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请求权竞合要论——兼及对民法方法论的探讨》除导论外,计划由六章内容构成。第一章是对民法请求权概念的初步讨论。第二章分为三节内容,前两节分别讨论请求权竞合的概念与特征、请求权竞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最后一节就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史做一些简单的考察。第三章将开始对请求权竞合的原因和后果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就实体法领域关于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学说观点的讨论。第五章将就程序法领域关于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理论观点进行考察。第六章将尝试突破既往学理在实体法与程序法领域寻求答案的视域限制,从法哲学的层面展开,探讨通过对民法方法论的重构,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可能性。
作者简介
段厚省,男,安徽怀远人,1970年生。1996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习民事诉讼法学,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同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方向博士后研究。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法请求权理论。迄今已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与他人合著专著四部,参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多部,其中个人专著《民法请求权论》曾获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的体例
第一章 民法上的请求权
第一节 请求权概念的形成
一、罗马法上的诉权概念
二、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第二节 请求权概念的含义
一、请求权的含义界定
二、民法请求权与民法债权
三、民法请求权与民事责任
第三节 请求权概念的价值
一、请求权概念的提出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独立建构成为可能
二、请求权概念的提出使得规范出发型法律思维模式得以形成
第二章 请求权的竞合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的概念
一、请求权竞合概念之观点概览
二、学说观点评析
三、本书之观点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的特征
一、一个生活事件
二、符合数请求权之构成要件
三、各该请求权之目的相同或者交叉
第三节 与请求权竞合相关之概念
一、请求权聚合
二、法条竞合
三、诉因竞合
四、其他权利形态之间的竞合
第四节 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史
一、请求权竞合之域外史
二、请求权竞合之中国史
第三章 请求权竞合的原因与后果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的原因
一、既有观点述评
二、本书关于请求权竞合原因的观点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的后果
一、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目标落空
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目标落空
三、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与不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解决请求权竞合的实体法理论
第一节 德国法系实体法学理上的请求权竞合理论
一、法律竞合论
二、请求权竞合论
三、请求权基础竞合论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实体法学理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观点
一、请求权有限竞合论
二、请求权基础竞合论
三、请求权自由竞合论
四、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五、学理和实务中存在的其他观点
第三节 实体法学理上的请求权竞合理论评价
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理论未能处理好请求权与诉讼标的的关系
二、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未能保持请求权内涵的统一
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理论未能真正解决请求权竞合的难题
四、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理论未能兼顾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
第五章 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法理论
第一节 民法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标的之关系
一、诉讼标的概念
二、民法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标的的关系
第二节 请求权竞合使传统诉讼标的理论陷入困境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遭遇困境
二、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自我救赎
第三节 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和变迁
一、二分肢说
二、一分肢说
三、新实体法说
四、生活利益说
五、纠纷说
六、新二分肢说
第四节 诉讼法学理上的诉讼标的理论评价
一、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自身难以解决请求权竞合带来的程序问题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尚未实现逻辑自洽
三、各诉讼标的理论的根本缺陷也在于未能兼顾司
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
第六章 本书关于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思考
第一节 关于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目标问题
一、以消除请求权竞合导致的后果为目标
二、以兼顾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为目标
第二节 关于解决请求权竞合的路径问题
一、在法律方法论层面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
二、传统民法方法论的缺陷
第三节 关于重构民法方法论的初步思考
一、概述
二、逻辑推理方法
三、诠释学循环方法
四、法律商谈方法
第四节 重构后的民法方法论与请求权竟合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性质上的请求权基础竞合与技术上的请求权竞合
二、重构后的民法方法论对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
三、小结
参考资料
精彩书摘
一、一个生活事件
所谓生活事件,乃是与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前者是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后者是经过法律上评价的事实。我在这里之所以使用“生活事件”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生活事实”的表述,是因为生活事实这个概念表达的往往是在时问上具有连续性和在空间上具有广延性的事物的性质、状态及其变化,在边界的划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生活事件”则可以突出“一个事件”或“一件事情”这样的意思。换言之,生活事实可以包括一系列生活事件,而生活事件则是相对来说不可再做分割的被视作完整和单一的生活事实,因此我在这里是将生活事件作为生活事实的下位概念使用。当然,我对生活事实和生活事件进行这样的划分,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因为我所说的生活事件,若展开更细微的观察,也许仍然可以进一步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割,这似乎与我所说的生活事实的概念仍然存在难以清楚界分的地方。但是我所说的生活事件具有这样的一个特征,就是它们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有可能表达行为人要追求的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效果。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一万元,他先是买票乘车到达某乙的居住地,然后进入某乙居室,向某乙提出借钱的请求。某乙答应了某甲的请求,然后和某甲一起乘车到达银行所在地,从银行柜台取出现金交付给某甲。接着某甲手写一份借条交给某乙。最后他们道别后各自回家。以上事实,从某甲向某乙借款的意义上说,乃是一个生活事件。但是这样一个生活事件,实际上又是由一系列更微观的事件构成。若是我们分别考察这些更微观的事件,则某乙和某甲乘车的行为,就是他们各自与旅客运输业者之间的生活关系,某乙到银行取钱的行为,则又是他与银行之间的生活关系。只有把这些行为放在一起,方是某乙与某甲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活关系。这个由一系列小的事件构成的生活关系事实,作为一个整体,乃被看作一个生活事件。
我就生活事实和生活事件这两个概念所做的上述说明,并非源自我的忽发奇想或者闭门造车。学界早已有着类似的观点。例如在罗森贝克提出二分肢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后,由于他以事实+诉的声明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学界就他所说的事实这个要素应当如何理解展开了讨论,有人认为罗森贝克所说的事实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有人认为是指生活事实理由,也有人认为是指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其中,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乃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评价的事实,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生活事件显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具体的生活事件和生活事实理由这两个概念,却与我所说的生活事件这样的概念,大致相当。主张罗氏的事实是指具体的生活事件的学者,将具体的生活事件界定为认为自然的、未经法律评价的单一的事件。这一界定虽然比较简单抽象,但是其在生活事件和法律事件的区分上,却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事实的发生往往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一定是一个单一的生活事件。所以又有学者提出了生活事实理由这样的概念,认为一个在发生的过程上也就是历史上不一定被认为是一个事实的一连串的事件,如果根据交易概念或者一般的看法,是连成一体的话,则被视为一个事实。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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