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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法律的正义应当更多地体现在程序上的正义,这是因为,实体上的正义往往无法自动实现,诉讼上的公法属性为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与程序上的注入了活力。
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肇因于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内在机制的疏漏导致证明妨碍情形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使得人们愈加意识到,仅仅依靠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裁判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因此,创设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此建立起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新型诉讼法律关系,已经成为重要的历史性选项。在这种总体架构下,当事人在程序上所承受的诉讼义务在公法属性的语境下被得以重新诠释,为尽可能地发现真实或者接近真实,以便实现社会实质性的正义创造了必要的提。 ——毕玉谦
内容简介
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从而塑造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架构。但是,在实务上,鉴于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的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在个案当中常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偏在于并非举证人一方支配领域并使其沦为证明妨碍人的情形。鉴此,近几十年来,一些先进的法治国家通过对传统辩论主义的改造,在借鉴早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创设了现代意义上的证明妨碍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内在缺失。证明妨碍制度的创建属于一项系统工程,对此,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理方面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基此,《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法意、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设置、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以及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证明妨碍问题等方面,分为六章加以深入、系统探讨。在《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中,作者广泛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及理论学说,并且结合我国审判实务,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该专著至少在国内尚属首部。
作者简介
毕玉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同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到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作高级访问学者,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现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多年来从事理论法学研究和应用法学研究,多次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重点研究项目及专项研究项目、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曾应邀出席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会并发表修改建议。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
主要学术专著有:《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中围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民事证据案例实务问题解析》。
目录
第一章 设定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法意
第一节 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关于证明妨碍在法理上的界定
二、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历史渊源
三、有关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例模式与评析
第二节 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基本建构
一、设定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价值判断与定位导向
二、对经验法则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考察
三、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判识
四、将诉讼协力义务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衡量
五、关于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证明妨碍制度法理基础的观察
第二章 当事人的证明协力义务
第一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界定
一、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定义
二、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所涉及的范畴
三、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所涉及内容之间相互关系的界定
第二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当事人在诉讼上负有文书提出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当事人事实陈述及证据提出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
三、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情况报告提供义务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
一、当事人在诉讼上负有文书提出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
二、当事人负有事实陈述及证据提出协力义务的基本范畴与定位
三、关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负有提供情况报告义务的基本范畴
第三章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证明妨碍构成要件的基本法意
第二节 构成证明妨碍的主体要件
一、关于构成证明妨碍主体要件的基本界定
二、具体行为人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大陆有关司法解释与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立法例之比较
第三节 构成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
一、关于主观要件的基本解读
二、主观状态的基本类型
三、故意证明妨碍与过失证明妨碍之比较
第四节 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
一、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存在某种证明协力义务
