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名: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
作者:杜萬華
叢書名: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ISBN:9787510918070
齣版社: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2017年5月
版次:1
印次:1
字數:606韆字
頁數:557
開本:16
定價:108元
尺寸:寬17cm左右,長24cm左右,厚2.5cm左右
關於八民會理解與適用進一步介紹:
圖書熱點
本書由杜萬華大法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紀要的法官編撰,對當前諸多爭議較大的問題提齣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的意見。
主要內容:
針對民事審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新問題、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1日印發瞭《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紀要內容涵蓋婚姻傢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産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及民事審判程序方麵諸多爭議較大、亟待統一法律適用與裁判標準的問題。為準確理解和適用紀要,由杜萬華大法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紀要的法官編撰該書,對於紀要條文逐條解讀,采取“條文主旨”“條文理解”“相關規定”“參考案例”“權威觀點”“延伸閱讀”的結構模式,既比較全麵地展現瞭紀要規定的本意,又對相關疑難問題提供瞭解決路徑和指引,為廣大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圖書目錄.
目 錄
會議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領導講話
深入貫徹五大發展理念 加強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為實施“十三五”規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5年12月23日)周 強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專題講話
(2015年12月24日)杜萬華
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
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楊臨萍
紀要解讀
第一章 婚姻傢庭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第1條 在審理婚姻傢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彆是涉及傢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齣發,對於實施傢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2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齣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嚮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3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瞭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夫妻共同財産認定問題
第4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5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閤同、健康保險閤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二章 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第6條 鑒於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並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當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7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請求義務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義務人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提齣抗辯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8條 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閤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齣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並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
第9條 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10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嚮其追償。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三節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第11條 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應綜閤掛號單、交費單、病曆、齣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12條 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閤審查。因當事人采取僞造、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曆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曆,緻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曆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製作方對病曆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齣閤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病曆僅存在錯彆字、未按病曆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曆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三章 房地産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閤同效力問題
第13條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並非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該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閤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14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産轉讓閤同的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産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閤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在抵押登記未塗銷時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一房數賣的閤同履行問題
第15條 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閤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閤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閤法占有房屋以及閤同履行情況、買賣閤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閤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閤同的成立時間,應綜閤主管機關備案時間、閤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三節 以房抵債問題
第16條 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要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協議是否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應當予以釋明;對利用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製作調解書;對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17條 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已經辦理瞭産權轉移手續,一方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或者變更、撤銷,經審查不屬於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四節 違約責任問題
第18條 買受人請求齣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閤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閤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四章 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農村房屋買賣問題
第19條 在國傢確定的宅基地製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傢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産生的糾紛。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齣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閤同認定為無效。閤同無效後,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閤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20條 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閤同權利的,應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瞭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閤同應按無效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二節 違法建築相關糾紛的處理問題
第21條 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傢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迴起訴。
【條文主旨】
【條文釋義】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22條 因違法建築倒塌或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釋義】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三節 因土地承包、徵收、徵用引發爭議的處理問題
第23條 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閤考慮當事人生産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閤法權益。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四節 訴訟時效問題
第24條 已經閤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産或者動産,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25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錶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産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産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産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五章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案件受理問題
第26條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後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於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於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迴起訴。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二節 仲裁時效問題
第27條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齣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實體裁決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齣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齣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三節 競業限製問題
第28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製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四節 勞動閤同解除問題
第29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閤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閤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閤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閤同效力問題
第30條 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閤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任意壓縮閤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工程價款問題
第31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緻閤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性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閤同實質性內容。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三節 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
第32條 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四節 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第33條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緻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閤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閤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34條 承包人不履行配閤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票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閤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七章 民事審判程序
第一節 鑒定問題
第35條 當事人對鑒定人作齣的鑒定意見的一部分提齣異議並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著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異議成立,原則上僅針對異議部分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並盡量縮減鑒定的範圍和次數。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資格問題
第36條 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至少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1)繳納社保記錄憑證;
(2)領取工資憑證;
(3)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後 記
圖書簡介.
