問,一般是在提供證人的一方首先嚮自己的證人提問後進行的。英美法係實行對抗式訴訟模式,控辯雙方平等武裝,通過相互對抗共同揭示案件事實。交叉詢問是平等對抗的一個重要環節,交叉詢問允許控辯雙方嚮齣庭證人提齣問題,在不斷的詢問中探尋證言的真實性,發現證言虛假的地方,檢驗證人的品格,還原案件真實。美國證據法學傢華爾茲教授認為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能夠發現以下六種情況:感覺缺陷;證人的品格;證人的精神狀態;證人的重罪前科;該證人以前的自相矛盾的陳述;證人一方的利益或者偏見。傳聞證據的庭外陳述者並不齣庭,控辯雙方也就無法對其進行交叉詢問,不能在詢問的過程中進行觀察,從而檢驗其證言的真僞。正如有學者所言:“交叉詢問的機會是一項重要的安全措施,這是通常排除傳聞陳述的主要根據。”
最後,傳聞證據的庭外陳述者不齣庭。對抗式訴訟模式鼓勵控辯雙方積極對抗,這種對抗並不是在法庭上作秀,也不是控辯雙方的“自娛自樂”,而是要“演”給法官和陪審團看,最後由他們作齣裁判。如何保證法官和陪審團作齣正確的裁判,有學者指齣:“在英國,由於陪審團成員的非專業化,使法庭不得不建立起許多規則,以排除某些看來容易使不善於邏輯思維的人受到錯誤引導的證據。”“證據規則的發展看起來似乎受到這樣一種事實的影響:法官逐步發現,有些證據很容易為那些沒有經驗的陪審員所不適當地接受。因此,主要是在由陪審員們來衡量證據的情況下,證據規則纔得到反復的強調。而在法院單獨行使職權的時候(如在為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確定刑罰時),那些未被按照嚴格的證據規則確立的事實也經常被考慮進去。”傳聞證據的庭外陳述者並不齣庭接受法官和陪審團的“審視”,他們無法對庭外陳述者進行理智和經驗上的判斷,僅僅憑著“二手”證言顯然會加大他們齣錯的概率。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上“最古老、最復雜和最令人感到迷惑的一項證據排除規則” ,從誕生之初到現在,曆經若乾世紀的演進,其體係非常龐大。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特有的證據概念,其所調整的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也就是決定證據是否有資格被呈現在陪審團麵前而接受控辯雙方質證。作為一項古老的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最早起源於英國,在16世紀就有其作用於司法審判的記載,到18世紀達到瞭鼎盛時期。經過瞭幾百年的發展,到如今傳聞證據規則已經成為英美法係證據規則體係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
我國颱灣地區有學者也將傳聞證據分為廣義、狹義兩種。如有言傳聞證據“本有廣狹二義,從狹義言,係專指言詞而言,即證人並非陳述自己親身經曆之事實,而僅就他人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原供述),代為提齣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從廣義言,則除上述言詞外,書麵之陳述亦包括之,通常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廣義而言,其範圍包括口頭陳述與書麵陳述”。此學者並沒有將行為納入傳聞證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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