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为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举办的第一届“中德刑事法论坛”会议论文集。围绕着“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读”、“罪刑法定的司法实践”与“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三大主题,中德一线刑法学者分别从中国与德国的视角进行主旨阐述与交互评论,反映了中德刑法学对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见解。
作者简介
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与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罚结构论》、《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等。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男,1960年生,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博士、法学博士,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著有《法理学中的论证:直面法理学基础研究中的分析哲学与批判理论》、《“风险社会”中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的事实问题与价值判断:以诈骗罪与侮辱罪为例》、《计算机与互联网刑法概论》等著作。
内页插图
目录
主题发言
贝恩德·许廼曼: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单元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解读
单元报告
陈兴良:
中国刑法中的明确性问题
——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克劳斯·罗克辛:
德国刑法中的法律明确性原则
单元评议
梁根林:
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读
扬·约尔登:
两种法律思维范式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单元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
单元报告
张明楷:
罪刑法定的中国实践
洛塔尔·库伦:
罪刑法定原则与德国司法实践
单元评议
周光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实践
弗兰克·舒斯特:
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德司法实践
第三单元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单元报告
冯军: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瓦尔特·佩龙:
德国视角下对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单元评议
曲新久:
中德比较视角下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阿尔宾·埃泽尔:
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侧记
精彩书摘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兜底条款加以明确,其实质是细则化立法,即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这种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作了以下一般性规定: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根据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除非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根据在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因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从属于法律的,只要法律有效则对该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行期间亦为有效。这一规定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对于一般司法解释确实是适用的。但在类似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是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这种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显然违反法的可预测性,因不明确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中国学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关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只对该项司法解释发布之后的行为有效,从而防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极有见地的,但目前并未被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采纳。因此,这些司法解释虽然试图解决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但却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禁止事后法原则相悖。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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