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本書是著名財稅法學傢陳清秀教授的財稅法基礎理論專著。全書共兩編21章。兩編為租稅法編和財政法編。該書既有對財稅法的基礎概念基本理論的闡釋論述,也有對財稅法研究方法的精闢講解,是一本反映財稅法基礎理論的成體係有深度的法律科學著作。
歐債危機敲響瞭當代租稅國危機之警鍾,危及市場經濟基本秩序與國傢憲政基礎。實則早在近百年前於1918年熊彼德所發錶之《租稅國傢危機》一文,即明確指齣國傢債務失去控製,已宣告租稅國傢危機來臨;而其主要原因,在於社會因素緻國傢支齣暴增,與因經濟因素使國傢收入停滯不前。德國公法學者Isensee教授,則歸結此種曆程為初由“財政危機”轉為“經濟危機”,終陷入“憲法危機”的睏境,如何將此憲法之脫繮野馬,控製在重塑市場經濟公法秩序建製中,為當代重要之法製課題。
《現代財稅法原理》:
一、過罰均衡原則
又稽徵機關對於稅務違章案件的處罰,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8條之規定,衡酌其違規情節輕重以及其資力,避免“罰重情輕”的現象發生。“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所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錶”,即應公平衡量處罰金額及倍數,以維持徵納雙方之利益均衡,以符閤製裁法上所要求之“過錯與處罰均衡原則”。二、單純違反稅法上行為義務,並無漏稅行為,不應科處漏稅罰
稅法上漏稅罰應以發生漏稅結果為要件,倘若納稅人單純違反稅法上之行為義務,並未發生漏稅結果時,則並無“所漏稅額”存在,自不應按照所謂“所漏稅額”科處漏稅罰,否則,即有違反利益均衡原則。就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7號解釋理由書即指齣:“違反稅法之處罰,有因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亦有因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罰款,並得停止其營業。,依其意旨,乃係就漏稅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因之,對同條項第5款之‘虛報進項稅額者’加以處罰,自應以有此行為,並因而發生漏稅之事實為處罰要件,此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僅以未給付或未取得憑證為處罰要件,不論其有無虛報進項稅額並漏稅之事實者,尚有不同。‘財政部’1987年5月6日颱財稅字第7637376號函未明示上述意旨,對於有進貨事實之營業人,不論是否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概依首開條款處罰,其與該條款意旨不符部分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再援用。”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9號解釋理由書也指齣:“租稅秩序罰,有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分,如無漏稅之事實,而對單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亦比照所漏稅額處罰,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財政部,1977年12月20日颱財稅字第38572號函,本於上開規定釋示:‘凡未按規定貼查驗證者,不再問其有無漏稅,均應按該條文規定以漏稅論處,均應不予援用。”即認為對單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如無漏稅事實,即不得比照所漏稅額處罰,以符閤比例原則及“過錯與處罰均衡原則”。
例如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産資料,“財政部”財稅數據中心均已經相當完整地搜集在案,稽徵機關僅需調閱資料,即可查明,並無逃漏之虞,故立法政策上似毋庸要求納稅人再為詳細查明申報,以節省納稅成本。就此部分如納稅人因為一時疏忽,而有漏未申報或未依限辦理申報的情形,其違規情節輕微,稽徵機關於核定遺産稅時仍得進行查核,通常亦不緻發生漏稅結果之實際損害,①故欠缺漏稅罰之處罰要件,依據上開釋字第337號解釋及釋字第339號解釋,應不得科處漏稅罰。就此“遺産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産或贈與財産,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款。”對於此類輕微違規,並不至於發生漏稅結果之行為,實務上概仍科處漏稅罰款,似有失利益均衡,也不符閤比例原則。更有違反釋字第337號解釋及釋字第339號解釋漏稅罰以發生漏稅結果為必要。本文認為基於比例原則及“過錯與處罰均衡原則”,除非稽徵機關因此短漏核定稅捐,而有發生漏稅結果之事實外,應不得按所漏稅額科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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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債危機敲響瞭當代租稅國危機之警鍾,危及市場經濟基本秩序與國傢憲政基礎。實則早在近百年前於1918年熊彼德所發錶之《租稅國傢危機》一文,即明確指齣國傢債務失去控製,已宣告租稅國傢危機來臨;而其主要原因,在於社會因素緻國傢支齣暴增,與因經濟因素使國傢收入停滯不前。德國公法學者Isensee教授,則歸結此種曆程為初由“財政危機”轉為“經濟危機”,終陷入“憲法危機”的睏境,如何將此憲法之脫繮野馬,控製在重塑市場經濟公法秩序建製中,為當代最重要之法製課題。
廈門大學雖偏居東南一隅,但會計學與財稅法學具有長遠深厚之傳統,名師輩齣,學子成就傲人;尤以廖益新教授領導下之國際稅法,成績最為斐然,冠於海峽兩岸和香港。現廈門大學以其固有之基礎,積極規劃係列“稅收公法學叢書”,以因應時代之需求;由備受期待之青年學者李剛博士主其事,以其積極任事,具遠見與耐心。該叢書雖有各種睏難仍待剋服,但如持之有故,積年纍月,終將有相當成果之一日,吾人等自應盡力配閤,共襄盛舉。茲在叢書齣刊之初,簡述其背景及時代意義,望讀者切莫以一般叢書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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