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契约作为市场交易的承载者,具有维护交易秩序、调整交易关系、稳定交易预期、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契约思想也为公共财政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启发和思路。政府预算是在总体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基于增进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或改善社会公平的目标,对可支配资源的安排、配置与调整。从法律角度看,它可被视为一个以公法为基础的综合性契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本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引入现代契约理论与分析方法,探讨控制政府预算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安排,研究如何有效解决政府预算中各个层级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及其契约机制设计问题,寻求政府预算有效活动的制度路径,创新中国的政府预算理论与制度,提高政府预算配置决策水平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并以此为目标来构建研究体系和分析框架。
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共l0章。第一部分为导论,包括引言和对现代契约理论的综述。主要阐述契约实施的制度基础以及非对称信息、委托一代理理论等,为此后的分析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并将政府预算置入非对称信息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之中,凝练出政府预算契约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基本命题。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以政府部门为界,分别分析研究了外部和内部各自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及其政府预算契约机制设计问题。第四部分为结语,通过现代契约理论的启示,研究中国政府预算理论与制度创新的路径。第一部分可视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理论基础,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政府预算契约架构的具体分析研究,第四部分落脚在中国政府预算理论及制度创新问题上,也是对全书的总结。
本书主要观点如下:
1.政府预算是一本以公法为基础、配置社会公众让渡的经济资源,并向其提供“一揽子”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契约。根据现代契约理论的观点,法制是社会公众就国家或政府存在的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公众权利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价还价和协商而签订的一种政治契约。人们之所以选择进入这种契约,是因为由国家或政府来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所耗费的资源,相对而言比其他组织少,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等方面具有规模经济的效果,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帕累托改进。通过这种契约,在公众和政府之间就建立起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公众以牺牲纳税为经济代价将公共权力让渡给政府,委托权力机关配置和使用这部分经济资源,政府通过对公众私有财产的“必要侵犯”筹集资金,为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公众从其集体消费中获得收益。政府预算通过公共选择程序
对公共偏好和公共利益进行发现和选择。双方虽然不像市场交换过程那样以具体的协议条款等签署契约,但政府实际上是在代理公众进行预算选择,随着议会(人大)审议、批准程序的结束,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预算契约安排也随之形成。
2.政府预算制度的理论创新应以政府部门为界,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人手。从外部看,政府预算主要存在三种委托一代理契约关系:公众与立法机构、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消费者及其供应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契约关系。从内部看,政府预算也存在三种委托一代理契约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部门与支出部门、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契约关系。在各个层级的委托一代理链条中,除了初始委托人公众、最终代理人消费者和下级预算单位之外,其他预算参与者都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代理人的委托人。在每个层级的委托一代理契约中,都存在因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行为问题,从而影响政府预算咨源配置效率。委托一代理链条越长,对初始委托人的目标偏差越大。
3.政府预算制度所确定的是各个预算契约参与者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政府预算博弈的结果即为达成某种均衡。政府预算的目标确立和分解过程即为各个预算契约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过程。这种博弈贯穿于政府契约关系的各个层级中,这是由参与各方的制度性身份或地位所决定的。在每一层次预算目标分解中,参与者分别扮演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函数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则成为预算博弈的基本动因。在预算目标分解过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平衡的,在信息的搜寻和利用过程中,上报和下达预算目标的双方不仅要考虑由于环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而且要考虑对方的预期和决策,而预算目标的最终确定则是委托方与代理方讨价还价和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从预算目标的各自提出到最终确定这一过程即表现为预算博弈。预算博弈的结果就是能够达成一种博弈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某种结果,即达成一种均衡。
4.信息和激励约束是影响政府预算契约效果的两个重要因素。在委托一代理理论框架下,政府预算过程被看做一个信息交换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委托人与代理人订立契约的过程。作为政府通过编制的预算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公共活动的信息,纳税人通过预算了解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程度,政府通过已审批的预算获得可以使用的财政资金,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地位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与利益目标差异所引起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导致政府预算未能按照设计的理想状态运作,而要想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在政府预算活动中侧重于委托一代理问题的解决,预算契约机制设计应形成激励相容约束,减少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双赢”格局。
5.中国政府预算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预算契约机制。政府预算制度是预算契约的当事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在这一规则下各参与方都会极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然而,无论是理论上的推断还是实践中的案例都可以证明,政府预算各个层级的代理人并非完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资金使用支配权的政府部门的动机及其行为难以受到预算契约的有效制约,更加难以受到人大乃至公众的直接控制,因而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所选择的行为目标及其行为方式,可能有悖于公众的利益目标。中国政府预算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为公共受托责任缺乏清晰界定、财政透明度低、信息传导机制不畅、法制约束和监督制度不完善、预算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偏低。因此,中国政府预算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政府预算契约机制,主要包括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财政管理信息体系、完善政府预算契约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民主理财。
作者简介
程瑜女,l979年4月生,山东枣庄人,2007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现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受。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理
论与制度,政府预算等。参与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会项目及其
他课题项目的研究,参与专著《中国城市公共事业经营管制机制研究》的撰写,在
《经济学动态》、《财政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导论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对象与理论背景
1.2 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基本假设与研究方法
1.5 研究框架与内容结构安排
第2章 现代契约理论与政府预算契约命题
2.1 现代契约理论概说
2.2 契约实施的制度基础
2.3 非对称信息与委托一代理理论
2.4 政府预算的契约命题
第3章 政府预算的契约结构
3.1 政府预算的参与要素
3.2 政府预算的契约性质
3.3 政府预算中的多层委托~代理契约关系
第二部分 外部委托一代理关系及政府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第4章 公众与立法机构的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4.1 公众对政治行动的需求
4.2 利益集团对政治行动的需求
4.3 立法者对政治行动的供给
4.4 三方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4.5 公众对立法机构的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第5章 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的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5.1 铁三角理论或次级政府
5.2 尼斯坎南的预算最大化理论
5.3 国会优势论
5.4 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博弈模型
5.5 公众与政府问的博弈模型
5.6 立法机构对政府部门的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第6章 政府部门与消费者及供应商的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6.1 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间的契约关系
6.2 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主体与供应商间的契约关系
第三部分 内部委托一代理关系及政府预算契约机制设计
……
第四部分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Ⅰ)——片片枫叶情
后记(Ⅱ)——梦回武大
精彩书摘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对象与理论背景
1.1.1 研究对象
由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市场,也可能发生在组织内部,还可能发生于政府规制之中,因此,任何市场经济都必然会面临以下激励约束机制设计问题:给定信息不对称,什么是防范机会主义的最优社会契约安排。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类,把关于非对称信息情况下最优社会契约安排的理论称之为契约理论。无论是对于市场上的逆向选择,还是对于组织内的道德风险,或者是对于政府规制中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最优契约理论都是在一种委托一代理框架下研究与其相对应的契约设计问题。通常,契约理论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决策主体称为代理人,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决策主体称为委托人,并假设委托人拥有选择代理人和安排契约的权利。在这一框架下,最优契约设计问题就可表述为: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最优契约以克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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