二、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二:存在特定的证明妨碍行为
三、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三:受妨碍的证据或者证据方法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四:导致对被妨碍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五、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五:因果关系的形成
第五节 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客体要件
一、问题的由来
二、学说上的观念
三、判例学说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
四、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基本定式
第四章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例外事由
第一节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解说
第二节 各国在立法上或者司法上设定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基本情形
一、有可能使证据持有人受刑事追诉或者导致其名誉受损之虞的证据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涉及公务员职务上特定秘密的证据或者公共机构掌握的特定证据
四、专用文书
第三节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例外事由的确定与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对我国有关立法的基本思考
第五章 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关于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概述
第二节 因被妨碍证据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不同所产生的法律适用效果
一、被妨碍人因负担证明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二、因被妨碍证据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对设计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所产生的影响
三、因被妨碍证据的内容与被妨碍人之间的远近距离不同所产生法律适用效果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确定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含义的确定及法理基础
二、要素的展开及具体分析
三、归论
第四节 证明妨碍适用法律效果的政策性目标与实现方式
一、采用公法手段加以制裁
二、证明责任转换
三、司法拟制
四、降低证明标准
五、直接作出终局判决
六、排除妨碍人提出证据
七、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的证明妨碍问题
第一节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及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基本框架
一、DNA鉴定技术的问世给当今社会在法律上的机遇与挑战
二、对亲子关系的基本认识
三、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与人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四、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查明
五、亲子关系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影响
六、亲子关系诉讼案件的基本类型与证明协力义务
七、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基本范畴
八、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基本范畴
九、亲子关系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证明协力义务
第二节 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的司法原则与价值理念
一、注重维护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兼顾追求血缘关系真实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
三、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四、利益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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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索引
精彩书摘
而被妨碍证据或证据方式的重要性则涉及因被妨碍证据未能加以举证是否对被妨碍人造成不利的裁判后果,它与证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同时作为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其中,被妨碍的证据或者证据方法通常应当同时具备主要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基本特征与性质,从而使其与辅助证据及间接证据不同,对此,应当由被妨碍人负担相应的主张责任及描述责任或者证明责任,使法院产生相应的内心确信。只有在这种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考虑到妨碍人的主观归责性问题。假如被妨碍人无法使法院就在客观上是否存在某一特定的被妨碍的证据或者证据方法形成某种内心确信,在此情形下,妨碍人的主观归责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这一问题上,虽然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妨碍人对被妨碍证据或证据方式所涉及内容进行精确、具体的描述或者证明,但至少应使法官在大体上产生一种类似内心确信的印象,可见,对此事实所负担的主张责任,在与之相应的证明度上应当予以适度降低,在考虑降低的幅度上,应与妨碍人的主观可归责性相联系。也就是说,凡妨碍人在主观上系属故意时,可考虑大幅降低对被妨碍人在证明度上的要求;凡妨碍人在主观上系属重大过失时,可考虑相对大幅降低对被妨碍人在证明度上的要求;凡是妨碍在主观上系属一般过失时,可考虑适当降低被妨碍人在证明度上的要求。
……
前言/序言
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从而塑造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明架构。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且属于调整、评断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一个具有核心性质的议题。与职权探知主义建构下所涉及的人身关系案件证明模式所展现的法院职权干预相比较,辩论主义建构下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案件的证明模式,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并且尽可能地与法院的职权干预主义划清界限。在这种前提条件拘束下,迫使当事人不得不面对其在诉讼上的主张而成为提供证据的唯一主体,并直接担当和忍受来自客观外在世界的压力。这一程序设计体现的是自近代以来立法和法理对诉讼正义的理解与诠释。也就是说,在诉讼上,一方当事人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以及依据何种事实主张,完全是该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他人不得干预,并且,该方当事人应当对其事实主张负担证明责任。在该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定无法有效履行其证明责任时,将承担不利的诉讼效果。