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外国法制史(第5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其一,对“德国法”和“日本法”两章的体例进行了调整,以使其与其他章节更加协调。其二,考虑到大部分高校教学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欧盟法仍在不断变化,删去“欧盟法”一章。其三,为了帮助读者阅读,加深对有关内容的理解,增加了若干图片资料。
作者简介
林榕年,1928年5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新中国最早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者,外国法制史研究开拓者之一。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兼任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职。
叶秋华,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内页插图
目录
绪论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第二节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一、专制制度
二、土地制度
三、契约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六、司法制度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
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二、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第三章古印度法第一节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第二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二、所有权
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诉讼制度第三节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第四章希伯来法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摩西五经》第三节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二、债权法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五、司法制度第四节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第五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演变第二节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二、财产法
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法
五、刑法
六、法院组织与诉讼法第四节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第五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而公法却不甚发展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五、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第三节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二、罗马法的分类第四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诉讼法第五节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二、财产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五、违法行为
六、司法制度第三节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第七章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一、教会法的产生
二、教会法的发展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二、教皇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二、财产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诉讼制度第四节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作用
二、教会法的影响第八章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第二节商法
一、商法的发展概况
二、商法的内容及特点第九章伊斯兰法第一节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二、伊斯兰法的产生
三、伊斯兰法的发展
四、伊斯兰法系的形成第二节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一、《古兰经》
二、“圣训”
三、教法学
四、哈里发的行政法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义务
二、财产制度
三、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五、刑法制度
六、司法制度第四节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第十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四、其他渊源第三节宪法
一、宪法的渊源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宪法的特点第四节财产法
一、财产的分类
二、地产制
三、信托制第五节契约法
一、契约法的演变
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三、对价制度第六节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概述
二、各种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第七节社会立法
一、劳工法
二、社会保障法第八节刑法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三、刑罚第九节诉讼法
一、法院组织
二、陪审制度
三、辩护制度第十一章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年—1861年)
三、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年—19世纪末)
四、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第二节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二、美国法的特点第三节宪法
一、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二、1787年联邦宪法
三、宪法修正案第四节商法
一、《统一商法典》
二、公司法
三、破产法第五节反托拉斯法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六节社会立法
一、劳工关系法
二、社会福利法第七节刑法
一、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基本特点第八节司法制度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二、法院组织
三、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十二章法国法第一节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三、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产生的基本特征第二节宪法
一、人权宣言
二、1791年宪法
三、1793年宪法
四、1795年宪法
五、1799年宪法
六、1830年宪法
七、1848年宪法
八、1852年宪法
九、1875年宪法
十、1946年宪法
十一、1958年宪法第三节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行政司法体系、审级及职能
三、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第四节民商法
一、法国民法典和民法的发展
二、1807年法国商法典与商法的发展第五节经济法
一、经济立法概况
二、主要部门经济法第六节社会立法第七节刑法
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刑事立法
二、1810年刑法典
三、20世纪法国刑法的发展
四、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第八节司法制度
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三章德国法第一节德国法的发展与演变
一、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
二、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第二节宪法
一、《德意志帝国宪法》
二、《魏玛宪法》
三、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三节行政法
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三、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第四节民商法
一、《德国民法典》和民法的发展
二、《德国商法典》第五节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法和“社会化”立法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的经济、社会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的发展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立法的发展第六节刑法
一、《德国刑法典》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的刑事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刑法的发展第七节司法制度
一、德意志帝国的司法制度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司法制度第八节德国法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二、德国法的历史地位第十四章日本法第一节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
一、封建时期的日本法
二、日本近代法制的确立
三、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日本法律制度的演变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法制的改革与发展特点第二节宪法
一、日本帝国宪法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宪法的发展变化
三、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三节行政法
一、日本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本行政法的特点第四节民商法
一、日本民法
二、日本商法第五节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
二、社会立法第六节刑法
一、1882年和1908年日本刑法典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刑法的发展变化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刑法典的修改第七节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法
二、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第八节日本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本法的特点
二、日本法的历史地位第十五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第二节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和发展
二、苏联宪法
三、苏联的民事立法
四、苏联的刑事立法
五、苏联的司法制度第三节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一、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二、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重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二)继承制度
早期日耳曼法中只有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动产继承,遗产先由近亲属继承,一般来说,继承顺序为子女一父母兄弟姐妹一祖父母;在同一顺序中,男性优于女性,继承份额女子仅是男子的一半。不动产继承,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由马尔克公社收回;6世纪之后,继承的范围扩大到女儿及兄弟姐妹。五、违法行为
日耳曼法没有对犯罪和侵权行为作出明确区分,将其统称作违法行为。侵害私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对侵害人进行报复;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则由公共权力机关对行为人加以惩戒。近代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许多行为,如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等,在日耳曼法中都属于侵害私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犯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的种类不多,主要有叛逆、逃兵、纵火、暗杀等。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out1awry)。死刑的方法有绞刑、活埋。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者,丧失一切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将他杀死。
后期,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大,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的范围扩大了,出现了侵犯国王、侵犯教会、侵犯领主等新的犯罪种类。在刑罚上,除死刑外,出现了身体刑、宫刑和其他残害肢体的刑罚。
(二)侵害私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对侵害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进行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体严守中立。
为了避免部族内部亲属团体之间的纷争和仇杀,在日耳曼法成文化时代已普遍实行赎罪金制度(weregild)。公元802年,查理曼大帝颁布《关于巡按使团的敕令》,明确禁止血亲复仇,实行赎罪金制度。六、司法制度
(一)审判组织
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是从氏族公社时期的民众大会延续下来的,有百户区民众大会和郡民众大会。法官是一些熟悉习惯法的富有经验的长者,被称作“宣法者”。自由人出席审判大会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判决须经他们同意才生效。公元8世纪封建王权得到强化,民众大会被取消,普通地方法院一般由百户法院和郡法院组成。法官由国王委派的贵族担任。由郡长主持。郡法院的判决需要由12名陪审官通过合议的方式作出,还有专门的执行官督促判决的履行。王室法院是百户区和郡两级普通法院之上、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权威的法院,由国王、通晓法律的宫相或国王委任的其他官员主持,没有自由人参加。国王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从地方法院移至王室法院审理。加洛林王朝时期,由于巡按使制度的实行,又出现王室巡回法院。
(二)诉讼制度
由于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没有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区分,因而在日耳曼法中也没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分。对于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均实行自诉原则。
……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学教材是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学教材,向法律研习者传授共同的知识,这对于培养一个接受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话语体系的法律共同体,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学教材是所有法律研习者的良师益友。没有好的教材,一个好的教师或可弥补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对那些没有老师指导的自学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师,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注重,对学术成果的形式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专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教材与创新、与学术精品甚至与学术无缘。其实,要真正写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难度之大、工作之艰辛、影响之深远,绝不低于一部优秀的专著,它甚至可以成为在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传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例,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义,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罗马法的精髓,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研习罗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说过,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实际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写出一部好教材,必须要对相关领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能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将问题讲清楚、讲明白。没有编写教材的基本功,实际上也很难写出优秀的专著。当然,也只有对每一个专题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对这个学术领域的完整把握。
虽然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法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挑战。各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角度各有侧重、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法学教材,为提高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法学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教材建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产生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也因此成为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并在世界知名法学院行列中崭露头角。为了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出版一套体现我们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学教材。
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四大系列,分别面向不同层次法科教育需求。编写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反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整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视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够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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