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明白,那請你們換一個人來執行命令!'說完我就退到一邊。
評分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評分(昭和憲法,和平憲法)
評分② 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
評分八、認證批準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評分第一章 天皇
評分彭透斯的親戚和朋友們聽瞭他傲慢的語言和命令大吃一驚,十分害怕。他的外祖父卡德摩斯也搖著白發蒼蒼的頭,錶示反對。可是一切勸說卻更加激怒瞭彭透斯。
評分第十二條 【保持自由、權利的責任,禁止濫用自由、權利】
評分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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