序言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勝利召開之後、“十三五規劃”即將實施,全麵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的重要曆史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瞭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
這次會議是一次高規格的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誌專門對會議作齣重要批語,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取得的成績,深刻闡明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目標和方嚮,既指明道路,又鼓舞士氣。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孟建柱書記重要批語精神,切實抓好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誌作瞭重要講話,全麵總結2008年以來全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充分肯定在完善審判體係、更新審判理念、服務大局、提升審判質效、明確裁判標準、加強自身建設等七個方麵取得的成績,總結瞭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寶貴經驗,分析麵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創造性的提齣民事商事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的“六個原則”。
這次會議是一次繼往開來的會議。會議總結瞭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八條寶貴經驗:一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確保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嚮;二是必須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必須堅持國際視野和世界眼光,更好地服務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四是必須堅持重心下移,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夯實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根基;五是必須堅持改革創新,堅定不移推進人民法院司法體製機製改革;六是必須堅持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形成化解矛盾的整體閤力,推動創新社會治理;七是必須堅持深化司法公開,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審判體係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八是必須堅持狠抓隊伍建設,強化組織保障。會議提齣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包括依法服務和保障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會議指齣,人民法院服務五大發展、實現司法公正,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尊重民事商事審判工作規律,堅持“六個原則”,即依法保護産權、尊重契約自由、堅持平等保護、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倡導誠實守信、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個原則”具有很強的戰略性、前瞻性和指導性,是新時期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行動指南,對民事商事審判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裏程碑意義。
這次會議是一次內容豐富的會議。涵蓋民事、商事、知識産權、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環境資源等民事商事審判全部內容,涉及民事商事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等各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方麵。
會議針對民事審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新問題、新情況,認真研討瞭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提齣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司法裁判尺度的初步意見。經過研討,正式通過並於2016年11月21日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紀要內容涵蓋婚姻傢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産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及民事審判程序方麵諸多爭議較大、亟待統一法律適用與裁判標準的問題。
為準確理解和適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與人民法院齣版社聯閤編寫該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參與紀要起草的法官參與撰寫。民一庭法官在繁忙的案件審理工作之外,也承擔著相關司法解釋起草工作,腳踏實地地研究解決疑難問題,既是他們的興趣所在,也是職責所在。特彆是在司法體製機製改革背景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應當集中精力製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該書對於紀要條文逐條解讀,采取“條文主旨”“條文理解”“相關規定”“參考案例”“權威觀點”“延伸閱讀”的結構模式,既比較全麵地展現紀要規定本意,又對相關疑難問題提供解決路徑和指引。我們希望並期待,該書的編寫齣版,會對廣大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是為序。
後記
為瞭認真貫徹落實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配閤《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實施,加強司法政策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幫助讀者瞭解司法政策的製定背景、內容和相關理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與人民法院齣版社聯閤編寫此書。
本書根據適用性和研究性相結閤的原則,一方麵收錄領導重要講話,另一方麵以紀要條文為序,采取“條文主旨”“條文理解”“相關規定”“參考案例”“權威觀點”“延伸閱讀”的結構模式,全麵準確解讀紀要內容。
條文主旨:簡要提煉條文主要內容。
條文理解:詳細解讀條文,著重選擇條文核心問題。比如,重要概念解釋、適用條件、適用方法以及適用中可能産生的異議、難點等。
相關規定:與紀要內容相關的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
參考案例:提供案例實證分析,與學說論證、法律規定結閤。
權威觀點:立法部門、司法解釋部門相關研究資料。
延伸閱讀:法信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組織相關法官撰寫本書,具體分工如下:
肖峰:關於婚姻傢庭糾紛案件的審理
李琪:關於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王丹:關於房地産糾紛案件的審理
司偉:關於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於濛: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
宋春雨:關於民事審判程序
本書由人民法院齣版社實務編輯部策劃,人民法院齣版社電子音像社“法信”團隊張承兵、黃麗娟、範俊、張亞緯、楊陽、王雯雯、張然、常紫雲、賈軍喬、翟文艷、黨靜等負責本書相關規定、權威觀點、案例整理及法信碼的設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馮小光、劉敏,專職黨務乾部(廉政監察員)王慧君審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庭長統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最終定稿並為本書作序。
由於時間倉促,錯誤、紕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廣大法律界同仁和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本書編寫組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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