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由法律專傢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乾問題的解釋
內頁插圖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1.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規定適用是否有特殊情況?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2.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是否意味著人民法院不受任何乾涉?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3.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否相同?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第十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4.辯論原則的應用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彆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5.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八類案件?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7.一案有多個被告的,如何確定地域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8.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如何確定案件管轄?
第二十三條【閤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9.對於閤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麵?
第二十四條【保險閤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10.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的,要如何確定管轄地?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
配套法規
實用附錄
精彩書摘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拘傳的適用】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條【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製措施】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齣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乾擾訴訟進行的強製措施】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産,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産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閤法權益的強製措施】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閤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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