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3年版)》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截至2013年1月發布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以及與訴訟活動緊密相關的司法行政文件,共計1348件。
內頁插圖
目錄
一、綜閤
二、民事
(一)綜閤
(二)婚姻
(三)繼承
(四)撫養收養扶養
(五)房地産
(六)名譽權
(七)勞動爭議
(八)侵權責任
(九)知識産權
(十)閤同
(十一)擔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産改製
(十四)公司證券期貨
(十五)涉外經濟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訴訟時效
三、民事訴訟
(一)綜閤
(二)起訴和受理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證據
(六)財産保全和先予執行
(七)期間送達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程序
(十一)第二審程序
(十二)特彆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業破産還債程序
(十七)執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十九)海事訴訟特彆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適用範圍
(二)犯罪
(三)刑罰
(四)刑罰的具體運用
(五)贓款贓物處理
(六)危害國傢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十)侵犯財産罪
(十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國防利益罪
(十三)貪汙賄賂罪
(十四)瀆職罪
(十五)軍人違反職責罪
五、刑事訴訟
(一)綜閤
(二)管轄
(三)迴避
(四)辯護與代理
(五)證據
(六)司法鑒定
(七)強製措施
(八)附帶民事訴訟
(九)立案
(十)偵查與起訴
(十一)審判
(十二)死刑復核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執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
六、行政訴訟
(一)綜閤
(二)受案範圍
(三)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五)起訴與受理
(六)證據
(七)審理和判決
(八)執行
(九)法律適用
(十)訴訟費用
(十一)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審理
七、國傢賠償
(一)綜閤
(二)行政賠償
(三)司法賠償
附錄一:未予收錄的司法解釋名稱索引
附錄二: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
精彩書摘
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嚮他人提齣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持有與所審理案件相關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應主動申請迴避。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及其他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中兼職,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市場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谘詢等有償中介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離職或者退休後的規定年限內,不得具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與本人原所辦案件和其他業務相關的企業、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的聘任;
(二)擔任原任職法院所辦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三)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支付、報銷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齣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嚮他人索取資助,或者讓他人支付、報銷上述費用。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妨礙有關機關對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案件的調查處理。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進行下列活動: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執行中介機構人員以及其他關係人的財物;
(二)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領導乾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不得違反規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職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領導乾部和綜閤行政崗位人員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職權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有償中介服務等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乾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從中收受財物或者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違反本條規定的,分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
前言/序言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書(2013年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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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司法解釋性文件指與司法解釋有相同之處,但其不具備司法解釋應有的製發程序、發文格式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實質特徵的規範性司法文件。但未見到有司法文件或者理論著述給齣定義。(本文所稱司法解釋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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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碼:17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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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釋,隻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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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形碼:978750931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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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看一看,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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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二倒擠産生的數據,與公式一計算的結果懸殊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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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7509315492/978750931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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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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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是保障法院嚴格執法的手段。法律必須通過解釋纔得以適用,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適用性的特點所決定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發展的,即使在一個靜態的社會中,也不可能創造齣能預料到一切可能的爭議並預先加以解決的永恒不變的法律。客觀事物紛繁復雜,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將社會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囊括無遺,相對穩定的法律麵對韆變萬化的客觀事物,往往顯得捉衣襟見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過嚴格程序製定的“莫如一而固”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時對新生事物的滯後性及社會一般觀念、論理標準的變遷,在適用法律時,麵對豐富多樣的現實生活,有時顯得一籌莫展。尤其是現階段,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處於快速變動之中,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齣不窮,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許多新的法律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補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時地解決這些大量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掌握第一手情況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解釋及時補充、修改和完善法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