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 素以完备和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首次引进中国公开出版
★ 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的裁判过程中
★ 助力法官、律师、法科学生掌握高效和准确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内容简介
《法律适用方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旨在介绍一种分析及解决法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即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这些方法是德国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学习初始阶段所要学习的内容,是一种可完全独立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分析框架和思路。《法律适用方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全部采用中国法律和中国案例,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裁判过程中,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法律适用者建立起一套高效、准确的解决法律案件的思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备国际化视野,重视学习与借鉴他国有益经验,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了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受训法官纷纷表示此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因此,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决定将教材公开出版,以帮助更多的中国法律工作者。
精彩书摘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简介
结构
第一部分:法律框架
Ⅰ核心规则
Ⅱ补充规则
1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行政性规定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
Ⅰ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关系
3事实的劳动关系
Ⅱ劳动合同的订立
1形式要件
2劳动合同的分类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
5试用期
6培训费用
7对用人单位权益的特别保护
8劳动合同的无效
Ⅲ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主要的合同义务
2劳动合同的变更
3内部规则("规章制度")
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之后的义务
5经济补偿的责任
Ⅴ特别规定
1集体合同
2劳务派遣
3非全日制用工
Ⅵ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诉讼请求
1劳动者请求复职的权利
2用人单位请求补偿的权利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的解决
Ⅰ什么是劳动纠纷?
Ⅱ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
Ⅲ劳动争议的调解
Ⅳ劳动争议的仲裁
1申请仲裁程序
2开庭和裁决
3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Ⅴ法院程序
1有权管辖法院
2程序规则
3上诉阶段
4证据和举证责任
第一部分:法律框架
Ⅰ核心规则
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是由诸多不同层次的法律和规则组成的。2008年之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随着我国劳务市场的日益繁荣,该核心法律有了3个重要的补充,即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这几部法律构成了目前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石。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涵盖了之前《劳动法》中的大多数问题,但是《劳动法》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替代,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适用这两部法律时,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当两部法律的规定出现冲突而又缺乏应适用哪部法律的指引规则时,《劳动合同法》优先适用。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劳动法》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基本问题,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进一步澄清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问题。《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及其程序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审判问题。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01年4月16日起生效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生效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准备出台第四个司法解释,其中将会解决《劳动合同法》中仍有争议的一些问题。另外,民事法律中的一般规则也可以作为劳动法律的补充,由于劳动法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因此劳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可以作为补充;另外《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的是劳动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因此涉及到劳动争议的特殊程序有必要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则。
Ⅱ补充规则
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以上述核心规则为中心,还有许多规定劳动关系的不同问题的其他法律作为补充。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之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之后代替了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人事部)有权制定的规则和规章、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中国劳动法律核心规则的补充(例如: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见该法第96条)。下面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补充规则。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正),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正),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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