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评分我国农民在1949年前后,经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当时的农地制度是“公益性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性土地归农民所有”二元复合型产权结构。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权利。但1955至1958年间,由于强制推行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我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很快就被剥夺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出台后,农民个人不再拥有土地,农民祖传下来的宅基地也被收归农村集体所有。
评分10.4 统计描述证据
评分1 导论
评分7.1 引言
评分12 农地流转对农户投资的影响Ⅱ:流转对象变化的影响
评分7.2 样本和数据
评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搞起了土地“大包干”,由此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1982年,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不仅发展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且成了当时解放思想的一次垂范,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此被确立为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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