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最新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内页插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精彩书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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