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县酒厂
评分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评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分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评分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评分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评分二,相关法理知识:
评分二,相关法理知识:
评分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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