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南非)》详细介绍南非这个国家的概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投资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劳工法律制度、财税金融法律制度、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
作者简介
本书由国资委编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目录
第一章 南非法律概况
第一节 南非基本概况
第二节 南非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南非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南非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南非投资的程序
第三节 南非投资的审查制度
第四节 南非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五节 典型案例
第三章 南非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贸易管理体制
第二节 南非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中南贸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四章 南非矿业与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矿产资源情况
第二节 矿业权管理制度
第三节 矿业税费
第四节 环境法律制度与矿业规制
第五节 典型案例
第五章 南非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体系及基本内容
第二节 南非工程承包的方式与业务流程
第三节 南非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六章 南非劳工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劳工法及基本内容
第二节 南非劳务合作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南非劳务合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七章 南非财税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财税金融体系与政策
第二节 南非财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节 南非财税金融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五节 典型案例
第八章 南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南非专利和外观设计法
第三节 南非著作权和相关权(邻接权)法
第四节 南非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
第五节 南非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节 典型案例
第九章 南非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非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南非法院系统
第三节 南非的诉讼程序
第四节 南非民商事仲裁制度
第五节 南非次区域性经贸组织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节 司法救济风险及其防范
附录一:南非主要法律法规
附录二:南非主要政府部门、司法机构
附录三:南非部分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网站
附录四:南非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专有名词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南非)》:
(三)南非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在反倾销调查过程的每个程序中各当事方所应遵循的规则。根据南非反倾销法,一旦南非生产商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南倾销并造成实质性损害,他们就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南非的反倾销诉讼程序包括申请程序、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初裁程序、终裁程序、征税程序和复审程序。
1.申请程序。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可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展开。该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倾销产品的存在;有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所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障碍。如果只有申请而无有关证据,则调查将不予开展。
2.立案程序。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反倾销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并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如果委员会决定立案,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告,同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政府和可知的有关当事方,并向有关的当事方提供相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发出第7天视为送达,一般要求30天内完成并寄回。如30天期限届满仍没有收到答复,委员会可基于现有材料作出初裁和调查结论。如果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请求,委员会可以考虑将期限最多延长14天。没有按照要求格式回复的问卷被视为无效。整个调查过程必须在1年内完成。任何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18个月。
3.调查程序。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分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两种。问卷调查是指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应召集非正式会议,以便当事方能书面提供与倾销主张相关的证据材料。与倾销调查有关的所有当事方,都应被给予以书面形式提供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机会。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零售产品的代表性消费者组织,也应有权提供其认为与倾销、损害或因果关系调查有关的信息材料。实地调查是指委员会在接到各方面回复后和得到出口商、生产厂商和有关国家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出口商或进口商进行现场调查。如果申请人或国内生产厂商是以其他关税同盟成员国为基础,或依据其他成员国政府的请求,委员会应和有关关税同盟国政府进行协商。没有为委员会官员进行核实提供方便的一方提供的材料被视为无效。
4.初裁程序。如认为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委员会在开始调查60天后经贸工部同意进行初裁并采取临时措施,由海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超过4个月,在有当局授权和出口商的要求下,最多延长到6个月。
5.终裁程序。委员会在决定进行立案后的12-18个月内,经贸工部同意后,由海关征收最终倾销税。
6.价格承诺。如果调查过程中,被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自愿停止倾销行为,委员会将予考虑该承诺,并向部长提交建议书,建议终止或继续进行调查。部长的决定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通知有关方面。如果出口商不能遵守其价格承诺,委员会有权建议立即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
7.复审程序。根据WTO中“日落条款”的规定,反倾销税在征收5年后自动取消,需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延长。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顺销税后,出口商本人、生产国或出口国代表或有关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可以在反倾销税被执行12个月后,对反倾销税的实施情况要求进行复审。委员会在对请求进行初步调查后确定复审的请求是否合理。委员会也可以随时自主地决定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
……
前言/序言
领导人总书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潮流,提出了“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这一重大倡议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沿线国家的广泛共鸣,60多个国家响应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中国企业积极投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合作、产业投资和园区建设等,取得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先后参与合作项目近2000个,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领导人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明确了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本着法治、机会均等原则加强合作。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企业“走出去”,法律保障要跟着“走出去”,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际化经营,进一步熟悉了解沿线国家的政策法律环境,妥善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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