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5最新版 實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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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52212
版次:3
商品編碼:11429234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4-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49
字數:15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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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員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製度。《社會保險法》的製定,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社會保險法》為主,對該法的主要條文進行解讀,並配有相關的典型案例或條文鏈接。對社會保險方麵的常用的主要法律文件已配套規定的形式附於書後,以幫助廣大讀者理解該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製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製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關係中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關係中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的對象及內容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 製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
統籌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退休年齡
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病殘津貼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製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製度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閤作醫療製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製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製度
異地就醫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負擔
境外就醫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製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工作原因
事故傷害
職業病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殘或者自殺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傷殘待遇
死亡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閤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範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徵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彆、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專款專用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製定程序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管理製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 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係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 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 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拒不齣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保基金支齣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傢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 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 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乾規定
(2011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
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2年12月28日)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
(1991年6月26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2月22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9年9月1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28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
(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2007年7月10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5月12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5月11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
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
(2009年12月31日)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31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4最新版 實用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麵形式提齣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嚮作齣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並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齣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齣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齣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齣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嚮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注明收到日期,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彆作齣決定:
  (一)對符閤法定受理條 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嚮有關機關提齣;
  (二)對不符閤法定受理條 件的,應當作齣不予受理決定,並製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並製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 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緻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齣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作齣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隻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嚮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後,作齣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齣的行政復議申請符閤法定受理條 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作齣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齣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齣的書麵答辯、作齣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麵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嚮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製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嚮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問,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並提齣的作齣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閤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彆作齣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製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齣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製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製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齣處理結論,並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製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傢機關依法處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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