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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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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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5137
版次:1
商品编码:12235633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7-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7
字数:628000

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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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民法 》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206条)
第205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206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精彩书摘

  《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民法》:
  第1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2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3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4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5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历年试题
  2014年试卷三第跖题: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买家评论
  ……

前言/序言

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
——写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元年的前言
从2002年开考的司法考试在走过16个春秋后谢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真容尚未显露,其考试内容、题型、试题风格等均无考证,只有《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描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初步轮廓。该《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从《意见》的“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相比,确实会有一些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要大于当时律师资格考试转为司法考试时的变化。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全新的考试,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和经验对于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多少借鉴意义的想法则有失偏颇。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二者的测试性质一致(都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测试目标一致(都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测试依据一致(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二者的测试标准也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很少数,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标准的,只是每个学生的答题思路和论证方法、具体表述会有所不同。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试题的类型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意见》已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而司法考试主要以客观的选择题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考试难度会加大,因为,司法考试中的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难度实际上要大于案例题;第二,答案部分的说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所有参考者必须要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实际上就是提高了参考者的法律理论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答案说理性要求必须会有所提高。当然,这种说理并不是脱离法律,而是结合法律及法律背后的知识来展开说理分析。
既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对于司法考试,变化的多是形式,不变的是内容,因此,我们不能坐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到来,不能等到其庐山真面目显露出来才开始准备,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先在朦胧中爬到接近山顶的地方,这样才能在日出来临之时比别人更早地登顶成功。
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现在开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的前身《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连续出版14年,帮助很多人成功通过司考,相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能再接再厉,帮助更多的考友圆梦。
2017年11月