但是,当一方当事人在证明行为上所面临的危机与风险并非来自客观外在世界,而是来自对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或者诉讼外第三人的这类行为所致时,应当如何看待这些行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所造成的影响,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应当如何回应这种局面,同时,学者又应当如何将它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诠释,这些问题对人类原有的诉讼正义观念形成了冲击与挑战,同时又为推动人类社会对于诉讼正义的发展与进化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在实务上,鉴于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因构造上的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在个案当中常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偏在于并非举证人一方支配领域并使其沦为证明妨碍人的情形,妨碍人往往采用不当手段为举证人利用证据实现其合法权益制造障碍,这种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仅仅侵犯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利益,而且还严重限缩和制约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动性。
法律的边界与道德的罗盘:论法律程序正义的伦理基础与实践挑战 书籍简介 本书深入探讨了当代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但常被忽视的维度——法律程序正义的伦理基础及其在复杂社会环境下的实践困境。我们并非聚焦于任何特定的诉讼程序或某一法律领域的具体规则,而是将视角提升到哲学和伦理学的层面,审视“正当程序”概念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深刻内涵和道德约束。 第一部分:程序正义的形而上学溯源与当代困境 本书的第一部分追溯了程序正义思想的历史脉络,从古希腊的城邦辩论传统,到启蒙运动对自然权利的强调,再到洛克、康德乃至罗尔斯的理论建构。我们着重分析了程序之所以重要的内在价值——它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更是维护个人尊严、保障社会信任的基石。 1.1 程序的内在价值:尊严与自主性 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尊重。法律程序提供的参与机会,是对个体自主性的一种确认。本书论证了,一个无论结果多么“正确”的判决,如果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质证和辩驳的权利,那么该判决在道德上便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将探讨“被听见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being heard)在法律场域中的具体体现,并将其与人权理论中的自我决定权进行对接。我们详细分析了“形式平等”在面对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时的局限性,并探讨了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来弥合这种差距,例如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和特殊听证安排的伦理考量。 1.2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紧张关系 本书深入剖析了法律哲学中一个永恒的矛盾:当程序上无可指摘的裁决导致了明显不公的实体结果时,我们应如何权衡?我们审视了不同法学流派对这一矛盾的处理态度,从法律实证主义的严格遵守,到自然法学派对“恶法非法”的挑战。我们引入了“程序失灵”(procedural failure)的概念,来描述当程序本身被滥用或被设计成阻碍真相发现时,其对法治的侵蚀作用。这部分内容不涉及具体案件中证据的采纳或排除规则,而是集中讨论在系统层面,程序规范如何可能反噬其初衷。 第二部分:权力制约与透明机制的伦理考量 第二部分转向对法律实施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为规范的伦理约束。重点探讨的并非具体的职业道德守则,而是支撑这些守则的深层道德义务。 2.1 法官的中立性:超然性与在场性之辩 法官的中立性(Impartiality)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本书将“中立”的概念分解为两个层面:超然性(detachment,即不受个人偏见影响)和在场性(engagement,即充分理解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当事人处境)。我们批判了那种将法官视为完全脱离社会经验的“法律机器”的观点,认为真正的中立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道德敏感性和自我反思能力。我们探讨了利益冲突规则背后的伦理逻辑,并分析了司法行政权力对法官独立性的潜在威胁,这些威胁如何间接削弱了程序的公正性。 2.2 证据的伦理:发现真实与保护隐私的平衡 本书在这一部分将焦点置于证据规则的伦理维度。我们不讨论特定证据的法律效力,而是探讨获取和使用证据的道德边界。例如,国家权力在调查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否可以通过程序上的“合法化”来掩盖其伦理上的不正当性?我们深入分析了“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在限制侦查权范围时的伦理张力。本书主张,程序规范必须内化一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深刻敬畏,而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的合规要求。 第三部分:法律程序的社会后果与民主责任 第三部分将讨论延伸至法律体系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程序正义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它能否被社会大众所理解、接受并信任。 3.1 公开审理的伦理意义 公开审理(Publicity of Proceedings)不仅是监督司法权力的工具,更是公民参与和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本书探讨了在信息时代,媒体报道和信息传播如何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公开”。我们分析了限制公开的必要性(如保护未成年人、国家安全)背后的伦理权衡,并强调,任何限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以确保其目的确实是为了维护比公开审理更重大的公共利益,而非仅仅为了维护司法机构的舒适度或避免暂时的负面舆论。 3.2 法律的语言与可及性 一个程序如果晦涩难懂,对普通公民而言便形同虚设。本书认为,法律语言的专业化和复杂性,构成了对程序正义的隐性障碍。我们讨论了法律文书和法庭辩论的“可理解性”作为一种程序伦理的要求,并探讨了简化法律程序解释、加强法律普及教育的必要性。这并非要求降低法律标准,而是要求法律的表达方式必须尊重受其约束的每一个公民的认知能力。 3.3 制度的自我修正能力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关注法律程序作为一种不断进化的社会实践。一个真正公正的法律体系,必须具备对自身缺陷进行批判和修正的能力。我们分析了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学术界在程序改革中的相互关系,强调透明的反馈机制和持续的伦理反思是确保法律程序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我们探讨了程序改革的政治伦理,即改革者在试图修正既有程序不公时,如何避免引入新的、结构性的偏见。 总结 本书旨在引导读者超越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关注,深入思考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和实践限制。它强调,程序正义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被审视、论证和捍卫的动态伦理承诺。它要求所有参与者——从立法者到法官,再到每一位诉讼当事人——都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起持续的责任。本书适合法律专业人士、法理学研究者,以及所有关注现代社会治理中权力运作与个人权利保障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