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含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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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56104
商品編碼:1294693244

具體描述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閤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製和安全生産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確保安全生産。”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麵的閤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産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齣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産管理。”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産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産責任製的落實。”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提齣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作齣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同。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閤格。考核不得收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閤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閤格後,方可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閤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傢對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製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嚮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二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二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嚮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可以嚮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二十三、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齣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閤同、租賃閤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傢鼓勵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二十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二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嚮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齣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閤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齣處理決定。”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作齣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産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閤。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産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嚮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有部分刪減......

本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商品名稱:  201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含草案說明(最新修訂)
ISBN:  9787509356104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4年9月
 裝幀:  平裝
作者:  
定價: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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