《民法典》精读与实务应用指南 一、本书价值与定位 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民事法律的准确理解与灵活运用,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秩序至关重要。《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其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构筑了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宏伟框架。本书并非简单罗列条文,而是致力于成为读者深入理解《民法典》精髓、掌握其内在逻辑、并能有效应用于实践的得力助手。 本书的定位是: 系统性深度解析: 突破碎片化学习的局限,对《民法典》的七个编章(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进行由浅入深的系统性解读。 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强调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的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 能力导向的培养: 不仅传授知识,更注重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逻辑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为读者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对民事法律事务打下坚实基础。 前沿视野的把握: 关注《民法典》生效以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确保内容的前沿性和实用性。 二、核心内容概览 本书围绕《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展开,层层深入,脉络清晰: (一)《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 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开关”,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主体、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间等基础性制度。本书将对此进行细致剖析: 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重点解读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自然人与法人: 详细阐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成立、组织、解散与清算等核心内容,以及法人代表制度。 非法人组织: 厘清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与法人组织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 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条件、无效与可撤销情形,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方式等关键问题。 代理制度: 全面讲解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效力及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期间: 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明确计算方法及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二)物权编:财产权利的保护伞 物权编是《民法典》中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个人和法人财产权益的实现。本书将深入解读: 物权的基本原则: 强调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等原则。 所有权: 详细阐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丧失等。重点讲解善意取得、加工、混合等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归属。 用益物权: 细致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用益物权,明确其设立、内容、效力及保护。 担保物权: 系统解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包括其设立、生效、效力范围、实现方式及优先受偿权。特别关注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新规定。 不动产登记: 强调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登记的效力与权利取得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编:交易活动的“契约之魂” 合同编是《民法典》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的章节之一,对经济活动影响深远。本书将进行全方位解析: 合同的订立: 详细讲解要约、承诺的构成、生效,以及格式条款、电子合同等特殊形式的合同订立。 合同的效力: 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以及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 深入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特别是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讲解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合同的解除: 详述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事由,以及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重点阐述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 典型合同的重点解读: 针对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高频典型合同,进行重点剖析,关注其特殊规定与常见纠纷。 (四)人格权编:个人尊严与自由的守护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过去分散的规定进行整合,并新增了许多内容,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书将深入探讨: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明确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责任,以及医疗行为中的特殊规定。 姓名权、名称权: 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姓名、名称,防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肖像权: 细致解读肖像的定义、同意的效力、合理使用情形,以及未经同意使用肖像的法律后果。 名誉权、荣誉权: 明确诽谤、侮辱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个人名誉的保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深入解析隐私的定义、界限,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保护等,强调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其他人格权: 关注与婚姻家庭、继承等相关的人格权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家庭和谐与亲属关系的法律保障 婚姻家庭编关乎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本书将清晰呈现: 结婚制度: 详细阐述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以及登记程序。 夫妻关系: 深入解读夫妻的权利义务,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家庭责任等。 离婚制度: 明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条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 家庭关系: 重点分析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扶养、监护),以及其他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收养制度: 阐述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 (六)继承编:财富传承的秩序与公平 继承编是关于身后财产分配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代际传承的制度安排。本书将全面解读: 法定继承: 明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割原则。 遗嘱继承: 详细讲解遗嘱的种类(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形式要求、实质要件,以及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赠: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明确遗赠的程序和效力。 遗产的范围与处理: 界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以及遗产的保管、清点、分割等程序。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明确哪些行为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特留份制度: 关注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保护。 (七)侵权责任编:社会安全与责任追究的利器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应对社会风险、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篇章。本书将深入揭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详细阐述损害、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等核心要素。 一般侵权责任: 深入分析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侵权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 重点解读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盗窃、抢夺、诈骗等侵权行为的责任。 免责事由: 明确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情形。 责任承担方式: 详细阐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关注精神损害的构成条件、计算方法以及法律保护。 三、本书特色与学习建议 条文解析与体系梳理: 每一条法律条文的解读都力求精准,并置于整个《民法典》的章节体系中进行定位,帮助读者建立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认知。 