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債權:藉鑒與發展》債權作為取得物權或者與物權價值相當的權利,反映財産流轉關係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點,共同性規範較多,且越來越國際化。在債法的建設方麵,我國是後發的國傢,又麵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環境,因而,我國不可能拋棄人類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爐竈製造債法,明智的選擇是藉鑒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債法規則及其理論,結閤中國的實際翻譯齣債的規則乃至製度。另一方麵,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債權在豐富,研究在深化,由此決定,我國債權製度及其理論的創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崔建遠所著的《債權:藉鑒與發展》就是對這些現象的反映。
作者簡介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傑齣中青年法學傢,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奬,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奬,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奬,清華大學教書育人奬,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秀奬,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
代錶性著作有:《閤同責任研究》(1992年)、《準物權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004年)、《論爭中的漁業權》(2006年)、《閤同法總論(上捲)》(2008年),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無權處分辨》等論文。其中,《準物權研究》榮獲司法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奬一等奬,首屆中國優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奬;《論爭中的漁業權》榮獲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臬奬一等奬;《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二等奬。主編的《閤同法》(2000年)榮獲司法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奬一等奬。
內頁插圖
目錄
債法總則與中國民法典的製定
債的擔保探微
債的保障導論
債權讓與的法律構成論
債權讓與和對抗要件
債權讓與續論
為第三人利益閤同的規格論
強製締約及其中國化
閤同效力製度的演變
齣賣他人之物閤同的效力設計
閤同效力瑕疵探微
無權處分辨
履行抗辯權探微
債權人代位權的新解說
閤同解除探微
再論未生效閤同的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條件探微
論解除權及其行使
解除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論委托閤同的任意解除權及其限製
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係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定性與定位
論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
免責條款論
不當得利研究
概念·特徵·構成要件·價值判斷
整體·基點·度
精彩書摘
現在,形勢已經明朗:從筆者反駁的角度講,在2月28日後,或2月28日至4月30日期間,假如存在著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不成立的情形,筆者批駁韓世遠教授的觀點可能站不住腳,至少不那麼堅強有力;從韓世遠教授固守的一側看,他即使在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方麵勝利瞭,其觀點仍然不可取,個中原因,既在於其觀點帶來的負麵後果極為嚴重,又在於筆者引入瞭整個涉及履行的抗辯及抗辯權的體係,解決履行抗辯問題。他對此漠然甚至抵觸。
如今,筆者麵臨的任務是,在繼續指齣其法律漏洞說不成立,其法律漏洞說帶來的極不適當的後果的前提下,反駁倒其“履行期屆滿的抗辯權不是總能派上用場的,在期限利益歸屬於債權人時,債務人不得援用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於是,還得需要同時履行抗辯權,《閤同法》第66條、第67條的規定存在著法律漏洞”之說。
接下來,完成該項任務。
首先,韓世遠教授之說存在著誤導。筆者主張“履行期屆至、履行期屆滿均為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要件,均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發揮作用的餘地,究為何者,應視具體情況而定”①,毫無否認履行期尚未屆滿場閤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意,上文對此已經論及。筆者所不贊同的是,韓世遠教授不閤理地擴大瞭同時履行抗辯權製度的適用範圍,又不全部引入日本的“排除若乾情形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限製措施,包括拒絕承認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不當履行的抗辯權等抗辯權發揮作用,導緻瞭違約方拒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卻有權請求守約方履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無辜犧牲守約方期限利益的不當後果。筆者指齣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不當履行的抗辯權或其他抗辯權可以發揮作用,對抗違約方對守約方的履行請求,意在宣明:這些抗辯及抗辯權的存在並得行使,便可證明《閤同法》第66條、第67條的規定不存在法律漏洞,韓世遠教授所謂法律漏洞說是不成立的。筆者的論述中毫無,也看不齣來有否認“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履行期限未屆滿場閤便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之意。
其次,筆者主張,法律體係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抗辯及抗辯權,可用來對抗債權人履行請求的,可能是其中之一,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抗辯及抗辯權;可能是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能夠對抗已經違約的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能是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還可能是不當履行的抗辯權,等等。總之,不會存在著無抗辯及抗辯權對抗業已違約的債權人請求履行的問題。①韓世遠教授僅僅以“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並不能夠完全解決問題”為由,反駁筆者對其法律漏洞說的批評,論證他自己的法律漏洞說正確,不能服人。其原因在於,退一步說,即便筆者所舉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不足以擔當重任,還有其他抗辯權、其他製度可勝任工作,還是不存在法律漏洞。
再次,韓世遠教授的該段辯解改變瞭話題。不要忘記,雙方的爭論在於,韓世遠教授認為中國現行法設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並立模式存在著法律漏洞,而筆者看不齣有法律漏洞,重要的理由是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以及有關抗辯權完全能夠解決韓世遠教授的設問,而非承認還是否認“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履行期限未屆滿場閤獨立存在的價值”。這從雙方已經發錶的全部作品可以看齣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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