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8年4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了“第五届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暨‘期待可能性’高级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六十余位刑法学者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大家围绕着期待可能性的各种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按照惯例,我们对本次研讨会收到的论文进行编辑整理,结集出版。
需要说明的是:一、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们未能将研讨会收到的论文全部收录,这令我们感到遗憾和无奈;二、出于出版需要的考虑,我们对收录的论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压缩,可能无法展现某些文章的全貌,但力争保持各篇的精华;三、会议论文由于论题相对集中,难免在知识背景的介绍上出现重叠,我们为了保持文集整体效果、便于读者阅读,对重叠部分尽量作了整合;四、从出版效果和阅读便利上说,需要对诸多论文按照讨论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但这在一个论域相对较小的论文集中又实难做到,最后只能以每篇论文的题目为主要参照,以其正文内容为辅助参照来分类编排;五、按照惯例,本书附录中收录了研讨会上各位学者的发言摘要,力争与当时发言相符,但也未必字字妥切。对于在相关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当,我们敬请与会学者、作者和读者谅解。
目录
第一部分 期待可能性源流论
刍议期待可能性的讨论背景/刘国良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高 巍
“期待可能性”新解
——以刑法导向观转变为核心/张 文
期待可能性理论:学说、本体
及其展开/徐岱 王军明
刑法中的法律期待与非难可能/王 钧
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冯亚东 张丽
具有刑罚干预可能性的行为动机
——论“期待可能性”到底是什么/庄
作为一般性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 鹏
罪责的客观化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命运/劳东燕
期待可能性理论超规范化的反思
——以学说、判例史的考察为中心/林 维
期待可能性:思想的扩张与制度的限缩/康伟
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陈兴良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定位/刘艳红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于洪伟
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机理/张武举
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刍议/夏 勇
论期待可能性公正判断的一体化寻求
——如何面对德日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
衰落可能带来的冲击/王志
第二部分 期待可能性引进论
我国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贾 宇舒洪水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牛忠志
论期待可能性的合理性
——基于言伴语境理论的考察/王政勋
期待可能性理论:何以必要,怎样可能
——以通说的犯罪论体系为基本
分析对象/蔡道通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不可期待性/高艳东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意义/黄伟明
本土还是移植:期待可能性的中国命运/陈世伟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化改造/刘德法孔德琴
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善刑法合理性的新契机/李 川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及其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唐稷尧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式图景
——价值解读与路径选择/冯卫国
期待可能性:在审慎中借鉴/李 翔 吴 波
期待可能性地位问题的反思/李立众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地位及判断标准
——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为前提/张天虹徐大勇
第三部分 期待可能性应用论
论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马荣春周建达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新课题/杜 宇
犯罪标准:期待可能性的根据/王敏
期待可能性的实践批评/杨兴培
论期待可能性之判断/谢望原 邹 兵
期待可能性的逻辑含义与司法控制
——一个新视角的理论尝试/刘 远
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研究/孙国祥
论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适用/李 荣
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运用/张丽卿
附录一 德国帝国法院刑四庭关于“癖马案”的判决书/车 浩 王 莹
附录二 期待可能性研讨实录
精彩书摘
1.责任要素与责任阻却、责任减轻
以往,学者们对于期待可能性在责任论中的地位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
(1)第三责任要素说,认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是并列的责任要素。故意过失是责任主观要素,期待可能性是责任客观要素。
(2)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说,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的类型或形式,期待可能性(非难可能性)应当包含在二者之中。
(3)责任阻却或减轻说,认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减少是减轻责任事由。其中,有人认为期待不可能是一般的超法规阻却责任事由,也有人认为是特殊的或例外的阻却责任事由。
学者们对上述见解各持己见,纷争不绝,甚至有人前后的观点相左。
笔者认为,上述争论的实质还是对期待可能性的刑法导向的认识不同。第一、二种观点把期待可能性看做责任要素,这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三段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论体系中打转转,从而脱离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导向,即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第三种观点虽然有可取之处,但是仍未完全摆脱行为刑法的束缚,没能够从行为人人格的角度,阐明期待可能性的刑事责任本质。
2.人格责任
在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责任本质是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把违反命令规范和义务规范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心理事实(故意过失)、规范评价(违反法律规范的非难可能性)、期待可能性。②规范责任论是站在行为刑法的立场上,对与道义责任论相结合的心理责任论的缺陷进行修正,它与近代学派社会责任论相结合,超越了学派的对立。
前言/序言
“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不是一个学会,而是一个每年举行的学术论坛。截至2005年底已经举办过两届:首届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办的“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第二届是2005年10月25日至26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违法性认识专题研讨会”。两届研讨会的论文集即将付印出版,我受邀作序,却之不恭,因而从命,此乃本序之所由来也。
当前我国每年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多如牛毛,如果每会必到,一会一文,就会耗费一个学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沦为“会议学者”。可悲的是,我国这样的“会议学者”并非罕见。但凡“会议学者”,大多没有自己的学术计划,更无学术追求与学术使命,而是被各种会议的议题牵着鼻子走,其文大多为应景之作,毫无学术创新可言。这样的学术会议除培养一批“会议学者”以外,其实并无太大的学术价值。现在,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学术研讨会又开始盛行,诸如世界法律大会之类,不一而足,因而“会议学者”又升格为“国际会议学者”,以参加各种国际会议为荣。对于学术会议的频繁举行,我是颇有微词的,也不以缺席为耻。实际上,一些大型的学术会议,动辄数百人,各种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背景,怀有不同目的的人聚合在一起,除了“交结老朋友,认识新朋友”的交谊功能以外,学术氛围已经淡而又淡,学术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为,学术是一种个人的志业,写作更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先有个人的“自思”,才有公众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为前提的。若无前者则无后者。我并不否认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个人研究的启迪性,但我国目前如此频繁、如此庞杂的学术会议,却与学术的宗旨与会议的初衷相去甚远。除了造就一些华威先生式的“会议学者”以外,我们的某些学术会议又复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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