案例驱动式学习: 大量精选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疑难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读者理解法律条文如何落地,如何裁判。 重点难点突破: 针对《民法典》中新设的制度、修改的内容以及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重点讲解和深入辨析。 语言通俗易懂: 尽管涉及复杂的法律概念,但本书力求语言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艰深的法律术语,方便非法律专业人士阅读。 实用性指导: 本书的编写目标是让读者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提升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论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备考书籍,还是普通公民学习民事权利的指南。 学习建议: 1. 循序渐进: 建议从总则开始,逐步深入到各分编。 2. 对照原著: 阅读本书时,建议随时对照《民法典》原文,形成直观的理解。 3. 勤于思考: 对于案例分析,尝试自己先进行判断,再对照本书的解析,锻炼独立思考能力。 4. 联系实际: 在学习过程中,多思考法律条文在自己或身边人生活中的应用,加深理解。 5. 持续学习: 法律知识更新迭代,建议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立法动态,与本书内容结合学习。 本书期望能成为您通往理解和应用《民法典》之路的忠实伙伴,助您在民事法律的世界里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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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拿到手里沉甸甸的,翻开扉页,我就知道这可不是那种走马观花的应试小册子。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那种厚重的学术气息,装帧设计虽然朴实,但透着一股子严肃劲儿,让人不敢有丝毫懈怠。我前几年考法硕的时候,买过一堆所谓的“高分秘籍”,结果内容东拼西凑,连基础概念都讲得含糊不清,到头来还得啃那些冷冰冰的法条和判例。这本书的排版布局明显下了功夫,逻辑线条清晰得像一张精确绘制的地图,从民法总则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层层递进,循序渐进。尤其值得称赞的是,它并没有一味地堆砌理论的辞藻,而是将复杂的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解构和阐释,对于那些初次接触民法体系的考生来说,这种“翻译”工作简直是雪中送炭。我试着对比了一下几个我一直搞不懂的合同法上的疑难点,比如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边界,这本书的处理方式就显得格外细腻和到位,不像其他教材那样只是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剖析了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这对于我们备考需要把握精准边界的考试来说,无疑至关重要。我得花点时间把这些内容彻底消化掉,感觉这才是真正能打基础的“内功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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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更倾向于那种能够构建起完整思维框架的复习资料,而不是单纯的知识点罗列。这本书在这方面的贡献是潜移默化的,但极其关键。它似乎在无形中教导读者,民法并非是散落在各个章节里的独立知识点,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法律体系。比如,在解释《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权”制度时,它巧妙地将其与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联系起来,并立即引申到合同订立和登记公示的程序要求。这种跨章节的知识整合,远比孤立地记忆一个概念要有效得多。更让我感到惊喜的是,书中对于法条的引用并非机械地抄录,而是会标注出该法条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这种“地图式”的标注,帮助我构建了一个清晰的知识坐标系。一旦坐标系建立了,遇到陌生案例,我就能迅速判断出它属于哪个模块,应该调动哪些规则进行分析,大大提升了临场应变和逻辑推导的能力。这本书更像是为我们准备了一套精良的“法律分析工具箱”,而不是一套简单的“答案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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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非全日制学习的在职人员,时间是最宝贵的资源,我最害怕的就是拿起一本内容冗余、重点不突出的资料。这本《民法一本通》给我的直观感受是“克制而有力”。它没有采用那种大张旗鼓的“红蓝高亮”字体来试图吸引眼球,而是通过内容的深度和逻辑的严密性来体现价值。我对比了其他几本我收藏的旧版法学教材,它们在描述物权变动时,往往会涉及大量的理论分支和历史沿革,虽然学术上严谨,但在考场上却显得过于“奢侈”。这本书则非常务实,它精准地抓住了法考对民法知识的“需求点”——即哪些是必须掌握的硬性规定,哪些是需要理解的延伸内容。它在处理比较性法学概念时,比如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用非常精炼的语言,辅以清晰的图表或对比栏,使得吸收效率倍增。这种为考试“瘦身”但不“失血”的编辑策略,体现了编者对考试大纲的精准把控,让人能够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回报率最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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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对于这种动辄上千页的考试用书,最怕的就是“水”货太多,阅读体验极差。但是,这本《一本通》在内容的密度和质量上,找到了一个近乎完美的平衡点。我特别关注了教材里对最新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的引用情况,毕竟法考每年都在与时俱进,如果内容停留在前几年的旧黄历上,那考场上遇见新变化就抓瞎了。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扎实,我随便翻到侵权责任编,里面对高空抛物、网络侵权等热点问题的分析,引用了最新的指导意见,甚至连一些地方性的、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都有所涉猎,这体现了编者团队的专业度和时效性。阅读过程中,我发现它在知识点的串联上也非常高明,不像有些书把合同、侵权、继承这些模块割裂开来,让人感觉知识点是零散的“珍珠”,而这本书更像是一条贯穿始终的“金线”,让你清楚地看到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如何运作的。比如,在讲到合同效力时,它会自然地回溯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这种前后呼应的编排,极大地减轻了记忆负担,让知识体系更加稳固。这让我觉得,它不仅仅是在“教”我知识点,更是在“教”我如何像一个法律人一样去思考和构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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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是个比较注重实战演练和自我检验的考生,所以拿到教材后,我立刻留意了教材后面或者穿插的那些习题和例证。很多教材的例题设置得非常模式化,千篇一律的“甲乙丙”模型,读起来索然无味,对提升分析能力帮助不大。然而,这本《一本通》在案例分析的处理上,展现出了极高的水准。它选取的案例往往紧扣法条的核心难点,而且给出的解析不仅仅是告诉你“答案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详细地拆解了“为什么是这个答案”,以及在考试中遇到类似情形应该如何快速定位适用的法条和规则。我注意到,书中对那些容易混淆的“陷阱”知识点进行了特别的标记和强化训练,例如在讲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中断事由时,它用了好几页篇幅进行对比分析,并给出了大量的“易错点提示”。这种预判考生的思维路径、提前设置路障并提供通行证的做法,非常贴合高强度应试的需求。说实话,光是把这些精妙的案例解析吃透,就比我之前刷的十套模拟题都要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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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普法,人人学法,依法律己,利用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快递准时,包装完好,书中字迹清晰,100%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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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质量很好,挺满意的,如果有需要会再次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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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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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粗略瞄了一下,还内容觉得还是不错的希望能有幸对这次考试能有所帮助,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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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突出重点,编排合理,司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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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物流也很快就是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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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像问,附赠的背诵版在哪?我买这本书就是为了背诵版,结果没有???告诉我自己扫二维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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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拿到之后就迫不及待的开始阅读了,坚持100天,争取2017一考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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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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