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 SL 623-2013》共12章30节188条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施工导流标准;——施工导流方式;——导流程序;——围堰;——导流泄水建筑物;——截流设计;——基坑排水;——施工期度汛;——施工期蓄水与下游供水;——施工期通航与排冰。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资料
3 施工导流标准
3.1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3.2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3.3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3.4下闸封堵及施工期蓄水、下游供水标准
4 施工导流方式
5 导流程序
6 围堰
6.1一般规定
6.2围堰型式
6.3围堰结构
6.4围堰防渗与基础处理
7 导流泄水建筑物
7.1一般规定
7.2导流明渠
7.3导流隧洞
7.4导流底孔
7.5导流涵管、坝体缺口及其他
8 截流设计
8.1一般规定
8.2截流时段
8.3截流方式
8.4截流戗堤布置
8.5龙口位置及宽度
8.6截流进占程序及抛投材料
9 基坑排水
9.1一般规定
9.2初期排水
9.3经常性排水
9.4排水设备选择
10 施工期度汛
10.1一般规定
10.2导流建筑物度汛
10.3大坝度汛
10.4辅助设施度汛与水库施工期临时淹没
11 施工期蓄水与下游供水
12 施工期通航与排冰
12.1一般规定
12.2施工期通航.
12.3施工期排冰
附录A 围堰堰顶高程设计
附录B 导流设计水力计算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7 导流泄水建筑物
7.1一般规定
7·1.1导流泄水建筑物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1·2与永久建筑物结合的泄水建筑物,结合部位应同时满足施工期和永久运行期的运行要求。
7.2导流明渠
7·2·1导流明渠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泄量大,工程量小,力求与永久建筑物结合。
2弯道少,宜避开滑坡、崩塌体及高边坡开挖区。
3便于布置进入基坑交通道路。
4进出口与围堰接头满足堰基防冲要求。
5弯道半径不宜小于3倍明渠底宽,进出口轴线与河道主流方向的夹角宜小于30。,避免泄洪时对上下游沿岸及施工设施产生冲刷。
7·2·2明渠底宽、底坡、弯道和进出口高程应使上下游水流衔接良好,满足导流、截流和施工期通航、排冰等要求。
7·2·3导流明渠的防冲、消能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软基上的明渠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其冲坑形态和深度,采取有效防冲措施。
7·2·4明渠断面尺寸应根据导流设计流量及其允许抗冲流速等条件设计,明渠断面尺寸与上游围堰高度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5导流明渠断面型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主体建筑物结构布置和运行要求确定,宜采用梯形断面,并比较不同渠宽、渠深的方案,必要时可采用高低渠复式断面。
7·2·6明渠结构型式应方便后期截流。可根据地质和水力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衬砌范围和方式。
7.2.7明渠渠道衬砌厚度应根据衬砌型式、浮托力、渗透压力和脉动压力等因素确定。7.2.8大型工程或有通航要求的导流明渠,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其水力学条件。
7.3导流隧洞
7.3.1导流隧洞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洞线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枢纽总布置、水流条件、施工、运行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2导流隧洞进、出口与上、下游围堰堰脚的距离应满足围堰防冲要求。
3与枢纽总布置相协调,有条件时宜与永久隧洞结合,其结合部分的洞轴线、断面型式与衬砌结构等应同时满足永久运行与施工导流要求。
4导流隧洞具体布置应符合SL279的有关规定。
7.3.2洞线宜避开可能造成地表水强补给的冲沟。隧洞沿线遇有溶洞、断裂构造、不利构造面、软弱带、蚀变带等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活动的影响和围岩稳定性。隧洞进、出口宜避开滑坡、崩塌体、危岩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
7.3.3导流隧洞与其他建筑物相邻、交叉或跨越时,与其他建筑物基础之间的围岩应有足够的厚度,满足围岩稳定与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7.3.4导流隧洞垂直和侧向最小覆盖厚度,应根据地质条件、隧洞断面形状及尺寸、施工成洞条件、内水压力、支护(衬砌)型式、围岩渗透特性等因素,按下列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1隧洞(有压、无压)进、出口和无压隧洞洞身,在采取了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工程措施可保证施工期及运行期安全时,对垂直及侧向最小覆盖厚度不作具体规定。
……
前言/序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 2004.)第3章“施工导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12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
——基本资料;
——施工导流标准;
——施工导流方式;
——导流程序;
——围堰;
——导流泄水建筑物;
——截流设计;
——基坑排水;
——施工期度汛;
——施工期蓄水与下游供水;
——施工期通航与排冰。
本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有:3.1.1条、3.1.2条、3.1.4条、3.1.6条、3.2.1条、3.2.2条、3.3.1条、3.3.2条、6.3.4条1款和2款、6.3.10条、10.2.1条。以黑体字标示,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良景 鄢双红 徐唐锦 叶三元 陈超敏 李蘅 倪锦初 任金明 熊焰 李勤军 余胜祥 饶志文 张拥军 石裕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夏仲平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牟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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