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分二,相关法理知识:
评分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
评分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评分案例2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评分原告:某县酒厂
评分二,相关法理知识:
评分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评分二,相关法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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