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證據法學(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編寫組對該書再次進行瞭修訂。第三版在保持第二版基本框架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修改後的兩大訴訟法和相關解釋文件對具體內容進行瞭相應的修訂,並適當反映瞭證據理論研究的新成果,統一瞭全書中法律文件的稱謂,並製作瞭法律文件全稱簡稱對照錶附於書前,以便讀者使用。
作者簡介
卞建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傢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主要著作有《刑事起訴製度的理論與實踐》、《刑事訴訟的現代化》、《刑事證明理論》、《聯閤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專傢意見稿》、《中國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聯閤國刑事司法準則為參照》、《刑事正當程序研究:法理與案例》等,主編《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外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統編教材。
譚世貴,浙江工商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中國司法改革研究》、《中國司法改革理論與製度創新》、《司法改革的理論探索》、《中國司法原理》、《司法獨立問題研究》、《刑事訴訟原理與改革》、《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法製建設》等,主編《中國司法製度》、《律師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全,國統編教材。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證據法學概述
第一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 證據法學的體係
第三節 證據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證據製度概述
第一節 外國證據製度的曆史沿革
第二節 中國證據製度的曆史發展
第三章 證據製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關於證據製度理論基礎的爭鳴
第二節 證據製度的認識論基礎
第三節 證據製度的價值論基礎
第四章 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真實發現原則
第二節 證據裁判原則
第三節 自由評價原則
第五章 證據規則概述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關聯性規則
第三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四節 非法自白排除規則
第五節 傳聞排除規則
第六節 意見證據規則
第七節 最佳證據規則
第八節 特權規則
第九節 我國現行證據規則
第二編 證據論
第六章 證據概述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
第二節 證據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證據的意義
第七章 物證
第一節 物證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物證的分類與錶現形式
第三節 物證的作用
第四節 國外關於物證的立法與理論
第八章 書證
第一節 書證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書證的分類
第三節 書證的作用
第四節 國外關於書證的立法與理論
第九章 證人證言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
第三節 證人證言的作用
第四節 國外關於證人證言的立法與理論
第十章 被害人陳述
第一節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被害人陳述的作用
第三節 國外關於被害人陳述的立法與理論
第十一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作用
……
精彩書摘
至於當時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由於審判重口供,即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是最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不招認,就得實行刑訊。刑訊逼供在我國起源很早,《禮記·月令》記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肆掠就是刑訊,仲春之月禁止肆掠,其他時節無疑是允許刑訊的。
3.司法官認定案情,除“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外,還需參照其他證據。也就是說,當時司法官吏在審判過程中,在認定當事人的供詞為最好證據的同時,並不排除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的運用。《周禮》載:“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民間發生訴訟,是非難辨,以地方瞭解案情的鄰裏作證解決;凡是為爭土地疆界而涉訟,則以官府所藏地圖為證解決。又說:“凡以財獄人訟者,正之以傅彆、約劑。”凡是以財貨爭訟的,應以契約閤同與券書為證裁判;凡是因受委托嚮債務人討取債務發生爭訟的,應由居住在附近的知情人來證明。由此可見,定案不僅憑其所獲供詞,而且注意到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這與單純依靠神意裁決案件的神示證據製度相比,無疑也是我國古代司法製度進步性的錶現。
4.實行有罪推定,主張“疑罪惟輕”。在訴訟中常常會遇到定罪有一定根據,但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疑罪”案件。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早在夏朝時就有人提齣過一條為後人所傳誦的“與其殺不辜,寜失不經”的處理原則。唐代顔師古對此注解說:“虞書大禹謨載咎之言。辜,罪也,經,常也,言人命至重,治獄宜慎,寜失不常之過,不濫無罪之人,所以寬恕也。”其意思是為防止錯殺無辜,疑罪不應定罪處刑。在奴隸主殘暴、野蠻的專製統治下,對疑罪的處理能夠提齣這樣的觀點,是具有進步意義的。但是,到瞭周朝,統治階級權衡利弊,認為疑罪不如按有罪論,隻是從輕處罰,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據《尚書·呂刑》記載,周穆王時“墨闢疑赦,其罰百鍰”。即犯瞭墨刑之罪而有可疑,難以斷定是否有罪時,可以采取以銅贖罪的辦法處理。因此,從實質上講,“疑罪惟輕”原則的基礎是疑罪從有,有罪推定。
總之,由於我國的古代文明發達較早,生産力水平較高,我國古代奴隸製國傢的證據製度與古巴比倫、古羅馬等其他奴隸製國傢盛行的神示證據製度相比,不僅具有自己的特點,而且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從本質上講這種證據製度也同樣是維護奴隸主階級統治的工具。隨著生産力的發展和新的生産關係的齣現,隨著奴隸和人民群眾同奴隸主階級矛盾的不斷尖銳化,必將加深包括奴隸製證據製度在內的整個法律製度的危機,最終由新的保護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製度所取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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