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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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2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历年试题与模拟题汇编》紧扣2011年新大纲.直击历年考点,在对历年考试试题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按照最新考试辅导教材各章节内容编排试题,并对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进行模拟题的补充,力求为读者提供大量充足的、典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前辅导练习题,便于读者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复习、顺利地通过考试。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考试说明
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大纲要求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十一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大纲要求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与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八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技术
大纲要求
第一章 机械安全技术
第二章 电气安全技术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第四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第五章 职业危害控制技术
第六章 交通运输安全技术
第七章 矿山安全技术
第八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大纲要求
历年试题
一、选择题
二、案例分析题
第五部分 模拟试题汇编
2012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模拟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模拟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技术》模拟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模拟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29.B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措施:一是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A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31.B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2.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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